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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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关于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意见》(粤质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在本《办法》试行期首评一次,待本办法完善后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韶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县(区)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市、县(区)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市、县(区)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行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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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交通部海事局


关于发布《船舶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舶字[2000]424号
2000年8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
现发布《船舶登记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1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 机 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 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1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1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2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2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2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3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3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
3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3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 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4审批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 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4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4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 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4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 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5发证
5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 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
5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 录收入船舶登记簿。
5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 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5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 签 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 放证书。
5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 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6存档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留存的申请材料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整理,与《审批单》一起存入该船 登记档案,并在船舶登记工作台帐中记入归档情况。


关于印发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5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现将《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的部署,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
(一)2003年起,区(县)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长期的经济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坚持不懈的抓好。在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制定科学的就业规划,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引导和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目标考核追究制度,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按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要求,把净增就业岗位(安置城镇就业人数)、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督促落实。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创建就业基地等形式,开发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等非正规就业岗位,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可能多在社区岗位就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三)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按照“六到位”原则,在街道(镇)、社区建立起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街道(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同时做好“三个衔接”:一是街道与各区(县)劳动保障工作的衔接;二是做好街道与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三是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与各项业务的衔接。
(四)区(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区(县)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基础建设工作。积极落实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经费、场地和“三化”建设的配套资金,逐步建立以区(县)为基础的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2003年内争取实现市、区(县)、街道、社区劳动力信息联网,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尽快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信息联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改进和强化再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区(县)要建立起城镇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常规制度,将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作为目标责任重点考核。要通过发展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等其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加大对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提供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切实解决好本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
(五)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职责。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主要负责:
1.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2.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3.开发辖区内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服务;4.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组织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5.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6.组织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转岗培训;7.为“4050”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和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8.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9.做好辖区内求职、失业、就业等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统计调查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1.掌握本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档造册;2.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3.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发布用工信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岗位;4.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指南及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体现“一站式”服务承诺,保证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规范运行,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各区(县)要以社区为单位,全面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城镇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并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动态数据库,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汇总逐级上报。
要建立社区就业工作的联合运作制度,形成部门间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及时掌握辖区内就业动态,随时调整工作力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不定期深入居民家庭了解生活和就业情况,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一定时间内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再就业工作及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作为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依据。
要完善评比表彰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再就业工作进行目标和实绩抽查,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氛围,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是否得到落实。
(三)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和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与计划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费措施;配合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放宽条件、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七)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八)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贯彻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
(九)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经营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十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十二)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要互相配合,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对象,组织开展有效的就业帮扶工作,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十三)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通过宣传组织落实的措施和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再就业。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的“一条龙”服务。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管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城建、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承担起落实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形成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街道、社区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高效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二)积极宣传、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央及自治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要会同财政、城建、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及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要根据自治区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细化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证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各区(县)、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能充分了解并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区(县)人民政府要增加再就业经费的投入,并将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要在政府预算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科目: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职能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市政市容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编办、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工商联。
(二)考核办法:
1.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目标责任单位全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评定。59分以下不合格;60分为合格;80分为达标;90分以上为先进。每年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有关量化及综合性指标以下发《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并作为考核依据。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2.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来制定和部署落实目标责任的具体措施,定期(按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3.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每半年对各单位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对各目标责任制单位考核的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并纳入市目标办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达标单位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好,工作不力,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