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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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于1997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
(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申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资本;但社会团体为基金会的,其基金数额不得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其宗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原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不满五年,又重新申请登记的;
(三)名称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
(四)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十三条 社团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的通知书之后的一百八十日内,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团体章程,选举领导机构等。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召开后十日内,应当持有关会议资料到社团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颁发日期,为社会团体的成立日期。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后,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凭其登记证书及社团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制发会员证。
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银行帐户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损毁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的;
(二)对章程作重大修改的;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四)变更办公地址或者联络地址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变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所列事项的,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已完成章程所规定的宗旨或者任务的;
(三)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或者因分立而不存续的;
(四)其他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前款情形之一而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结的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对于直接注销的,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收回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二)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四)按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取得合法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
(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除外)可以依法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税后利润,应当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法人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
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双方签定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的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注销时,其投资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规行约,为企业提供服务等。
第三十条 学术性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努力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民主决定各项重大事务;
(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举行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当分别向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单位入会或者限制其退会自由;
(二)对会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对企业和其他组织摊派;
(四)与社团宗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理事、会员及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四)财务收支状况及存资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年检时,还应当提供由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上播送或刊登广告及宣传业务时,应经社团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管理部门可以检查社会团体的活动情况和查验社会团体的会计帐簿及有关资料,并要求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但不得干扰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交流社团管理经验和社团活动经验,表彰先进社会团体,开展对社团工作人员的培训,为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社团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受到社会团体的妨碍时,可以申请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虚报有关情况的;
(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
(三)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四)一年之内没有开展社团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社团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社会团体的宗旨或者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
停止活动的处罚期限为半年。处罚期间,社团管理部门应当责成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整顿。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有非法收入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证书的;
(二)连续两年拒不参加年检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社团活动的;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五)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六)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所受罚款处罚的金额由自身承担;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罚款金额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由社团管理部门责令解散;其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全部印章、登记证正、副本,并对其财产进行清查,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社团管理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社会团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对于社团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团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对市、区社团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社团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社团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社团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社会团体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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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创新、规范、高效、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决策程序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依法行政
十六、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行政措施。
十八、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认真进行督查,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制。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有关全局性的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省政府另作要求的按省政府要求办理。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在本市全局性重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及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或讲话,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

  (省农委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吉林省大豆产业发展振兴计划》总体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及2003年2月19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2003年全省大豆轮作计划总的思路是扩大轮作大豆面积,扩大轮作区域,提高单产水平。大豆生产以育繁推广优质高油大豆新品种为突破口,以改善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区农业生产条件为基础,以符合世贸规则的政策支持为调控手段,按大豆与玉米等禾本科作物3年轮作制要求进行布局,围绕省内大豆加工龙头企业实行订单生产,不断提高大豆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优质品质率,推动全省大豆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种植规模: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面积达到800万亩。

  产量目标:正常年景下,轮作区平均单产达到330斤/亩,总产达到26.4亿斤。质量目标:轮作区重点推广油脂含量在21.5%以上的品种,主要为吉林35、吉林47、吉林48、吉科豆1号、黑农41、九农22、长农13等,商品大豆油脂含量平均达到20%以上。收获时含水量15.5%以下,虫食率不超过3%,纯度和净度都在98%以上。按照减少品种数量、扩大同一品种种植规模的原则,轮作基地县种植高油品种控制在3个以内。

  市场目标:2003年大豆轮作区生产的高油大豆全部由省内大豆加工企业订单收购。

  二、生产布局及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轮作区范围在上年18个县(市、区)基础上新增吉林的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通化的辉南县、柳河县,延边的敦化市和汪清县,使轮作区扩大到25个县(市、区)。按照“年大豆加工能力为10万吨以上,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个条件,根据省内大豆加工企业向省政府提出参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的申请,通过省农委牵头进行评估,确定吉林德大公司、东北高速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油脂有限公司、辽源市裕龙油脂有限公司、吉林慧泽磷脂有限公司、长春益发合油脂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东北粮油有限公司、长春龙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植物油厂、吉林省卓越实业有限公司、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公司11家企业为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布局订单分解表

  单位:万亩

  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吉林德大300榆树市90德惠市35九台市30

  辽源裕龙

  100

  东丰县35

  东辽县35

  磐石市30前郭县20扶余县35

  吉粮慧泽

  90

  梨树县65+5

  柳河县20舒兰市40长春油脂农安县20永吉县15敦化市20

  东高油脂

  55

  蛟河市28

  桦甸市27汪清县15卓越实业辉南县20四平红嘴100

  公主岭50

  双辽市35

  长春龙洋

  40

  双阳区20

  宁江区20

  梅河口15中谷东油长岭县25长春益发合伊通县30敦化大源敦化市20全省合计25个县800

    三、实施办法

  (一)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各基地县政府和订单企业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由基地县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和农民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签订以村为单位,并分列到农户成表)。签约农户实行实名制,签约时将农户身份证号码登记清楚。同时,各基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把合同大豆落实到地块。

  (二)实行统一供种。为确保轮作基地县推广使用优质高油大豆品种,2003年在轮作区内继续实行统一供种,通过供种企业招投标办法确定。由省农委对供种企业的资质进行认证,通过资质认定的种子企业方有资格向轮作区供大豆种子。供种企业的资质条件为:1.有大豆种子生产经营资格;2.有供应5万亩以上用种的能力;3.有大豆加工企业需要的优质高油大豆品种种子;4.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赔偿能力。供种企业资质评估和招投标组织工作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并负责统一供种的监督检查。具体认证和招投标工作要在3月10日前完成。轮作区大豆种子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到农民手种子价格不超过2.50元/斤。

