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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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2]137号


关于印发《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加快流通领域的改革,大力推进连锁经营,我委制定了《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

 

  推进连锁经营是我国流通领域带有方向性的一项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连锁经营在我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九五”期间,连锁经营在开拓市场、扩大销售、促进产销结合、规范流通秩序、满足消费需求、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对于改善流通结构,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九五”期间连锁经营发展的基本情况

  “九五”期间,各地以“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为重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连锁经营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连锁企业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

  国家统计局对限额以上的连锁企业调查表明,“九五”末期,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连锁企业1092个,其中批发零售业870个,餐饮业222个;门店数21388个,其中直营店15021个,加盟店6367个;销售额155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25%;零售额127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59%,占同期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26794.9亿元)的4.76%,增幅是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4倍多。

  (二)东部地区发展快于中西部。

  东部沿海地区的北京、上海等地,连锁经营发展速度、规模和水平要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如北京市2000年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有连锁企业114个,门店1808个,零售额209亿元,占全市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19%;上海市2000年有连锁企业70个,门店4695个,零售额365亿元,占全市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24%,成为连锁经营发展最快的地区。虽然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镇连锁经营也有所发展,但与东部发达地区相距甚远。

  (三)业态种类日益多样化。

  “九五”期间,超市是连锁经营的主力业态,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国外连锁企业的进入,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发展较快,其中大型综合超市在部分大城市的竞争日益激烈。

  (四)特许经营开始发展。

  “九五”期间,随着直营店管理日益规范和成熟,特许经营开始发展。特许经营在零售业和餐饮业发展较快,并逐步向其它业种渗透。同时,特许经营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从直接特许向合资特许、区域特许和复合特许发展。

  (五)多种所有制连锁企业共同发展。

  “九五”期间,国有企业仍然是连锁经营的主体,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等其他经济成份连锁企业所占比重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国外零售集团进入国内的速度加快,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著名商业企业都已经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我国投资建店。

  “九五”期间,连锁经营的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规模小。到2000年底,全国连锁企业平均拥有店铺数量不足20个,连锁企业销售额占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连锁企业的规模效益尚未充分发挥。二是规范化水平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比重不高,大多数连锁企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规范化运作的经营管理体制,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管理的科技含量较低,这些都制约了连锁企业的发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缺乏规范化管理制度外,更主要的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连锁经营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影响了连锁经营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时期我国连锁经营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畅通、高效的流通体系,以提高连锁经营质量和连锁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着重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连锁企业的结构调整,推动企业的联合、兼并、重组;加快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集中配送;打破部门、地区封锁,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加强宏观引导和法规、标准建设;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二)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数和门店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末期,全国连锁企业门店数达到10万个,销售额达到7000亿元,年均递增约35%,占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户,销售额在20—5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到40户,培育5-10户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三、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要加强连锁经营的规划,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欠发达地区连锁经营发展,扩大连锁经营行业范围,加快连锁企业改革,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树立知名连锁品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具体任务如下:

  (一)重点推进中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连锁经营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利用成熟的经营管理技术和市场拓展经验,积极向中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延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等方式发展特许经营,整合社会商业和服务业资源,把中西部和其他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纳入现有的连锁企业体系中,减少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带动这部分地区连锁经营的发展。

  (二)继续扩大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一是在石化、烟草、图书报刊、医药、电信等行业中,推行商品或服务的连锁经营;二是在软件开发、汽车销售、商品租赁、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中发展连锁经营;三是鼓励工业生产企业利用、整合自己的销售渠道、经营网点或与流通企业联合,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加快餐饮业特别是中式快餐连锁店的发展,提高传统产业的整体水平。

  (三)加强规划,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

  要继续坚持以“为民、便民、利民”为指导思想,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体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和“菜篮子”食品为主体商品,积极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超市的发展,努力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要努力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营发展模式;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利用连锁经营组织形式进行改造和功能创新;有计划地控制大卖场(Hypermarket)和仓储式商店(Warehouse)的盲目发展,城市商业规划中要对这些业态发展的地域、面积和数量作出明确规定。

