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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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包括电影创作、生产(含合作摄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带(磁带)、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电影创作、生产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电影创作、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影制片单位有收集、保管、上缴电影艺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人负责”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电影创作、生产等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电影艺术档案,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第六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
(三)开展电影艺术档案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四)负责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的工作。
第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是各电影制片单位全部档案工作的主体部分,受本单位办公室和上级主管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及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文字、图片、影片、声带(磁带)四种载体形式构成。
第十条 文字类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
(二)完成台本、译制片台本、译制片原文台本;
(三)导演阐述、主创人员创作设想;
(四)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五)演职员表、主创人员简历;
(六)字幕表、解说词;
(七)音乐总谱、插曲、歌词;
(八)场景表;
(九)摄制工作日志(日报);
(十)摄制工作总结、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一)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剧本和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十二)送审报告单、影片通过令、公映许可证;
(十三)影片获奖证书(包括奖杯);
(十四)其它有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图片类包括:
(一)美术设计图(服装、化妆、道具、动画等)、场景气氛图;
(二)影片剧照、工作照、外景照;
(三)演员标准照、定妆照、形象设计照;
(四)影片海报、宣传画、说明书;
(五)影片参加电影节和有关活动的照片;
(六)其他与影片有关的宣传品和照片。
第十二条 影片类包括:
(一)全新原底标准拷贝;
(二)留厂拷贝;
(三)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
(四)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
(五)十格小底片;
(六)光号卡或光号软盘;
(七)有价值的资料镜头。
第十三条 声带(磁带)类包括:
(一)混合光学声底;
(二)终录磁底;
(三)国际素材(国际声带);
(四)其它有价值的声音资料。
第十四条 主要创作人员艺术档案是本单位全部电影艺术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艺术活动经历;
(三)有关主创人员艺术实践的文字、图片和其它形式的记录;
(四)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影片录像带可作为电影艺术档案保存。

第四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收集制度,内设的创作、生产、宣传发行、洗印、录音等形成艺术档案的部门应把电影艺术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随时向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 摄制组的文字、图片等艺术材料由制片负责人负责管理。制片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收集,并在摄制任务完成后将属于电影艺术档案内容的材料及时送缴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电影创作、生产的规律和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实际情况,主动、及时地做好收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采用载体形式——出品年度——影片的分类方法。以一部影片为单位,将各种载体形式的电影艺术材料分别整理,保持有机联系和齐全、完整,使之系统化,并按年度顺序排列。
(一)文字材料立卷时,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组成若干个案卷(或保管单位),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封面。
(二)图片以盒或册为保管单位。洗印的照片应统一规格,底片与照片要配套,编号要一致,并有准确的文字说明。剧照应是能够反映该影片主题和情节的具有典型性的照片,每部影片留存剧照不少于2套,每套(不同内容的剧照)不少于40张。
(三)影片、声带、音像带等装入盒内后,应填写标签、卡片和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应以个人为单位,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可用复制件存档),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和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电影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带走和销毁应归档的电影艺术材料。

第五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将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列入各单位的预算之中。
摄制组的摄制预算(或制片成本)应包括电影艺术档案的各类载体材料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于载体形式的不同,对保管条件有不同的需求,各电影制片单位可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采取档案实体分库保管、档案工作归口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管理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要积极改善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条件,提供专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盗、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要求:
(一)保存文字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
(二)照片库房的温度应在15-25℃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55-60%之间;
(三)影片库要求恒温,温度要保持在19-21℃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60-65%之间;
(四)保存磁性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8-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要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第二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为电影艺术档案机构配置必需的档案装具和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现电影艺术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做好库房温、湿度以及酸度的监测记录。

第六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利用、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要制定电影艺术档案的借阅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电影艺术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并做好电影艺术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应做好电影艺术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移出、鉴定、类别、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记载和统计,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材料。
第三十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和《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电字(94)第372号〕的要求,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档案齐备后,审查通过的影片方可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各电影制片单位以及上级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内部形成电影艺术档案的部门和摄制组未及时将电影艺术材料收集齐全、按时归档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对该部门负责人和制片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酬金或奖金。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电影艺术档案被损坏、丢失和被擅自销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电影制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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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化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化工实际情况,特将原《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为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主要评选对象有以下三类:
⒈ 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和科研配套的产品。
⒉ 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具有较高的出口创汇能力的产品。
⒊ 量大面广,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

