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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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秩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规程》的内部掌握执行的文件,各行在执行中应注意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行在与外单位的业务交往中,一般不宜提供《规程》原本。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各行及早上报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水平和贷款效益,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发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
2.执行有关贷款办法和本管理规程;
3.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4.借款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 .恪守信用,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项目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
第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项目和按行业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简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由总行审批。
2.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更新改造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审批。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一定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选择和评估
1.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总行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后,应及时征询有关分行的意见,并决定对项目建议书有关文稿的会签与否。总行接到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后,即可通知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项目评估,并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四个月内(在国家计委批复设计任务书会签文送到总行之前)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总行。未经建设银行指定的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总行不予会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批复文件,也不承诺贷款。
2.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分行提出建议项目,或由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商主管部门后,通知有关分行进行项目评估。有关分行应在接到总行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报告,表明对贷款项目的可否意见,报送总行审定。
3.分行以下(包括分行)的各级行应对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向认真开展调查,掌握情况,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按照项目分类和审批权限,进行初步可行性甸,筛选出备案项目,作为开展项目评估的对象。
4.根据建设银行的业务特点,项目评估工作应侧重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的财务分析,对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对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贷款审批行,作为上级行决策的依据。
5.凡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贷款的原则,未经评估的项目,一般不承诺贷款。必要时,贷款审批行可要求下级行对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第五条 参与贷款项目的概算审查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贷款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准确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建设银行审定同意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部分,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及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和进行概算的修订工作,修正概算应由原概算的批准单位审核下达。
第六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建设银行应主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
1.建设银行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由总行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经办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内安排,属于多收多贷部分,分别由各级行与同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衔接,列入当地年度投资计划。
3.列入国家和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建设银行审批行审查确认后,即可列入建设银行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凡属总行审批安排的贷款项目,由总行对各分行下达年度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存、借差计划,分行在计划内掌握发放。各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可自行确定。
4.贷款项目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借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年度贷款额时,应先由原计划下达部门调整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然后按原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相应调整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时间,限在每年10月31日前。有单独规定的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5.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贷款项目计划建议数(表式可用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年滚动计划表),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属总行审批的续贷项目计划建议数,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

第三章 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即可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申请书》。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以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批准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如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经办行认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写出工作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签证上报,由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经经办行审查(或由审批行重新审定)批准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审批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合同表式签订,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三天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项目审批行、核定指标行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并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经办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两个借款单位之间不能互为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时,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置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如果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或再抵押。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核定指标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给经办行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的累计下达数(包括以前年度贷款指标结余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到期贷款收回后,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年度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到下年使用,但必须纳入下年贷款项目投资计划。贷款项目建成后,贷款指标如有结余,经办行应及时将指标退回核定指标行。
