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腾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47:01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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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许多国家通常参照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来论述。在该文中,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以下四种权利:①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②了解商品信息的权利,③选择商品的权利和④表达意见的权利。上述4点并没有全部罗列消费者权利,随着市场和产业的变化,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中,新增加的消费者问题也不断产生。尽管如此,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议论还是以该咨文的内容为中心,在全世界范围内积极地展开。

  日本也是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来探讨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日本也在1963年,由“国民生活向上审议会”(现在的“国民生活审议会”)宣布将①~③项作为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同时,《东京都消费生活条例》等都道府县的条例中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在2004年的《消费者基本法》中也首次提及了以下6种消费者的权利:①确保安全的权利,②确保选择机会的权利,③确保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④确保接受教育机会的权利,⑤意见能够在政策中得到反映的权利,⑥损害能够得到适当且及时救济的权利。

  在日本,消费者组织机构众多,既有政府性组织,又有民间性团体组织,至2010年,全国有29家全国性消费者组织,近4000家各种民间消费者组织。政府性组织有国民生活综合中心,其经费由政府负担;而民间性组织主要由日本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联合其他消费者团体组织而成。日本的众多消费者组织涵盖了全国各个领域,这些组织和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基本法的立法上,日本采用的是基本政策法式。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的特点是纲领性和对策指导性,这个法律只是一般地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企业应当做到的任务和责任,将实施义务的重心放在国家和各级政府身上,对其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各种政策任务。日本主要以保障消费者安全、推进消费者适当选择、保护消费者公正交易和强化消费者志向等为中心内容。日本形成了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法律如《禁止垄断法》、《访问销售法》以及《关于特定商品等委托交易合同的法律》等受之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不仅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还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此外,为避免厂家和消费者发生冲突的另一道防波堤,日本有关方面还制定了产品“招回”制度,提出相关的有效措施,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日本早在60年代就设立受理消费者侵权案件的专门法院机构,这一个机构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本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体制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往往难找且又容易上当。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直接交涉处理、消费者团体和经营者团体出面处理、行政机关出面或者司法机关出面处理。2000年制定的《消费者契约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当劝诱或消费者的误解以及困惑而缔结的合同,消费者自身享有合同撤销权。此外,日本立法引入了团体诉讼,在《消费者基本法》作为消费者团体的活动之一,立法规定了“为防止和救济消费者被害的活动”。可以提起团体诉讼的是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或者公益社团法人中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方面确有实际成绩且内部机构齐备,得到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的团体。当多人因为相同原因使得权益受损时,就可以集体审理,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导入不仅可以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信息以及交涉能力上的差距,而且可以解决被害件数大量发生,而单件损失额却相对较少的诉讼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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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蔽性证据”,是指含有隐蔽性信息的证据。所谓“隐蔽性信息”,则是指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案件细节。

实践中的隐蔽性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证据的来源具有隐蔽性。例如,甲故意杀人后,将凶刀埋藏在其屋后第二棵树下1米处,因藏匿地点隐蔽,外人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反复勘查现场和搜查甲住处均未能查获,后根据甲的供述才起获该凶刀。该凶刀的藏匿地点隐蔽,除非作案人本人,否则不可能知晓,故该凶刀(物证)属于来源具有隐蔽性的证据;二是证据本身在内容上蕴含了隐蔽性信息。例如,乙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后乙供述,受贿地点是在其私车上,时间为傍晚7点左右,行贿人当时是用两张报纸包裹着5万元现金,因受贿人当时开着车,所以接过赃款后随手丢在了车的后排座上,等等。乙的上述供述,即蕴含着隐蔽性信息,因为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过程,属于只有作案人(受贿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证据(供述)蕴含上述隐蔽性信息,即构成隐蔽性证据。

由于隐蔽性证据本身蕴含着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据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司法实务中往往利用证据中的隐蔽性信息判断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者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在被告人“时供时翻”、“反复自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证供的真实性,一直是证据实务中的棘手难题,而隐蔽性证据因为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方面的独特优势,成为处理翻供、翻证问题的“杀手锏”。对此,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明确建立了“隐蔽性证据”规则,赋予了隐蔽性证据较高的证明力,即只要隐蔽性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据此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隐蔽性证据”虽然证明力较高,但在司法实务中仍要注意规避错案风险:

一是防止“孤证定案”。正因为隐蔽性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较高,司法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隐蔽性证据的收集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调查,结果导致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成为“孤证”。以前述某乙受贿案为例,若该案仅有某乙的有罪供述,而缺乏行贿人的证词以及起获的赃款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该案即使有隐蔽性证据,亦不得定罪,因为,该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已经构成“孤证”,而孤证不得定案。

二是防止“替身犯”。所谓“替身犯”,即冒名顶罪之人。如果案件存在“替身犯”,则过于强调隐蔽性证据的运用,反倒可能导致错案,因为,作案人与“替身犯”完全可以联手布局,以所谓“隐蔽性证据”诱使侦查机关“入彀”。识破迷局、防止“替身犯”,关键是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尤其是要注重从经验法则的角度对案件细节进行甄别。

三是防止“隐蔽性证据”因为隐蔽性信息的泄露而失效。何谓“隐蔽性证据”,本身也有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认定不当同样可能导致错案。例如在一起投毒案中,被害人发现自家食用油中含有农药,因怀疑毒药系与自己有隙的邻居所投,随即在自家院坝中大声谴责邻居,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案件信息(投毒时间、地点以及所投毒药)基本曝光。后公安机关将邻居列为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认罪,虽然并未进一步搜集到其他证据(如装农药的容器),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过程(投毒时间、地点、所投农药的种类等)与案发情况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皆属案件的隐蔽信息,非作案人本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因此,尽管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仍决定对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固属案件的隐蔽信息,但因为该案被害人曾在院落中大声叫骂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导致案件信息曝光,因此,原本的隐蔽信息已经不再具有隐蔽性,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由此可见,实践中在运用隐蔽性证据定案时,一定要谨慎小心、注意规避错案风险,绝不能仅仅因为隐蔽性证据的存在,就不再进一步收集、调查其他证据,而是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审查、判断,综合权衡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后方能定案。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部第一批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部第一批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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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件5.doc http://www.agri.gov.cn/cwgk/P0200502173260043735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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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财[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部2005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的初步意见,我们编制了2005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单位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于2005年2月28日前统一以厅(委、局)财(计财)字号文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二、各地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三、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部财务司已下达的项目控制数和内容,编报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送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

  四、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所申报内容负责,保质保量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1、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1)

  2、农业科技跨越计划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1)

  3、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旱作节水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2)

  4、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新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2)

  5、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3)

  6、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3)

  7、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5)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4)

  9、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4)

  10、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4)

  11、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指南 (见下载文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