第二章 评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领导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创优规划和年度评比计划、技术条件(含国优)、评比方案(含国优),审批部优产品和审核推荐年度国优评比计划及国优产品。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评优的综合管理工作:
⒈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制订创优规划、评优计划、技术条件和评比方案,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⒉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实施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监督、处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⒊ 组织指定的监测单位或确认的监测单位按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和检测方法公正地检测,并督促监测单位向本司和产品归口司局(公司)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
⒋ 组织国优、部优产品评选的预审工作。
⒌ 及时向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优产品评比资料,汇报、协商和承接有关事项。
⒍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优质产品证书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
⒎ 会同有关司局(公司)制订优质产品的抽查和复查计划,仲载有关问题。
第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具体负责各归口产品的评比和归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⒈ 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归口产品的评优计划、评优规划及评优方案。
⒉ 负责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或确认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⒊ 协同指定的监测单位组织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评优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考核。
⒋ 汇总评优产品的检测、检查结果,推荐出优质产品及相应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把评选情况和推荐意见送部生产综合司。
⒌ 具体负责对优质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⒍ 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好优质产品的抽检或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七条 国内技术装备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个别独家生产的产品,若无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⒉ 具有部确认的相应产品的质量监测中心或监测单位。
⒊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指标,部优产品接近、国优产品达到近三年至五年的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⒋ 产品评选时,内在质量检测数据,和评比当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达到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要求。
⒌ 产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近两个的实际产量、销量已达到评比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⒍ 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⒎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化工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志》。
⒏ 环境和“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⒐ 国优产品必须是部优质产品(或在国优产品审定前具备部优产品条件),部优产品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或在部优产品审定前具备省、市优质产品条件)。
⒑ 列入创优规划和年度评优计划。
⒒ 具有注册商标(军用品例外)。
⒓ 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国优二级以上,部优三级以上)。
⒔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认证。
⒕ 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⒖ 评比当年不是亏损企业和亏损产品。
第八条 引进技术,对外合作或合资经营的产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企业已掌握并消化了引进技术。
⒉ 化工机械产品的主机和关键辅机、元器件,化工产品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国产化率达70%以上。
⒊ 必须采用我国自己的商标。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次年的评优计划,制订后两年的创优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在十月底前向部生产综合司预报参加次年的评优企业名单。
第十条 根据创优规划,在每年七月底前部制订出次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并根据调整计划,补充制订有关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部有关司局(公司)制订出次年归口产品的评比方案,并送部生产综合司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部下达当年计划评优、评优技术条件及评比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评优计划、评优条件及评比方案,每年二月底向部有关司局(公司)提出评优申请,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企业名单,部统一组织取样,事先不通知企业,直接在用户、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的仓库、现场抽取申报企业近一年(有效期内)生产的样品;具体工作,可由监测单位派员取样、封样、编号,或由有关司局(公司)派人取样、封样、编号;样品由取样人员或被取
企业派员送相应的监测单位。明码产品应把标记处理掉,进行封样编号。
第十五条 样品收齐后,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在当年六月中旬以前将检测数据和评价意见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抄报各专业司局(公司),在行业评比前监测单位不准泄漏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对评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详见《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国优产品可以免检质保体系;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部优产品
可以免检质保体系;均给予满分。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和评选条件的产品,企业要如实填写优质产品报表,其中,国优产品和复查确认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简介表一式十五份、计算机登记一份;部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二份;《中国优质化工产品手册》简介表一份(以下简称“手册”)。优质产品申请表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签署意见,连同其它各表应在当年七月上旬报部有关司局(公司)。
第十八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应于当年七月底以前,将行业评比总结材料和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送部生产综合司汇总、审核。
第十九条 每年八月底前召开创优工作会议,预审当年优质产品及获奖企业,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核或审批。