第十一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或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时,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和支用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的支用
借款单位在用款前,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用款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当年新安排的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编报;跨年项目,在新年度开始前编报),报送经办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匡算、请领和供应资金,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额度和用款计划,将所借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支用。
第十三条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经办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他费用是否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等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金,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
经办行发现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借款单位纠正。发现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表)通知贷款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加罚50%的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将《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表2)连同《年度还款计划表》(附表3)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借款单位应在接到《年度还款计划表》后十日内据实填妥并返回经办行。经办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借款单位送财政、税务部门各一份,作为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贷款项目已实现经济效益,有还款来源而不偿还到期贷款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会计部门,对这部分贷款视同挤占挪用加罚利息,同时,向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提送《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促其尽快还款。如无效,可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求得支持。仍无效时,可持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根据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收借款单位及其担保单位在我行或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必要时也可变买抵押财产,用以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 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确定贷款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任意减免。借款单位应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事先准备支付利息的资金存存款帐户,经办行界时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借款单位如既拖欠本金又拖欠利息的,在还款时要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要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表4),督促其迅速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守信誉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陈帐不清,新款不贷”的原则。各级行不得采取“以新款还旧贷”等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达到贷款回收任务和压缩逾期贷款的目的。
第十七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再执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经借贷双方协商测算,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附表5),经办行审核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由分行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即可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同时送公政机关备案。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息计算(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变)。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两年以下的(含两年),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原贷款期超过两年以上的,展苹般不超过两年。贷款展期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不得下放。
第十八条 贷款坏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丧失还款能力的,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豁免申请书》(附表6),经办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行,分行按各类贷款分类审查汇总、签注意见后报总行核批。坏帐处理一定要严格掌握,凡能采取措施救活的,一定要救活,能变卖财产还贷的,一定要设法处理,尽量减少坏帐损失。由于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坏帐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处理,银行不得报损;由于建设银行贷款决策失误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分别追究贷款审批行、经办行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好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按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根据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制度
为加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规定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表(附表7),每年10月1日前由给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同时送交本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五年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助作好资金调度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资金管理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重视和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1.总行每年下达信贷计划时核定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是各分行据以组织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执行目标,必须按计划完成。
2.总行按年考核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执行情况,对超过当年计划回收的贷款,允许有关分行按规定在当年内安排使用;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的,则应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对超过计划发放贷款的,总行不予承认贷款余额基数。
3.各行要认真总结更新改造贷款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贷款项目的贷款指标下达、贷款使用、利息发生、到期还款等执行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季填报《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表8),于每季终了十五日内,根据项目审批权限,上报有关管理行。考虑国家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为确保建行贷款支出数的准确性,每年第四季度的《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经办行必须在报前与建设单位进行对帐,并由建设单位签证盖章。同时作为双方编制年度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1.贷款项目(或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下同)竣工后,经办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项目竣工决算,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贷款审批行应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要进行回访,在贷款项目达产期满一年后,由经办行组织力量详细了解该项目投产后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并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回访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回访报告,应在项目达产期后第二年六个月内报送总行,并抄报分行。