  (三)补贴政策。2003年轮作大豆继续实行补贴政策,改变补贴办法。1.轮作大豆合同收购价格。省政府根据当前大豆市场走势分析,经有关部门、大豆加工企业研究确定大豆收购基准价为0.90元/斤。收购期省内大豆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合同大豆;高于基准价时,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现行国家标准四等(含四等)以上大豆混等收购,五等(含五等)以下大豆企业可不收购。

  2.补贴办法。以大豆良种推广资金和科技服务费两种形式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3元(相当于每斤大豆补贴0.10元)。

  良种推广资金补贴每亩20元,从种子环节补贴给农民。具体操作办法:农民从具有供种资格的供种单位以不高于省政府确定的种子价格购买种子,每亩用种量按8斤计算,按实际购种量核算补贴数额,订单企业收购合同大豆时,依据农民购种发票和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将良种补贴兑现给农民。如农户实际种植合同大豆面积少于购种量应种植的面积,按照实际合同大豆面积兑现补贴;条件成熟时,可从种子补贴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大豆专用肥和农药补贴;农户上年种植高油大豆品种并自留种子的,不享受良种补贴资金。省政府依据订单企业实际兑现给农民的良种补贴数量将补贴拨付给企业。

  科技服务费每亩13元,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订单企业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一部分用于基地县政府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3元。省政府依据合同大豆田间核查确认面积,将补贴分别拨付给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

  全年需补贴资金不超过2.64亿元(其中国家补贴0.48亿元)。

  四、配套措施

  (一)抓好技术培训。重点围绕《吉林省优质专用大豆栽培技术规程》和《A级绿色食品大豆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培训,同时,不仅讲技术,还要讲大豆产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讲政策和市场信息。要抓好市县师资、县乡技术人员和种豆大户、农民3个层次培训,做到“三到户”:大豆标准化生产栽培历到户,适区优质专用品种简介到户,政策和市场信息宣讲到户。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各基地县农业局和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

  (二)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率,特别要抓好关键技术措施的到田率。为确保标准化生产技术到田率,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备耕生产做到“四落实”:品种选择落实,种植地块落实,资金物资落实,技术培训落实;二是生产组织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供种,统一种子包衣,统一播种;三是生产管理做到“五检查”:检查种植面积落实情况,检查品种质量情况,检查技术到田情况,检查企业订单合同落实情况,检查玉米、水稻面积调减情况。四是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示范。榆树市、梨树县作为省级高油高产大豆标准生产示范县,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安排(种植规模化、品种专用化、生产标准化,改间混种为清种、改薄地为平肥地、改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为全省大豆产业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每个大豆玉米轮作基地县都要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并抓一个标准化生产典型示范乡(镇)。由省农委负责,各基地县具体组织实施。

  (三)抓好合同田间普查。对已签订的合同,轮作基地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在大豆出苗后进行田间普查,进行合同确认。对签而不种的,终止合同;多签少种的,调整合同。普查后确认的合同,以社为单位向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普查确认合同大豆种植详细情况报省政府大豆玉米轮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各基地县田间普查结果进行抽查,依据抽查结果确认各基地县轮作合同大豆种植面积。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都要将有关文件、领导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合同明细、田间普查情况、统一供种情况、高油品种推广面积、测产验收方案及结果、生产管理活动等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有关的情况建档立案,建立起完备的轮作大豆合同管理档案。合同档案材料一律要求打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五)抓好测产验收。秋季测产验收工作由各轮作基地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测产的有关规程组织专家测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将测产及成本效益分析结果上报省农委。

  (六)做好收购工作。按照方便农户交售的原则,各订单企业要设点收购,原则上每个基地县收购点不能少于5个,也可实行流动收购,具体收购点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设收购点和进行流动收购的地方,运距超过20公里的,企业要给予农户运费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企业收购合同大豆要现场支付给农户售豆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不允许“打白条”。收购工作要在下年春节前结束。要公平公正,不压等、不压价,不为任何单位代扣代缴税费。企业收购服务要做到“六公开,三保证”,即收购政策公开,收购价格公开,等级标准公开,入库检斤公开,服务措施公开和监督措施公开,保证验质检斤公平合理,保证入库大豆数量与等级帐实相符,保证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合同大豆实际收购量,订单企业给予基地县5.0元/吨的订单服务费。省粮食局要协调各基地县国有粮食企业,为收购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帮助大豆订单企业搞好收购工作。

  (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基地县政府负责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并组织具体落实。订单企业要和基地县政府密切合作,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基地县和基地县政府共同抓落实。基地县和企业要重承诺,守信用,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确保轮作计划的落实。协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省农委加以解决。

  (八)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市州和基地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担负起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安排种植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大豆生产有关投入品的供应,组织订单企业签订大豆产销订单,解决大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监督管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不定期对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落实订单合同和执行订单合同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大豆种植面积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当年补贴和下年参加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资格。各基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供种的监督管理,统一供种结束后,各供种企业要将统一供种详细情况上报省农委。统一供应的种子如发生质量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处理。企业收购大豆时,如和农户发生质量检验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效情况下,由轮作基地县粮油检测站进行仲裁,对县粮油检测站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方,可到省粮油检测站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