第五章 评 选 经 费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向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作为评优经费来源。
⒈ 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
⒉ 具体收费按有关办法办理(详见附件一、二、三)。
⒊ 部生产综合司每年从申请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评优会议费、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购买或编印申请表、证书、简介表、“手册”等费用。

第六章 复查及管理
第二十条 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复查确认,重新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否则,自然失效;到期失效,企业应停止使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优质产品的监督管理,部将委托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一般应在用户或流通领域取样,受检企业不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三条 国优、部优产品应持有相应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可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第七章 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优质产品的企业(或被复查确认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部门对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应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并要配合物价部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支持优质产品的生产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半年或一年的处罚。
⒈ 经抽查或复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优质产品指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收回或建议收回该企业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
⒈ 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在评选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作弊的。
⒊ 转让、滥用优质产品标志的。
⒋ 发生以下重大质量事故者:
(1)主要质量指标脱标;
(2)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3)因质量事故造成出口产品退货索赔;
(4)因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品种限额另订)。
⒌ 由于人为的因素和非技术改造而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⒍ 属国家淘汰产品。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评定优质产品不仅要科学、公正、提高透明度,而且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⒈ 各级评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职,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否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⒉ 部指定的监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凡营私舞弊者,从严惩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⒊ 凡企业弄虚作假、进行贿赂者,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论处,并取消企业申请优质产品资格;已获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检举和揭发违纪问题。举报应实事求是,禁止诬告,否则,后果自负。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优质产品的国优、部优产品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1日以(86)化生字第785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 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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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 ┃ 厂有综合性质量 ┃