3.在项目还款期内,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如遇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计划偿还贷楷要帮助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4.贷款项目全部还清后,经办行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贷款项目的全部情况,写出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贷款审批行,作为考核和检查信贷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贷款项目的管理
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我行的重点贷款项目,各级行必须在资金上优先保证,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完成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配足人员,认真履行对重点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总分行要定期检查经办行管理重点项目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奖励先进。对于玩忽职守、放松监督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分别追究行政、经济以致法律责任。管理和考核的具体职责、办法及原则,按照(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系统、全面的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按贷款种类分户设立简繁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贷款项目档案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参考(87)建总办字第14号文附表1《建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制订。经办行在设立贷款项目档案的痛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有关因素变动情况报上级行备案。贷款项目的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帐户后,信贷员应将上述全部贷款资料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完善信贷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各级行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每年年年末,各分行对所辖行要进行全面信贷考核,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1.贷款发放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00%;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2.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回收额
----------------------×100%;
年度计划贷款回收额
3.逾期贷款率,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5.展期贷款率,
当年展期贷款余额累计
------------------------×100%;
年末贷款余额
6.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注: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是指项目后达产期一年内的实际效益与计划效益之比。)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分行在核定所辖行年度贷款计划(或指标)时确定和下达,同时超报总行。考核时间为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各分行应及时通报所属并上报总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信托、委托贷款可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程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程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二:附表1--8
附表1: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 年)第 号
┌─┬──┬──────────┬────┬───────────────────┐
│借│全称│ │正常利率│ │
│款├──┼──────────┼────┼───────────────────┤
│单│帐号│ │挪用贷款│ │
│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金 额│(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2
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应还贷款 万元,请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限 月 日内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将《年度还款计划表》填列齐全,请你单位恪守信誉,按期还贷。如不能按期还贷,请找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到期贷款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借款种类:
┌────┬────┬────┬────────────────────┐
│ │ │ │ 年到期应还贷款 │
│ │ │年初借款├──┬─────┬──────┬────┤
│借款总额│借款期限│ │ │以前年度应│合同规定本年│ │
│ │ │余 额│合计│ │ │借款利息│
│ │ │ │ │还未还本金│应还本金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3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名称: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现编送本年度还款落实计划,我单位保证按计划还款,请审查。
年度 单位: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四 季│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 润 │ │ │ │ │ │
├───────────────┼────┼────┼────┼────┼────┤
│ 4.税 金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二、还本付息合计 │ │ │ │ │ │
├───────────────┼────┼────┼────┼────┼────┤
│ 1.利 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补充资料:1.合同贷款额 元。
2.上年末贷款余额 元。
3.本年到期贷款累计 元。
借款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 章)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元,此项贷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日到期,除已还款--------------元外,尚有------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否则,我行将按合同规定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除。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财会部门。
附表5
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原因,不能按原规定借款期限归还贷款,特申请借款延长到 年月,展期后的还款计划: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展期的测算资料
附表6贷款豁免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 项目于 年 月借款 万元(合同编号为 年第 号),由于 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特申请豁免借款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豁免贷款的有关资料
附表7贷款项目滚动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编报 单位:万元
───────┬───┬───┬────────────────────────────────────────────
贷款种类 │本年初│本年末│ 后 五 年 贷 款 情 况 预 计
│ │ ├────────┬────────┬────────┬────────┬────────
│ 贷款│预计贷│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与项目名称 │ │ ├──┬──┬──┼──┬──┬──┼──┬──┬──┼──┬──┬──┼──┬──┬──
│ 余额│款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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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新改造贷款│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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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业务主管 制表:
(注:本表不包括以后年度新贷款项目)
附表8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本金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利息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 万元
其中:本年累计发生额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万元
九、年末贷款余额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季)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季)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 编报人:
借款单位 开户建行
签 章 签 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信贷工作守则
一、各级行信贷管理基本职责:
(一)服从宏观控制,研究资金投向;
(二)参与贷款项目决策,搞好计划衔接;
(三)协助借款单位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工程建设,保证按期投产;
