“支出”和“付出”----关于一起袭警抢劫案的冷思考/康岸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43:13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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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和“付出”
?--------关于一起袭警抢劫案的冷思考

康岸桥


持刀挟持并伤害出租车司机、劫持出租车、抢劫现金及高值易套现财物,甚至公然拒捕袭警……这是2003年5、6月间在兰州市城区频频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梅军、齐涛的罪恶“表演”,他们的演技虽然不算高超,但却给金城出租车业带来了恐慌和不安全感。作为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案件的主侦部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领导对这些案件非常重视,责成刑侦大队限期破案,分局督办,刑侦大队当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了工作。经过齐心协作、不懈努力,几番波折,专案组终于在7月22日、25日分别将齐涛、梅军抓获,进而破获此类案件数十起,不仅狠狠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给出租客运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氛围。
歹徒虽然已被绳之于法,但是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侦破过程,我们不难看到,相对于破案的收益来说,我们的侦破成本结构的不合理和反常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妨导入这样一个公式:实际侦破成本=必然成本+额外成本+偶然成本,必然成本包括侦查部门为侦破案件必须耗费的最低限度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是破案的必要条件,可简称为“支出”;偶然成本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由于意外、不可抗力、工作失误、自身素质及其它偶然因素的出现和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额外成本则是指由于偶然成本的出现,为弥补损失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偶然成本和额外成本的总和可简称为“付出”。一个理想的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趋近于最低必要限度,“付出”则应趋近于0。而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实际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付出”,二者都应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付出”远远大于“支出”,造成不合理的破案成本支出,也正是本案一波三折的内在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妨让我们深入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去,看看这种反常的、不合理的侦破成本结构是如何具体形成的。
专案组在研究分析了这一系列抢劫案的特性和共性之后,果断串并案,并制定实施了侦查方案,一、在易发案地及租车地、抛车地进行走访、摸排;二、带领受害司机在这些地段进行寻找;三、对被抢劫的赃物进行监控,尤其是手机。但是,这些工作尽管做得很扎实,量也很大,面也很广,案件的侦破却并无进展,相反,在这期间,仍有案件在不间断地发生。6月20日晚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案件后,专案组根据案犯作案的时间规律,经过反复勘查地形,制定了守候抓捕方案:确定四个守候点,一个流动巡逻点,每点四名干警,时间定在了6月26日晚。当晚,在局领导和大队各位领导的统筹布署下,大规模的守候行动开始了,刑侦大队全体干警全部都参加了这场战斗。自晚22时30分开始,守候至27日凌晨0时30分许,这二名劫匪果然又租了一辆车来到“三五一二”厂西大院巷道内抢劫,正在这二人已将司机控制住准备将车劫走时,在此巷道内的守候小组尤如神兵天降,将这二名劫匪堵在了车内。如果此时就顺利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那么此案的“支出”和“付出”都是在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实际侦破成本结构还是趋于合理的。
也许是胜利来的太突然,让守候民警放松了警惕,违反了查缉战术的操作规程,将二犯罪嫌疑人堵在车内,坐在司机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梅军用花言巧语麻痹了民警,突然开门夺路而逃,而在助手座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齐涛利用民警分神的一瞬间,也冲开了车门准备逃跑,但守候在另一侧车门的民警反应机敏,将他一把揪住,齐涛手持利刃捅向民警,民警反应机敏向后一躲,刀捅在了下巴上,齐涛趁机一脚踹倒民警后也逃之夭夭。突然的变故加上专案指挥员对守候安排考虑不尽周密,点与点之间失去联系,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确切位置,造成梅军、齐涛二人袭警逃跑后各守候点一片混乱。由此可知,偶然成本的产生正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失误,包括①、指挥者对现场紧急状态出现的准备不足、仓促应战和顾此失彼;②、守候民警错误的判断和明显失误的缉捕战术实施;③、接应守候民警接受指令不明造成配合失误。而这三点失误的深层次原因还得从自身素质的养成和发挥上好好挖掘。
这次抓捕虽然没有成功,但却让狐狸露出了尾巴。齐涛在逃跑时慌不择路,将手机掉在了现场,这便使专案组由此查清了2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手机的主人叫梅军,27岁,无业;其同伙叫齐涛,23岁,无业。梅军、齐涛二人也被突如其来的抓捕吓了一跳,当发现梅军的手机丢失后,二人感到大事不好,立即决定各自逃命,互不联系。专案组将两人的所有社会关系,公秘结合,或直接见面,或隐蔽监控。根据对二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的了解,专案组分析齐涛已经外逃,而梅军既没钱,外地也无任何社会关系,他无力外逃,便把抓捕重点放在梅军身上,对齐涛专案组实行秘密监控而不惊动,给他以风平浪静的假象,诱其露面。果然,就在紧锣密鼓地对梅军追捕时,外逃20余日的齐涛开始探听风声,专案组对齐涛的关系人作了深刻细致的工作,向其申明利害,其表示愿配合我工作。在得到关系人一切正常,安然无恙的信息后,齐涛于7月21日返回了兰州,藏在了海石湾其姐齐波处,并与关系人取得了联系。专案组立即赶赴海石湾,在经过一昼夜艰苦的搜寻后,于7月22日中午在齐波家附近将惊魂未定的齐涛收入囊中。而此时的梅军,已被专案组追得如丧家之犬一般,凡是他所认识的人,凡是他去过的或可能要去的地方,专案组都一一找到,他不敢回家,不敢找朋友借钱,不敢在大街上行走,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专案组通过对梅军性格及爱好的分析,利用其喜好上网与异性聊天的嗜好,不定期在网络聊天室搜索。7月25日下午,当专案组干警以“小美女”的女孩网名出现在聊天室时,梅军也以其曾用过的网名“小可”进入,并与“小美女”聊了起来,“小美女”一面继续“温柔”地与其在网上周旋,一面立即安排人查寻其所在。就在“小可”与“小美女”聊得正酣时,抓捕干警在渭源路一网吧内将“小可”—-梅军抓个正着!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复述两犯罪嫌疑人落网的过程,就是想阐明先前提出的观点:偶然成本引发额外成本。而此案侦破的额外成本中不仅包括常规侦查手段(如调查、访问、排摸、守候等)的使用,还包括刑事特情等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以及还使用了大量的技侦手段,如外线(931)、话侦(933)甚至还包括高科技手段—网络IP地址监控,至于对人力、物力和其它社会资源的耗费,更是无法具体量化。好在此案中的“付出”并没有白费,否则如果造成侦查收益值为0(比如犯罪嫌疑人未缉捕归案),那么就真是有愧于人民公安的称号,难以自诩执法为民了。