┃1 ┃质理管理机构┃厂有专职人员 ┃从车间到厂有专┃ 管理机构,并由 ┃
┃ ┃ ┃ ┃人负责 ┃ 厂长主管 ┃
┣━╋━━━━━━╋━━━━━━━━╋━━━━━━━╋━━━━━━━━┫
┃2 ┃ 教育质量 ┃ 近三年八小时教 ┃近三年八小时教┃近三年二十四小 ┃
┃ ┃ ┃ 育面达70% ┃育面达80% ┃时教育面达90%┃
┣━╋━━━━━━╋━━━━━━━━╋━━━━━━━╋━━━━━━━━┫
┃ ┃ ┃ ┃有高于现行标准┃ ┃
┃3 ┃标 准 化 ┃产品有技术标准 ┃有内控指标,并┃已采用国际和国 ┃
┃ ┃ ┃ ┃严格执行考核 ┃外先进标准 ┃
┣━╋━━━━━━╋━━━━━━━━╋━━━━━━━╋━━━━━━━━┫
┃4 ┃ 计 量 ┃有计量工作的机 ┃有专职的计量机┃达到国家二级以 ┃
┃ ┃ ┃构及成员 ┃构及成员 ┃上水平 ┃
┣━╋━━━━━━╋━━━━━━━━╋━━━━━━━╋━━━━━━━━┫
┃ ┃ ┃质检机构认证达 ┃质检机构认证达┃质检机构认证达 ┃
┃5 ┃ 质量检验 ┃到三类水平 ┃到二类水平 ┃到一类水平 ┃
┣━╋━━━━━━╋━━━━━━━━╋━━━━━━━╋━━━━━━━━┫
┃ ┃ ┃ ┃建立了厂内外信┃ * ┃
┃ ┃ ┃生产及经营等原 ┃息传递渠道,信┃建立了信息网络 ┃
┃6 ┃ 信息管理 ┃始记录台帐准确,┃息传递畅通,处┃体系,并采用微 ┃
┃ ┃ ┃整洁 ┃理及时 ┃机进行处理 ┃
┣━╋━━━━━━╋━━━━━━━━╋━━━━━━━╋━━━━━━━━┫
┃ ┃ ┃ ┃质量方针目标明┃ ┃
┃7 ┃ 目标管理 ┃工厂开展了方针 ┃确,并层层展开┃方针目标兑现率 ┃
┃ ┃ ┃目标管理 ┃落实 ┃达80%以上 ┃
┣━╋━━━━━━╋━━━━━━━━╋━━━━━━━╋━━━━━━━━┫
┃ ┃ ┃ ┃ ┃能正确、有效地 ┃
┃ ┃ ┃ ┃ ┃使用管理图表, ┃
┃8 ┃ 工序管理 ┃有齐全的技术规 ┃关键岗位设置了┃管理点受控率达 ┃
┃ ┃ ┃程和岗位操作法 ┃工序管理点 ┃80%以上 ┃
┣━╋━━━━━━╋━━━━━━━━╋━━━━━━━╋━━━━━━━━┫
┃ ┃ ┃有QC小组,有 ┃QC小组组建率┃ ┃
┃9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有成 ┃活动率、成果率┃有部级以上优秀 ┃
┃ ┃ ┃果 ┃达30%以上 ┃小组 ┃
┣━╋━━━━━━╋━━━━━━━━╋━━━━━━━╋━━━━━━━━┫
┃ ┃ ┃申报产品的生产 ┃申报产品的生产┃ ┃
┃10┃ 文明生产 ┃车间已达到无泄 ┃车间已达到清洁┃全厂已建成清洁 ┃
┃ ┃ ┃漏标准 ┃文明车间标准 ┃文明工厂 ┃
┗━┻━━━━━━┻━━━━━━━━┻━━━━━━━┻━━━━━━━━┛
续表
┏━┳━━━━━━┳━━━━━━━━━━━━━━━━━━━━━━━━━┓
┃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厂设专门的为用┃ ┃
┃11┃ 为用户服务┃开展为用户服务 ┃户服务机构,并┃用户意见的处理* ┃
┃ ┃ ┃活动 ┃已建立了为用户┃率和满意率达 * ┃
┃ ┃ ┃ ┃网点 ┃90%以上 ┃
┣━╋━━━━━━╋━━━━━━━━╋━━━━━━━╋━━━━━━━━┫
┃ ┃局管产品质量┃ ┃ ┃ ┃
┃12┃稳定提高率 ┃80%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工艺控制合格┃ ┃ ┃ ┃
┃13┃率 ┃85%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 ┃ ┃近两年出厂检验┃ ┃
┃ ┃ ┃ ┃数据的年平均值┃近两年每批产品 ┃
┃14┃ 产品质量 ┃一次合格率达 ┃均达优质产品指┃出厂检验数据达 ┃
┃ ┃ ┃90%以上 ┃标 ┃到优质产品指标 ┃
┣━╋━━━━━━╋━━━━━━━━╋━━━━━━━╋━━━━━━━━┫
┃ ┃ ┃ ┃产品包装符合用┃ ┃
┃ ┃ ┃ ┃户要求,重量抽┃产品包装有改 ┃
┃15┃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符合标 ┃检合格达95%┃进,获省级以上 ┃
┃ ┃ ┃准规定 ┃以上 ┃优秀包装称号 ┃
┣━╋━━━━━━╋━━━━━━━━╋━━━━━━━╋━━━━━━━━┫
┃ ┃ ┃近两年内未发生 ┃近三年未发生过┃近五年内未发生 ┃
┃16┃ 事 故 ┃过重大质量、安 ┃重大质量、安全┃过重大质量、安 ┃
┃ ┃ ┃全事故 ┃事故 ┃全事故 ┃
┣━╋━━━━━━╋━━━━━━━━╋━━━━━━━╋━━━━━━━━┫
┃ ┃ ┃ ┃ ┃能全面履行合 ┃
┃ ┃ ┃ ┃ ┃同,产量、产值 ┃
┃17┃ 产量、产值 ┃能完成主管部门 ┃产品适销对路并┃增长速度为同行 ┃
┃ ┃ ┃下达的计划指标 ┃有较大增长 ┃业先进水平 ┃
┣━╋━━━━━━╋━━━━━━━━╋━━━━━━━╋━━━━━━━━┫
┃ ┃原材料及能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 ┃
┃18┃源消耗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平 ┃
┣━╋━━━━━━╋━━━━━━━━╋━━━━━━━╋━━━━━━━━┫
┃ ┃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按同口径计算成 ┃
┃19┃ 成本、利税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本降低,利税增 ┃
┃ ┃ ┃ ┃ ┃长 ┃
┣━╋━━━━━━╋━━━━━━━━╋━━━━━━━╋━━━━━━━━┫
┃ ┃ ┃ ┃在国际市场上有┃出口额占产量的 ┃
┃20┃ 出口创汇 ┃能完成出口计划 ┃一定竟争能力 ┃20%以上 ┃
┗━┻━━━━━━┻━━━━━━━━┻━━━━━━━┻━━━━━━━━┛

