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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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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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
  (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
  (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
  (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
  (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
  (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
  (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
  (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
  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未来可能遭遇地震及其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附表),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由具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单位)进行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程序: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经审查同意,并交由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定确认,核发《工程建
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凭意见书进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施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将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以及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而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建设工程毁坏、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
┃ ┃ 交┃ ┃
┃ ┃ 通┃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大型车站。 ┃
┃生┃ 工┃二、高速公路的监控室、Ⅱ类以上飞机场。 ┃
┃ ┃ 程┃ ┃
┃ ┣━━╋━━━━━━━━━━━━━━━━━━━━━━━━━━━━━━┫
┃命┃ 能┃一、库容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
┃ ┃ 源┃ 本市区域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
┃ ┃ 工┃二、装机容量超过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变电站调度楼,大于 ┃
┃线┃ 程┃ 20万千瓦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
┃ ┣━━╋━━━━━━━━━━━━━━━━━━━━━━━━━━━━━━┫
┃ ┃ 通┃一、市区大功率(≥1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和电视┃
┃工┃ 讯┃ 台、电视发射台。 ┃
┃ ┃ 工┃二、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国际通信电台、卫星地面通讯┃
┃ ┃ 程┃ 站等主机楼房。 ┃
┃程┣━━╋━━━━━━━━━━━━━━━━━━━━━━━━━━━━━━┫
┃ ┃ 市┃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供热的主要管线,贮油、贮气、贮水┃
┃ ┃ 政┃ 及供电调度等控制主体工程。 ┃
┃ ┃ 工┃二、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冷库。 ┃
┃ ┃ 程┃ ┃
┣━┻━━╋━━━━━━━━━━━━━━━━━━━━━━━━━━━━━━┫
┃ ┃一、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重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
┃要 ┃ 震等)指挥机构和办公用房。 ┃
┃工 ┃三、人员集中的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医院等公┃
┃程 ┃ 共建筑工程。 ┃
┃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区。 ┃
┣━━━━╋━━━━━━━━━━━━━━━━━━━━━━━━━━━━━━┫
┃特殊工程┃一、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 ┃
┃及可能产┃ 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 ┃
┃生严重次┃ 仪表间等工程。 ┃
┃生灾害的┃二、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
┃工 程┃三、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
┗━━━━┻━━━━━━━━━━━━━━━━━━━━━━━━━━━━━━┛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