(四)组织存款,开拓资金渠道,增强信贷能力,组织贷款的按期回收,加速资金周转;
(五)检查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的经验和问题。
二、信贷工作人员守则。建设银行信贷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二)提高法制观念,努力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理信贷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实事求是选择或审定贷款项目,按期收回经办项目的贷款本息,积极组织存款,管好用活信贷资金;
(四)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同一切铺张浪费、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
(五)经常深入借款单位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早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六)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经办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在未办妥移交手续前,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三、奖励。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采纳,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发现信贷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或如时反映,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同经济违法和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四)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信贷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四、惩罚。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贷工作人员在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过程中,贷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处理、不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以贷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自批自贷,发放计划外贷款或人情贷款以及擅自决定延期、减免贷款本息的;
(四)越级、越地区发放贷款的;
(五)借款单位送交的有关文件,不及时审查或汇报,以及无正当理由克扣、拖延贷款发放而贻误工程项目建设的;
(六)没有正确、及时,完整填写有关信贷业务资料报表的;
(七)违反其他信贷和财经纪律的。

附件四:关于拟定《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
近几年,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有很大发展,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经去年九月沙市信贷工作座谈会和今年一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后,又作了修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项贷款,不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部分。《规程》中重点讲了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其他各类贷款只在附则里提到适用于本规程。这样写主要是考虑:
基建贷款和更改贷款是我行信贷资金安排的两项主要贷款,是建设银行经营长期投资的重点,各级行也都重点业务进行管理。鉴于各行在管理作法上不一,宽严不同,因此,有必要作统一规定。我行发放各类贷款的用途和性质虽然不同,但作为内部管理许多内容是一致的,遵循的原则也是共同的。把这些一致和共同的东西用内部管理规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信贷业务的开展。
二、关于各级行的职责。拟定《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科学的工作秩序,明确权责,更好的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在起草和反复修改时,我们曾打算把各级行的权利、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来写,但这样写有些问题很难说清,因为《规程》毕竟不是岗位责任制度。所以,现在的文稿内只是项目选择、贷款审批、计划的确定和下达、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方面规定了各级行的权责,基本上贯穿了整个《规程》中。
三、关于贷款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问题。《规程》中对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别确定了总分行的审批权限,在资金供应上明确总行对分行实行计划管理,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由各分行自行确定。同时对项目评估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各分行应负责对有关项目按总行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调查,认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总行。对项目限额划分,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将部分行业原来以三千万元投资额为标准的大中型项目,提高到五千万元,《规程》中对此也相应作了调整。各行在进行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时,除了执行《规程》外,应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对限额以下基建和更改项目,注意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密切联系,搞好项目审查评估。
四、关于贷款回收和展期、坏帐处理问题。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组织吸收的存款和回收的贷款。务必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要注意效益。《规程》第五章就贷款的回收、展期、逾期、坏帐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第一:到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年限(包括年度还款计划和最终还款计期)应收回的贷款,各行应按此组织回收贷款和考核逾期贷款;第二,贷款展期,是指贷款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按合同规定的最终还款期确定不能如期归还的。对这样的项目允许展期一次,但要从严审查,审批权集中在省级分行。贷款展期后影响有关分行年度信贷资金平衡时,总行不予调剂资金,也不调整存借差计划;第三,坏帐损失,应与逾期、展期贷款严格区别开来,确因自然灾害而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项目,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清偿债务而不能偿还的部分,由经办行审查后签注意见逐级上报,由各分行按贷款种类汇总,报总行核批。在没有设立呆帐准备金以前,各分行上报的坏帐损失,经总行核批后,相应冲减有关分行的自有资金,总行不另增加资金。为此,对坏帐损失,各级行一定要从严把关,减少损失,同时弄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五、关于合同和担保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应按不同的经济目的签订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贷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各经办行就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考虑有些大中型项目的概算一时难以确定,有的需多次调整,因此借款总合同的签订有困难,但又不能没有约束,为了解决为个问题,所以规定中加了年度借款合同。担保问题,只简略写了一条,各行在具体工作中应以总行正式下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贷款项目总评价问题。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效益如何,是对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检验。做好贷款项目总评价,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各行投产项目的总评价工作,应按《规程》执行。对大型基本建设和限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回访报告,《规程》规定在项目计划达产期后第二年六月内报送总行。如:贷款项目达产期是1988年5月,经办行应根据该项目1988年6月至1989年5月的经济效益情况,于1989年11月底前写出回访报告。
七、关于报送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和五年滚动计划问题。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使贷款工作保持连续性,同时便于调度资金和宏观控制,在《规程》中专门就续贷项目第二年贷款计划建议数和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做了规定,由各分行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各级行在编报时统一使用五年滚动计划表,宾栏“后五年贷款情况预计”中,“一”栏为下年度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如年底没有大变化,总行将据以衔接下年度的贷款项目计划,请各级行实事求是地搞好调查研究,准确预测贷款需要数,在编制报表时,可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关于综合管理问题、《规程》第六章专门写了这个问题,条款规定也较多。建设银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涉及范围广,必须注意加强内部配合。各部门应当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做好工作。综合管理实际是贯穿于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各个环节的,有许多问题《规程》中不宜详细罗列。各行在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九、《规程》中除了《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外,没有设置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对项目的贷款发放,管理等情况的统计报告仍按总行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十、信贷工作手则及其它。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应有一个统一的守则,但怎样才能合理可行,还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案,为此《规程》之外粗线条地附发了《信贷工作守则》,请各行据以制定具体的工作守则发所属执行,同时报总行备案。