注:⒈ 检查评分时,由低档到高档逐级进行,经检查确定给予某分值时,须同时符
合前几个档得分所规定的条件。
⒉ 20个检查项目中,1、2、4、7、12项等针对全厂情况而言,其余项目有明确
规定外均系指申报产品或与其生产有关的车间及部门情况。
⒊ 除第20条外,部优产品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零分,总分达60分以上;国优产品
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一分,总分达80以上,才有资格参加评比。
⒋ 按同口径计算,指扣除涨价等不可比因素。
⒌ 第20项“三分”一栏,意指出口产品不亏损。
附件一 关于评选化工优质产品交纳申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申请管理费,具体办法如下:
⒈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不论能否获奖),按申请品种数(即评奖数),每个品种交纳申请管理费800元。
⒉ 申请管理费主要内容:
(1)会议费、资料费、证书费、“手册费”;
(2)取样费;
(3)工作人员差旅费。
⒊ 汇款寄化工部。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地安门分理处,银行帐号890027-06。部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生产综合司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优质产品管理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产品名称。
附件二 关于制订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作如下规定:
⒈ 制定优质产品指标费主要用于资料、实验、会议、差旅费等开支。
⒉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每个产品需交纳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200元。
⒊ 汇款寄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和平理分理处,银行帐号891215-77。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标准化研究所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的品种名称。
附件三 关于化工评优产品质量检验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样品检验等费用,具体办法如下。
⒈ 费用:检验费主要用于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管理费等开支;取样费主要用于取样人员取样时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等开支。
⒉ 检验费: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按实际检验的品种数,其抽检的测试项目以化学分析为主的,一般每个品种收费标准为500元。橡胶加工、合成材料、催化剂、染料、涂料、国防化工产品、化工机械等有特殊性能测试项目的品种,可酌情适当增加收费;需要进行连续测试的项目,
可依据实际消耗进行核算收费;化学试剂等多品种小批量产品,应低于一般化工产品的收费标准。以上三类产品检验费具体标准在评比方案中另订。
⒊ 取样费:凡要求监测单位负责抽取样品的品种,从申请管理费中划出取样费400元(以企业单位计)。
⒋ 根据谁承担任务谁收费的原则,除取样由部核算外,检验费直接汇寄承担检验任务的监测单位。监测单位收款后,即开寄收据。



1990年2月23日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监察管理,有效地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环境卫生监察队,在同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并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环境卫生监察队及监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组织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四)受理环境卫生举报案件。


  第四条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卫生监察队及监察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其清除污物、限期改正、扣留作业工具、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的,处以五元的罚款;对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排放粪便在一立方米以内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累计罚款。
  (五)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畜力车不配带粪便容器和清扫工具,造成道路污染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对机动车运输流散货物和垃圾、粪便不加封盖造成散落、泄露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一元累计罚款。
  (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七)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民办保洁员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处理,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监察队及监察人员在执行处罚时,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清除污物、限期改正和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报区、县环境卫生监察队备案。
  (二)扣留作业工具,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五十元(不含)以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县环境卫生监察队执行,报市环境卫生监察队和同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三)五百元(不含)以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市环境卫生监察队执行,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
  (四)通报批评、警告和一千元(不含)以上的罚款,由市环境卫生监察队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执行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七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证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