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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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厅科技处反馈。

联 系 人:叶红蕾;联系电话:0571-87826556;

传 真:0571-87808040;

电子邮箱:kjc@zjwater.gov.cn。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我省水利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数据库。

专家库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资格认定、按需选取、动态管理”的要求,由厅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任务是为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省水利系统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特聘专家三类。需要时可按技术领域设若干组别。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技术类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并完成一项以上(含一项)厅级或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进入专家库的管理类专家主要从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负责人,厅属各单位及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中产生。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学术造诣深、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和地位的知名专家、教授及资深研究人员担任专家库特聘专家。

第九条 进入专家库的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须填写《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技术类专家附下列证明材料:

(一) 职称证明材料;

(二) 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三) 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管理类专家附下列证明资料:

(一) 职务证明资料;

(二) 主持业务范围。

申请者经资格认定、公示后,由厅发文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条 原则上在有关咨询评价活动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厅科技处按照随机性和回避性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参加各项咨询评价活动,并且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选取工作接受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选取结果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在参加有关咨询评价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

(二)独立地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各项科技咨询评价活动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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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5〕6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五日




聊城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合理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
热水型地热是指流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应界定地震监测保护范围,在地震监测台站保护范围内进行地热勘查、开采的,应出具市地震行政主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第九条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地热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二十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地热资源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依法有偿取得。确实无条件进行招标和拍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必须向社会公布。
以勘探为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应办理地热资源有偿开采手续。
以地震等监测为目的的地热井,应到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开采;因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收交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地热资源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为:0.01-0.02元/平方米·年,影响系数为0.2。
第二十六条地热井报废或停止开采前,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并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全额转为治理费用,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保证金不足以治理的,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弥补,保证金用于治理后尚有剩余的,其余额应及时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第二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地热资源开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热资源采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第二十九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五)地热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地热资源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和提报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文化古迹被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有关手续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工商公字【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暨办公室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工商执法人员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表现出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组织纪律、优良的业务素质以及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打硬仗、锐意进取、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成绩显著,表现出很高的工商行政执法水平。

  为表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广大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和工商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等70个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籍恺等200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立新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全面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效,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光荣 册



附件1: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计70个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山区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经济检查大队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安徽省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执法局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陕西省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先进个人名单

(共计200名)



籍 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

张 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吕志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秦 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蔡 泉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胡宝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刘耀军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王永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赵文庆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桂莲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延明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李春雨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刘保民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综合执法科科长

王学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常立军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胡建生   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蔡长春   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信文静   山西省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王邑建   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秦福平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股长

郭高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成国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仲照青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尔沁区分局副局长

张速飞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薛 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杨延久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助理调研员

宋 杨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刘长有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戚 辉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金朝阳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主任科员

于兆明   辽宁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太玉华   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局长

孙凤玉   辽宁省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齐昌辉   辽宁省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丁桂清   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汤 欣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李 维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区分局局长助理

汤云鹏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侯彦辉   吉林省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华 冰   吉林省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副局长

朱志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赵庆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文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屈伟兵   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于连洲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及滟   黑龙江省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庆太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刘成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主任科员

倪瑞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经济检查二支队科员

张玉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朱 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盛浩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高万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朱永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李新明   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主任

樊 忠   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王名伟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杨新来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王利民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助理调研员兼经济检查二大队大队长

刘建美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副局长

李 元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宁区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沈含惠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调研员

沈肖群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副局长

吕国威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胡 坚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干部

金 艳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副局长

王 灿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跃龙工商所干部

陈卫锋   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陈金尧   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钱铁军   浙江省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王国胜   浙江省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干部

洪 平   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姚远方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沈文林   浙江省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办案大队大队长

李 刚   浙江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孙海成   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张光辉   安徽省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范家桃   安徽省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刘 强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三大队副队长

郭术威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队长

刘剑峰   安徽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一队副队长

杨军辉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王礼富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张剑锋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蔡 温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柯英杰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张万杰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刘有云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吴际茂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裘应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肖 冰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李 明   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谢平华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刘兆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杨锋荣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陈立智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 力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副局长

邹 鹏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赵明和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科长

周 洁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副科长

姚大伟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科员

胡海燕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胡建平   山东省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长

刘利华   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科长

刘其利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郭兴盛   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杜道强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李 峰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王 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主任科员

董正义   河南省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玉环   河南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江 伟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副队长

李计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治贿办成员)

苗爱臣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治贿办副主任)

何群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副调研员(治贿办成员)

汪清峰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局长

刘 松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梁 鸣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李 晟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主任科员

李顺林   湖北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员

吴亚锋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科长

刘如平   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袁 华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副局长

刘 军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李向东   湖北省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

吉振君   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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