十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只限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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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乡从事汽车、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修理、保养、专项维修(包括车身修理、喷漆、电器、空调设备、轮胎、蓄电池、蓬布座垫、皮件、水箱、玻璃装配等)及改装改型等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在汽车维修中的各种关系,对维修企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县、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根据其厂房场地、设备、仪器、生产资金和技术力量等条件,可划分为汽车大修厂、汽车维修厂和汽车专项修理部。
第五条 汽车大修厂开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厂房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并设有封闭式的车身和喷漆、总装车间。
2、具备大修车辆所必须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检测设备。
3、技术人员应为修理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中必须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一名),全厂四级以上工人不少于全厂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发动机、底盘、钣金、喷漆、电器等主要工种,需有五级工以上人员承修。
4、生产流动资金,按每月大修、保养平均台数每台次不少于三千元。
承修主要车型的原材料和配件,每月不少于计划的二至三台份的储备。
5、有严格的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符合要求的修理工艺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条 汽车维修厂开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停车场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2、应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等。
3、技术人员应为修理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上(其中必须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一名),四级以上工人不少于全厂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4、生产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包括材料、配件储备)。
第七条 汽车专项修理部开业,应具有足以持生产作业的厂房,适当的停车场地、机具、专用设备和一名五级以上的专项修理专业工人。
第八条 各汽车修理企业,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三章 开歇业管理
第九条 需要开办汽车维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不含郊区)的,必须先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填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由市交通局审查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对
外营业。
在各县(郊区)开办汽车维修厂和汽车专项修理部,必须向所在县(区)交通局提出申请,填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由县(区)交通局审查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
办汽车大修企业的,经县(区)交通局审查,由市交通局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方准对外营业。
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条 各运输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修理厂、保养场、维修车间,主要承担本企业的汽车修理保养业务,如确有剩余维修能力,可对外从事社会车辆修理和保养,开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要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核定汽车大修、维修、专项维修企业级别和经营项目,换发《营业执照》。经审查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所有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汽车大修厂可承担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三级保养、车辆改装及零小修和维修等业务。
汽车维修厂只限于汽车零小修及一、二级保养业务。
汽车专项修理部只限于承修专项业务。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的营业场地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应向当地交通局申请,经复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需要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局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清理债仅债务,结清税费,按规定分别由交通部门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税务部门收缴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质量一律按国家GB3798-3803-85标准、交通部《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所采用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件。不准利用旧车拆卸的旧件或使用不合格零部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修车质量和行车安全,促进车辆更新,不准修理复活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
物资回收和配件销售部门,不准作价销售回收报废汽车的几大总成主要部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转向机等)和销售不合格配件。
第十七条 凡大修、三保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必须向送修单位提供该车全部技术档案(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材料明细表)。必须由有关部门的专职检验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后发给由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的有专职检验人员签字的出厂合格证
。不合格或限期返修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准出厂。
大修出厂车辆保修期为三个月(或行驶一万公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机件事故及一切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竣工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与用户发生的维修质量纠纷,由当地的标准计量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票证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省和市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工时费、加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收取的各项费用要分列清楚,各项收费票据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带有税务局统一发货票专用章的专项结算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汽车维修企业都要按时向当地交通局缴纳管理费(其费率为发生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购置检测设备、仪器、工具、人员培训和管理等。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计量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未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活动的,除予以取缔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营业地点和扩大经营项目的,除批评教育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擅自定价,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的,按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屡次发生,不服管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汽车维修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不使用统一专项结算凭证结算维修费用和偷漏税、费的,除按规定追缴税、费外,并对单位处以结算金额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大修、三保漏项、质量低劣,专项维修达不到规定作业标准的,处以该项维修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劣充优,以旧充新的责任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行贿受贿,拉拢车主,互相勾结,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财,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吊销证、照,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款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秉公办事,礼貌待人,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汽车生产厂设置的特约服务站和单位自备车辆维修厂,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接受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7月2日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

