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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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规字〔2008〕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四月九日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区,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及牌匾。特色工业园区凭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的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特色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凡认定后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区均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公布。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色工业园区资格,收回《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考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园区内企业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比例新建的特色工业园第一次考核应达到60%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第一次考核应达到50%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产业配套能力。特色工业园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授牌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年内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产权、园区范围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按园区占地面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经认定并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的资格。取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资格的特色工业园,其园内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升级项目可参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条件与标准申报提升资助。产业升级示范区的评定数量控制在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数量的20%-30%左右,评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贴息支持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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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8〕56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坚持和完善城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郑发〔2007〕21号)文件精神,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科学组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认真考评、严格奖惩等举措,不断提高各级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不含上街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二)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1.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情况;
3.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情况。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业规范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由市创建办、建委、市政局、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和行政执法局依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分别设立相应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月考评和季度、年度集中考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月考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季度、年度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千分制:城市日常管理检查评比成绩占750分,其中环境卫生150分,市政管理150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100分,环境保护100分,园林绿化50分,道路交通50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50分;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50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100分;涉及城市管理方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0分。
城市管理工作年度总成绩=平时检查成绩×40%+季度考核成绩×60%。
对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和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的考核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
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城市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也可以参照此做法执行。
对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城市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自行整改;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各单位成绩名次;各区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效能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并纳入其全年工作目标的考核范畴;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调中考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中考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考工作中严格遵循《教育法》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