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6:06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一)需经
市级初步审查的;(二)市本级审批、核准的;(三)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四)市外来平投(融)资项目;(五)其
他需要协调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具体流程分为4个阶段:(一)立项许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二)规划许可,牵头单位:市规划局;(三)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市建委;(四)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市建委。
  第五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通过联席会议进行。联席会议主要由下列单位组成: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局、市安监局等,以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增加的单位。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中心是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对项目办理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各牵头单位为该阶段分召集人,对该阶段参与单位的项目办理进行协调、督促,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总召集人。各参与单位应自觉接受召集人的协调,积极配合召集人的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收费、联合勘查、并联审批、统一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行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价、公示、公告和专家评审,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交纳费用以及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联办部门无故缺席联席会议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建设单位统一缴至结算中心。收费项目包括:(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劳保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处置费、临时占道费;(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不得随意减、免、缓。按政策规定需要减、免、缓的,应首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行;个别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立项许可
  

第十一条立项许可阶段由市发改委受理和牵头办理。
  第十二条立项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批准的备案、核准、投资计划等文件。
  第十三条立项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项目有:(一)市规划局: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意见;(二)市国
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出具预审意见;(三)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审查意见;(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安全
审查意见;(五)市人防办:提供《人防民用建筑项目审批表》,出具审批意见;(六)市地震局: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
目,出具评价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七)市文物局:对工程用地进行文物调查,出具调查意见书;(八)市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
审批(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工程周边的建设项目);(九)市安监局: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初步审批;(十)市气
象局:建设项目防雷设计审批;(十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立项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7日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申请,并将受理情况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二)市发改委
窗口受理申请后,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参与办理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报的材料和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承诺办理时限;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并按时进行勘察;(三)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发改委窗口;(四)市发改委窗口综合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市发改委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市规划局窗口,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立项许可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进入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八条规划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划许可阶段并联的审批项目有:(一)建设项目涉及的消防审批;(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三)建设项目
涉及的人防工程审批;(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批;(五)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管理事项审批;(六)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七)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批;(八)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九)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事项审批;(
十)建设项目涉及的无线电管理事项审批;(十一)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保护审批;(十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十三)建设
项目涉及的卫生事项审批;(十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审批;(十五)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的审
查意见。
  第二十条规划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20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规划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规划局窗口接收立项许可阶段办理结果;(二)市规划局窗口在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联办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划许可阶段需要的申报材料和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承诺办理时限;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并按时进行勘察;(三)联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市规划局;(四)市规划局综合各联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转报上级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市规划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市建委窗口,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委窗口牵头办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阶段总办理时间为10日之内。
  第二十五条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一)市建委窗口接收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结果;(二)市建委窗口在3日内召集联办单位协调项目办理;(三)有统一收费项目的联办单位3日内将各自收费的标准、依据、计算方法、数额反馈给市建委;(四)市建委窗口在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一次性缴纳第十条规定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算方法、收费数额、缴纳期限、缴纳地点;(五)市建委窗口验看申请人足额缴纳第十条规定各项费用凭证,送达办理结果,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建委牵头办理。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备案。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阶段总办理时间为7日之内。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程序为:(一)市建委窗口受理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二)市建委窗口在受理后2日内召集联办
单位联合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三)各联办单位在4日内依职权进行验收,并将办理反馈给市建委窗口;1.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
使用情况验收意见;2.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3.市人防办:人防工程验收意见书;4.市地震局:防震工程验收意
见书;5.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6.市气象局: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7.市安监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8.其
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验收意见。(四)市建委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同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科备案。
  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经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窗口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及时交流本系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沟通联合办理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行政审批中心对各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通报,在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而不征求的;(四)拒不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或没有及时整改的;(五)无故不参加联席会议,或不接受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照联席会议安排的时限、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六)擅自进行现场勘查的;(七)擅自约见申请人的;(八)不及时将办理结果传送下一阶段牵头单位的;(九)没有法律依据乱收费或虽有依据而擅自收费的,或随意增加、减少、免除、缓交费用的(十)审批中吃、拿、卡、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时间中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每个阶段的工作时间分配可由牵头单位确定,并经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为了加强外地驻广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的管理,做好外地与广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文化事业的繁荣,现就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原则上可在广州市设立一个联络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二、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做好沟通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影视方面的联络和信息工作,努力开展推动两地文化事业的繁荣,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须凭其所属的当地政府的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并经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广州市经协办,下同)申报。由广州市经协办会同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编制部门会签后,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以广州市经协办名义复函,并发给《外地驻穗机构登记证》。
四、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归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如其所属当地政府尚未设立广州办事机构的,则由广州市经协办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申报广州市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
六、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地区开展的一切活动,除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颁布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接受广州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七、本规定由广州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3日
在公路上方输运木材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作者:夏立彬 薛海华