那么如何做好侦破成本控制,提高破案收益呢?从根本上讲,必须优化成本结构,也就是说,一定要使必然成本降至最低需要,使偶然成本趋近于0,尽量避免额外成本的出现和剧增。而侦破成本结构的优化,在实际操作上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的支持和优势警力的倾斜。比如本案的破获从根本上讲就是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市局领导多次过问,分局局长金宽忠、政委郭佼定每日都关注案情进展,并亲自参加专案会议,制定侦查策略。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石兰生发出了“此案不破,绝不罢休”的誓言,和专案组的同志们同甘共苦,并肩作战,连续奋战两月有余。专案组同志们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建立了二十四小时快速反应机制,随时有情况,随时出动。正是这种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的高尚的敬业精神,使专案组克服了重重困难,将案件侦破。连梅军都发出感慨:“我想着你们抓几天抓不住我也就罢了,可没有想到你们如此执着,我被你们追得已是走投无路了”!
2打破区域、警种限制,集中优势兵力脚踏实地开展基础工作。以本案为例,由于梅军和齐涛的社会关系众多,人员复杂,专案组人力有限,所以大队领导高瞻远瞩,宏观调控,将刑侦大队专案组以外的其他力量投入到大面积的排摸,守候等工作中。实践证明没有这些烦琐的基础工作,破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3民警个体综合素质的完善和提高,比如良好的战术素养和专业素质、较为完善的知识智力结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等等。
4适时、正确、依法使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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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 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 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 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 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 其他丙烯酸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美国的,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有关国家其他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超出本公告附件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须向海关提交能够证明原进口的丙烯酸酯确实不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材料。
对于低于附件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四、对于伪报品名、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
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 税率 |
|-----|-------------------------------|----|
|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 | |
| |-------------------------------|----|
|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49% |
| |IDEMITSU KOSAN CO.LTD. | |
| |-------------------------------|----|
|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 |31% |
| 日本 |NIPPON SHOKUBAI CO.LTD. | |
| |-------------------------------|----|
|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35% |
| |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 | |
| |-------------------------------|----|
| |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 |60% |
| |TOAGOSEI CO.LTD. | |
| |-------------------------------|----|
| |其他日本公司 |60% |
|-----|-------------------------------|----|
| |美国巴斯夫公司 |67% |
| |BASF CORPORATION,USA | |
| |-------------------------------|----|
|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60% |
| 美国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 |
| |-------------------------------|----|
|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 |31% |
| |CELANESE | |
| |-------------------------------|----|
| |其他美国公司 |69% |
--------------------------------------------


2001年6月8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9月28日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民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村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收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
在村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村民代表应当实行联系户制度,真实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十条 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经济总量大的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村务公开资料;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村务档案管理应当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镇(乡)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及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