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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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10月16日6时许,河南省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工作面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经及时抢救撤离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事故发生时,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在井下现场带班,在组织撤离有关人员后同时升井。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工作、调查处理以及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立即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协助并指导地方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长郭庚茂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10·16”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已经组成并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当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钻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该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以致再次引发了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该矿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不严格、不认真,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落实10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与要求,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人员,落实防突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做到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到位,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确保措施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将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已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内进行,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采掘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的效果检验,切实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组织生产作业。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没有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立即全部停产,强化措施落实,经效果检验达标后,方可生产。凡不能有效实施防突措施、不能切实有效控制突出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关闭。

三、必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要求。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促使企业紧紧围绕“一三一”专项治理行动,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化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隐患“三项治理”,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抓紧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专家评价制度及公告制度等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并进行效果评价和严格考核,务求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能切实消除隐患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必须切实加快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加快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步伐。要组织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任务和责任,按期限建成和完善“六大系统”。在今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必须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突出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建立压风自救和紧急避险系统,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要强化职工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演练,提高职工避灾能力。

五、必须严格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应急救援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突出矿井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矿井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六、必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认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事故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必须切实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冬季煤炭需求旺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冬季安全防范措施。要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防止其赶进度、追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要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保持对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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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第21届中国哈尔滨
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5年1月5日至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本届“冰洽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以“提升我市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讨论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探讨区域经济的协作发展”为主题,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贸合作和技术协作,突出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努力使举办方式、会议档次、会议规模、会议内容再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届“冰洽会”采取综合性会展与专业精品展相结合、经贸合作与高新技术交流相结合、招商引资与专业论坛相结合以及国际会展与国内会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综合性会展突出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环境与管理新面貌(重点项目、名优工农业产品、科技创新成果),国内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新趋势;专业精品展设技术装备、电子信息及通讯、汽车、生物工程和医药、能源与环保、服装和纺织、食品、冰雪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及旅游商品、家具和房地产等专项展区和交易区,开展商品交易、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等经贸活动及专题讲座。

  三、工作分工
  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筹备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区)、市政府代表团参会参展,与国内外经贸代表团开展经贸交流,组织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市外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邀请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外国驻华使节代表团、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团、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代表团、外国政要和著名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围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邀请客商参会;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招商招展;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企业招商招展;市贸促会负责国内外贸易促进机构及相关企业招商招展;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企业招商招展;市农委负责食品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招商招展;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参会参展;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参会参展;市工商联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参会参展;哈开发区和利民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内企业参会参展;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参会参展;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家具、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会参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还要围绕各自职能同国内外客商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会参展,对口邀请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市商业局、供销社、外经贸局、物资局和工商联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组成选购团到会选购;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团体到会参观、选购、洽谈;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国家各部委、外省市对口单位领导参观“冰洽会”;市交通局负责会展期间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宣传报道,协调地方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工作;市地税局、物价局和哈电业局按各自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外侨办、财政局、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商业局、房产住宅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地税局、物价局、信息产业局、物资局、中小企业局、供销社、工商联、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电业局和工大集团等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有关负责同志。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滨沙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展览组、项目组、会务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和统计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冰洽会”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将报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冰洽会”与“冰雪节”的宣传工作同步开展,同时要针对“冰洽会”特点开展特色宣传。要充分利用省、市新闻单位与全国各大城市媒体协作网的优势,搞好对外宣传,邀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国际商报、香港凤凰卫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广播电台开辟专栏、专刊、专题,宣传“冰洽会”的亮点,扩大“冰洽会”的知名度。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休闲场所设置广告宣传,营造“冰洽会”的浓厚气氛。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招商招展工作。要以国内外知名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名牌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主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招商招展工作有新突破。

  (三)坚持冰雪旅游和经贸活动相结合。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将开展经贸活动同邀请宾客旅游同步进行,实现冰雪旅游和冰雪经贸的良性互动。

  (四)精选参展企业和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组织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精尖产品参会参展,提高“冰洽会”档次和水平,向国际知名会展品牌目标发展;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冰洽会”的质量和品位。

  (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冰洽会”组委会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各单位举办的一切经贸活动,归口“冰洽会”组委会统一协调。

  (六)有关费用问题。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本届“冰洽会”招商招展、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综合布展及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按分工提出明细,经组委会初审后,属政府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其余费用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参与承办单位承担。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一)股东大会的地位、组成及职权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地位和组成的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并且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样九十年代早期曾经出现过的上市公司规定一定持股比例以上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行为将明确不合法。
公司法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结合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股东会职权由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职权两种,公司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这是公司法修订之后的新增内容,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高度尊重。但是应当注意,公司章程规定的这些职权必须符合不得与法定职权相矛盾、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剥夺股东的基本和原生的固有权利的要求,否则无效。
(二)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由于股东大会是由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股东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形成自己的统一意志的。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进行了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的修订相类似,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大会的运行规则,限制了董事长的职权,加强了保护股东的力度,不仅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是董事会的义务之一,而且同时赋予监事会、少数股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一规定为公司法新增的,实际上是对股东大会处置公司资产进行赋权。
无论哪个主体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会议召开前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同旧公司法相比,新法所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间有所缩短,将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时间由原30日改为20日,无记名投票的由45天改为30天,并且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时间为15天,这与现代通讯技术和手段的进步,与公司效率的提高等是相适应的。该条的规定还克服了由于旧法规定的简略给实践操作带来的很多困惑,上市公司尚有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参照,其他类型的股份公司则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该条还增加了3%股份股东的提案程序,这有利于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现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内容应当大致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 月 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四、 审议事项:
  (1)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 请各股东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本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六、 股东也可以向本公司索要“通讯表决票”,于1999年 月 日前将作出表示的通讯表决票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年 月 日
(三)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
一般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股东应该亲自出席会议,以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等各种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新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后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六个月或一年,因此本条新增了公司持有股份的无表决权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造成公司法人格的混乱。
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制度的变革突出体现在新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条是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其实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经有关于该制度的适用,但新公司法把其推广适用到全部股份公司中,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因此,累积投票制一般被认为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利器,其使持股比例不够高的股东有机会参与选举董事、监事。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规定实行的是任意主义而非强制主义,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只是鼓励推行累积投票制度,而并非强制要求。
最后,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