化学工业部 劳动部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

1990年2月20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文件精神,在化工部(88)化生字第369号文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今后,化工企业凡申报国家级企业(二级、一级、特级,以下同)和各种部级、部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在安全问题上的考核,必须符合本规定。(化工部安全先进单位另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申报国家级企业及国家、部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安全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有占职工总数3~5‰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发〔79〕100号文规定)
2.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符合(87)化生字第1064号文件要求。
3.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对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措施。
4.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率达到省、部当年规定的要求。
5.生产、维修人员持安全作业证上岗率达100%。
二、否决条件
1.安全考核指标见附表(一)所示。
(1)凡小于或等于上述指标的可以升级或评为先进,超过上述指标的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
(2)死亡或重伤,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具备,不能升级,即死亡和重伤必须同时都符合考核指标的才能升级或评为先进。
2.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化机、矿山)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发生无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类别专业规定)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发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评为部、国家各种先进企业,更不能升为国家级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的伤亡事故。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伤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伤亡事故。
四、由于本企业车船(客、货)发生交通事故,本单位为主要责任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应列入对该单位的安全考核指标。
五、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的企业,即自考核年向前推算五年,其五年的平均千人伤亡率低于或等于考核指标的,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规定指标的,可以评为国家级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考核年度死亡职工人数+申报年度死亡职工人数/考核年度平均职工人数+申报年度平均职工人数)×1000‰
(千人重伤率计算公式相同)
所有千人死亡率、重伤率在计算时,小数点后一律不准四舍五入。
六、部级先进称号,在考核年度千人死亡率或重伤率超过考核指标时,可以自申报年起(含申报年)向前推算至上次事故的前一年为止,累计计算,取平均值小于或等于指标时,可以获部级先进称号(或部优产品)。
七、化工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省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省化工主管部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部。国家及部各种先进称号的安全考评指标,须经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审查。
八、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对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指标,将和其它指标一起,由部组织统一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化工部及部以上先进荣誉称号、优质产品奖时,按统一布署检查或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取消申报资格。
九、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或已获得国家、部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企业,如果发生事故,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或国家、部先进企业称号。具体指标见附表(二)。受警告的企业,在限期整改期间,停止享受国家级(先进)企业的一切待遇;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同时撤销该“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十、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立即撤销其称号。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在考评省级企业、省级先进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89年的升级考评按本规定执行。原(88)化生字第369号、(89)化劳字第101号文同时作废。

附表(一):化工企业升级(先进)安全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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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国 家 特 级|国 家 一 级|国 家 二 级|各种先进(包 |
|企 别| | | |括优质产品) |
| 业 |--------------|--------------|--------------|--------------|
| 类 |死 亡|重 伤|死 亡|重 伤|死 亡|重 伤|死 亡|重 伤|
| 别 |(‰)|(‰)|(‰)|(‰)|(‰)|(‰)|(‰)|(‰)|
|--------------------|------|------|------|------|------|------|------|------|
| 化工生产企业 | | | | | | | | |
|(包括基建施工单位)| 0 | 0.20 | 0.06 | 0.25 | 0.10 | 0.30 | 0.10 | 0.30 |
|--------------------|------|------|------|------|------|------|------|------|
| 化工机械制造企业 | 0 | 0.20 | 0 | 0.25 | 0 | 0.30 | 0 | 0.30 |
|--------------------|------|------|------|------|------|------|------|------|
| | 单纯采 |井上| 0.08 | 0.25 | 0.10 | 0.30 | 0.15 | 0.35 | 0.15 | 0.35 |
|化| |----|------|------|------|------|------|------|------|------|
| | 矿企业 |井下| 0.15 | 0.30 | 0.20 | 0.35 | 0.25 | 0.45 | 0.25 | 0.45 |
| |----------------|--------------------------------------------------------------|
|学| 矿、厂 |计算方法:(以二级为例) |
| | |千人死亡率=(露天矿职工总数×0.15‰+井下矿职工 |
| | | 总数×0.25‰+化工企业职工总数× |
|矿| 联合企业 | 0.10‰)÷矿、厂联合企业总职工人数 |
| | |千人重伤率=(露天矿职工总数×0.35‰+井下矿职工 |
| | | 总数×0.45‰+化工企业职工总数× |
|山| | 0.30‰)÷矿、厂联合企业总职工人数 |
| | | 特级、一级、先进企业的计算方法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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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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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故 | 死 亡 (人) | 一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 |
|--------------------|----------------------|----------------------------|
| 企业| 独立核 |万人以上的| 独立核 | 万人以上的 |
|处罚 | 算单位 |联合企业 | 算单位 | 联合企业 |
|--------------------|----------|----------|----------|----------------|
| 警告(限期整改) | 1—2 | 3 | 10 | 50 |
|--------------------|----------|----------|----------|----------------|
| 撤 销 | 3 | 10 | 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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