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2:41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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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交易对手上年末净资产的20%。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采取有利于保险机构或者均等的债券交割方式。

  (四)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公平交易管理,明确授权交易的利率区间和回购规模,加大对回购利率偏离市场利率等异常交易的稽核力度,严禁债券回购利益输送。

  四、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告有关事项:

  (一)在托管银行指定或开立债券回购资金账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账户名称、类型、用途及托管行开户证明等资料。

  (二)每季末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债券回购利率水平、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偏离分析、交易量、交易对手、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情况。

  (三)融出资金逾期7天,无法收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1‰时,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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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推动建设创新型驻马店,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竞争力的意见》(驻政〔2003〕10号),特设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国内、外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居所为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组织工作,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申请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经由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300元。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1.填报《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3.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4.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5.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和统计,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对专利申请资助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审查,签发专利申请资助通知书,编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助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批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支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发现,有关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