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4:43:54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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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8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
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三、对《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修改为:“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作如下修改:
第5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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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5日,机械部

为了加强对国内展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避免混乱, 保证展览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国内展览会的宗旨和目的是,以专业展览会为主,展示成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促进产销。展品的水平要先进,质量要保证。
二、加强国内展览项目的计划性
(1)各申办国内展览会单位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举办的展览会计划报部展览办公室,由其协调、审批。以机械工业部名义举办的大型、综合性国内展览会,须报请部领导研究批准。
(2)参与部外系统单位立项的国内展览会项目,各参加办展单位也必须向部展览办公室申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承接有关工作。
(3)部各司局原则上不能举办或赞助国内展览会,如确属行业发展需要,须经部展览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批。建议部赞助的展览会,办展单位要及时向部展览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以办理有关请示手续。
(4)部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赞助的展览会项目要及时报部展览办公室备核,必要时进行协调。
三、各办展单位只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工作, 不得以政府机构的名义行文征展,要充分尊重参展单位的自主权。
四、各办展单位对业经批准或备核认可的国内展览会计划, 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某一展览项目, 须及时报告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重新进行协调。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力求减少参展单位负担。 办展单位收费要合理,切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做到节约开支,帐目公开,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秘密。举办的国内展览会, 是否邀请境外人员参观,要视展览内容可否对外而定,防止泄密。
七、认真做好展览总结。 各办展单位要对展览会的效果及组织管理工作等进行认真总结, 并在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部展览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部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