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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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乙肝疫苗的管理,制定规范的乙肝疫苗分发、领取登记制度。严禁将项目采购的“计划免疫专用”乙肝疫苗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

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实施。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保证新生儿及时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流动儿童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四、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应统一、公开。根据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每针次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各地应制订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地第一年度的乙肝疫苗将由厂家分四次运送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每次运送的数量由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通知。各省(区、市)收到疫苗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和收货回执寄项目办公室。

六、根据项目安排,将为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4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计划免疫用乙肝疫苗,其余50%乙肝疫苗仍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上述各省应分别与我部招标选定的厂家签定本省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部分的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报送项目办公室,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分发项目采购的乙肝疫苗。

七、请各省(区、市)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有关的日常工作。请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报送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晓军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 编:100050

电 话:010-63027946

传 真:010-63171724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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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年2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来,有15名代表逝世:北京杜德顺,辽宁孙尚清、李森茂,吉林安太庠(朝鲜族),浙江朱祖祥、李成表、梁焕木,福建余宝笙(女),河南饶潞,广东赵汝能、赵钟鸣,海南杨文贵(黎族),甘肃李文成,解放军张文华、秦基伟。罢免2名:黑龙江韩国柱,河南毛兴中。辞职1名:福建韩玉琳。
最近,地方人大常委会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7名:福建李天森、贺国强,广东杨秀雯(女),海南王家贤(黎族),四川朱文明(女)、张德邻,甘肃陈守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天森、贺国强、杨秀雯(女)、王家贤(黎族)、朱文明(女)、张德邻、陈守杰等7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63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2月19日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04-12-24)


各保险公司:
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编报规则实务指南
http://www.circ.gov.cn/policy/保监发154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