  (四)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发展特许经营。

  在加强特许经营法规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引导特许经营向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发展,要以这些行业中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为依托,推动特许经营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利用和开发民族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鼓励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区域特许等方式,引进国际著名特许品牌,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和模式,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五)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

  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国际化竞争,鼓励连锁企业充分发挥资本运营、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势,以资产、品牌、经营技术等资源为纽带,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联合、参股控股、重组等方式,培育5-10户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成为国内知名的连锁品牌。地方政府部门也要为大型连锁企业集团的发展清除体制障碍,提供政策支持。

  (六)加快国有连锁企业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

  对国有独资的大型连锁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国有中小连锁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出售等多种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放开搞活”,并通过发展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方式,促进他们加盟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提高在社区商业竞争中的能力。

  (七)加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比例。

  大型连锁企业要重视配送中心建设,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配送中心规模,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通过资产联合、重组和专业化改造等途径,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满足各类连锁企业的需要,形成社会化的高效运转的配送网络。

  (八)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深入开展连锁经营管理理论和现代营销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经营理念、营销技术和管理方法;二是在完善企业时点销售系统(POS)、管理信息系统(MIS)的基础上,开发和应用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财务核算管理系统,加快连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三是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作业标准,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计划与成本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九)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企业在竞争中发展。

内资连锁企业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实施规划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际连锁集团进入中国市场做好法律准备。组织制定连锁经营管理、技术和服务的标准、规范。

  (二)继续协调和落实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有关政策。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针对连锁经营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推动连锁经营发展的新政策,特别是鼓励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和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情况,在拓宽连锁企业融资渠道,打破地区、部门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和连锁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上岗培训与轮岗培训相结合。加强连锁经营理论研究,建立连锁教育培训基地。

  (四)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

  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沟通、协调、服务、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中介组织要广泛联系广大连锁企业,为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十五”期间,是我国流通领域逐步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时期,连锁经营既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连锁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充满信心,抓住连锁经营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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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200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市内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事实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淮府"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字为"淮府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省政府部门或兄弟地市商洽问题等。

(三)"淮南市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章。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淮府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淮府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市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淮府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室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等。

(七) 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要"、"淮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 公会议纪要"、"淮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有"★"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有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半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上行文标注在横线上方左侧;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种的公文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令"、"决定"视发送范围、对象确定是否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顶格单独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上行,其中"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标列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之上。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决策,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识序号。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签发的日期为淮,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发文机关达到3家以上的,必须既落实款又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发至乡镇"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科室负责人为宜。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三)公文应标引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3个字用3号黑体字,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十四)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面下端、印制版记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第十二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

第十三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细则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凡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民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部门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则,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对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对需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 决定的事项,应直接向上级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需报上级或本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出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求,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根据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般为3份。

第二十七条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市政府原则上不转发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不批转市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定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标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邮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审核。公文文稿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重要文稿应由办文部门的负责同志负责初审,文秘部门负责复审,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三审。

第三十一条 签发。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第三十二条 复核。经负责人签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必要时应对文稿作技术处理,再送印。

第三十四条 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缮印要讲求实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第三十五条 校对。重要文稿林做到三校付印。由经办单位负责一校,文秘部门负责二校,用印前对公文进行最后一次复校。校对时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合。

第三十六条 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三十七条 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要做到急件随到随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输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第三十九条 签收。公文一律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第四十条 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公文漏办。

第四十一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二条 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来文,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争、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第四十三条 批办。对需请领导批办的公文,文秘部门要及时送机关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文秘部门登记后,转有关业务科室或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各级政府应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市政府机关一般公文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文秘部门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有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结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式过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组卷,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五十五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密级公文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六条 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政报上公开发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七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件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条 文秘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场所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十一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日起旅行的《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8号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已经2008年 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2008年12月20日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区集体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 认养方应当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方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对答复同意的,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签订认养协议。
第十条 认养东西山绿化范围内林权单位的林地林木,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认养方对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8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
(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
第十四条 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
(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
第十八条 认养方在认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
(二)在所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山取石、采矿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认养的;
(四)利用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
(五)违反《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林地林木认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