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林某,小学文化,农民,浙江省泰顺县人。2002年10月中旬,陈某、林某二人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泰顺乌岩岭国家自然区外的省道公路上方一林区(林某家门前)砍伐林木。之后,陈某在公路上方高10余米的林地上负责把木材往公路输运,林某在公路上负责看管来往的车辆与行人。林某口渴便跑回家喝一口茶。期间,陈某往下输运木材时,其中一根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刚好射中来泰顺视察工作的浙江省人大副主任王某车后挡风玻璃,被折的木枝穿窗而过刺中王某的胸部。王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林某在输运木材时,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王某被木材射中致死的结果发生,对此,陈某与林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林某虽公路上方林地输运木材,但并不必然会导致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王某身亡系因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穿过车后玻璃窗射中,这种死亡结果是出人意料的,王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林某输运木材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陈某、林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林某应当预见自己在公路上方输运木材的行为,可能射中他人而会发生死亡的后果;林某跑回家喝茶,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动态,陈某往公路下方运木材时也没有注意公路上的行人、车辆的动态,而导致路经此地的王某身亡。由于陈某、林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王被木材射中致死结果的发生,对此,陈某、林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本案陈某、林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运输木材中,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导致了王某身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林某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陈某、林某应以“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理由如下: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界限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中,其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没有预见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较难区分,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以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他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陈某在明知在公路上方的林地往公路上输运木材,万一操作不当可能会伤及公路上来往的行人、车辆的情况下,而只有林某一人在公路上看管行人、车辆的来往动态,没有采用防护措施,并且在陈某输运木材期间,林某为了解渴便回家喝茶,疏忽看管职责,以致陈某不能准确把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来往动态情况,对于王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绝非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2、对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前款犯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这里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 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立法上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过失实施的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等等。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认定。

在认定时应注意其特定含义:一是指与过失实施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二是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三、行为人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与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对陈某、林某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如何界定,笔者认为,陈某、林某系成年人,对日常生活知识、事物发展状态有一定辨别能力,其明知从10多米高地方往公路输送木材,且未采取保护装置措施,此时,其运输木材的行为就已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其行为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系造成本案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王某是被折断反后弹起来木枝射中,在主观上很难以想象到会这样就把人致死,但客观上已发生了王某坐车至该路段时被木枝刺中死亡的后果,即便不是王某而换成他人至该路段时,也会很有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因此说,陈某、林某二人的行为所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所以,本案陈某、林某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定罪处罚,而不能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竟合时,如何定罪?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很多,如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重大飞行事故致人死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等,刑法在分则上对这些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上述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 对于上述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的法条竞合,如何定罪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二个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4、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安全行为罪名的确定

  对于过失实施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不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统一使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笔者认为,确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应当概括而鲜明地反映出该犯罪的本质属性以及主要特征,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比较合适。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罪名的确定大多数是采用这种方式。 就本案而言,陈某、林某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动态,违规作业,导致了王某死亡。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能预见,客观上发生了王某死亡的后果,故对陈某、林某应以“过失以输运木材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