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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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第五条 生产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六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样式的专卖标识。

  第七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向所在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烟草专卖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其具体设置标准由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一年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有合法证明的存储、运输除外,下同)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三)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

   (四)为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销毁;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前列物品,可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被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交由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拍卖款、收购款由原没收部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卷烟、雪茄烟,按照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别。

  第十五条 对举报涉烟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非法经营总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的,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本项规定被两次处罚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而为其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制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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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8〕202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

《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

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世博会的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官方参展者是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外国城市的代表团。

第四条 官方参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馆内从事场馆建设、开设餐厅和销售商品(以下简称“经营活动”)。

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官方参展者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官方参展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官方参展者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名称是指官方参展者所在展馆的名称。

营业场所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场馆的地址。

负责人是指展馆总代表。

经营范围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官方参展者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第六条 官方参展者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展馆总代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参展合同;

(四)官方参展者所属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城市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展馆总代表的任职文件以及总代表的身份证明;

(五)经营活动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官方参展者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官方参展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参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官方参展者的营业期限届满,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 官方参展者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展馆总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官方参展者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应当按照《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二条 外国(地区)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表彰“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的决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表彰“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的决定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大力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能工巧匠的事迹,使优秀技术工人是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和重要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工人的社会地位和整体素质,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引导广大工人岗位
成才,根据《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的规定,现决定:
一、授予张艺霞(女)、王为民、王玉良、刘渝兴、张贞泉、李津来、孟宪章、季国安、赵阿狗、强木根“中华技能大奖”,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和奖金。
二、授予万志勇等104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全国技术能手”奖章、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精益求精,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希望全国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尤其是青年工人,向“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走岗位成才之路。
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张艺霞(女) 布机挡车工 湖北蒲圻纺织总厂
王为民 采油工 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
王玉良 木版水印 北京荣宝斋
刘渝兴 仪表工 武汉钢铁公司计控厂
张贞泉 钳工 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李津来 电工 天津电缆厂
孟宪章 焊工 河北省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季国安 起重安装工 上海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公司
赵阿狗 车工 上海新江机器厂
强木根 厨师 福州市福州大酒店
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万志勇 炼钢工 天津钢厂第一炼钢厂
张汝斌 电工 甘肃酒泉钢铁公司
李 钢 木模工 辽宁鞍山市鞍钢西部机械厂
李振安 煤矿机电工 安徽省淮北矿务局袁庄煤矿
宁福祥 机电检修工 黑龙江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煤矿
吴仲琪 钻井工 四川石油管理局
裴成斌 汽车驾驶员 大庆石油管理局
刘忠荣 焊工 甘肃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杨文志 机修工 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张秋庄 车工 河南郑州纺织机械厂
王 玮 电工 江苏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江 乙烯操作工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乔亲亲 炉工 南京扬子石化烯烃厂
张书成 焊工 中国石化第四建筑公司
耿胜才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播电影电视部工程处
任松辉 焊工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任淑玮(女) 焊工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彭发荣 电工 宁夏石嘴山发电厂
陈 浩 调酒师 北京国际饭店
吴献华 筑炉工 中国建材建设邯郸安装工程公司
阎 涛(女) 电焊工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李国江 木工 交通部公路二局
张茂连 电焊工 中国化工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张永柱 电焊工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筑公司
高洪林 起重工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董寿林 车工 电子部第十二研究所
孙茂祥 钳工 电子部第十三研究所
李爱元 轧钢工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2672厂
杨可仕 钳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第203研究所
刘志荣 铣工 重庆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徐兴国 汽车修理工 东北林业大学机械厂
周万能 瓦工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屈伟建 钳工 长春客车厂
季立荣 检车员 沈阳铁路局丹东铁路分局
吴式潮 车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230厂
邹常光 壳体试验 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四研究院41所
王旺民 镗工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106所
阮子宏 铣工 南昌飞机制造公司
杨玉斌 车工 江西景德镇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姜正君 计算机应用 哈尔滨市电信局
池漪源 计算机应用 北京邮政科学研究所
关志祥 胶印照像制版工 北京新华彩印厂
崔殿镇 船舶电讯工 大连造船厂
张翼飞 船舶电焊工 沪东造船厂
贺士起 车工 北京起重机器厂
潘传风 车工 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装备公司
张兴杰 电工 昆明卷烟厂
刘 翎(女) 挡车工 上海卷烟厂
叶飞云 抹灰工 广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建公司
陈士斌 车工 河北保定机床厂

王德英(女) 细纱工 河北石家庄第一棉纺织厂
王泽洪 钳工 河北兴隆县机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胡利云(女) 刺绣工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许菊云 烹饪 湖南长沙饮食公司玉楼东酒家
李家模 钳工 湖南湘潭电机厂
蒋辅臣 铣工 四川成都市发动机公司
陆惠根 焊工 四川电力工业局江油发电厂
黄琴玉 钳工 四川成都市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周开元 枪管校直工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太白 化学分析工 江西省新余钢铁有限公司
李信忠 车工 江西省鹰潭泵业有限公司
薛国华 电焊工 江西省制氧机厂
张红兵 车工 福建红旗机器厂
王振泉 焊工 福建泉州东方锅炉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刘碧兰(女) 雕刻 福建省惠安华兰影雕工艺厂
李宝忠 电焊工 鞍山钢铁公司
关广生 汽车电工 辽宁本溪市中导体器件厂
刘 伟 钳工 辽宁锦州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于建友 抹灰工 山东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
王静侠(女) 细纱工 济南成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张继超 钳工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李中琛 铆工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谋第 热处理工 贵州凯里市国营华联无线电器材厂
任定文 车工 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
芦巨才 车工 兰州通用机厂
石志高 气割工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第一焊接厂
黄德昌 钳工 山西晋西机器厂
罗东元 电工 广东韶钢集团公司
徐丽卿(女) 烹饪 广州大同酒家
杨淑芳(女) 车工 云南机床厂
高 君 微生物发酵 河南莲花味精企业集团
陈春萍(女) 细纱挡车工 河南省郑州棉纺五厂
古俊敏 车工 新疆十月拖拉机厂
刘 刚 烹饪 北京饭店
李铁棍 焊工 首钢机电公司研究院
郭玉明 炼钢工 首钢第二炼钢厂
顾振林 瓦工 江苏通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孙玉平 炼钢工 江苏张家港市江苏沙钢集团公司
雷建平 磨工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丁国兴 电工 上海重型机床厂
毛余根 钳工 上海交通大学1402实验室
孙振华 焊工 上海第三钢铁厂
周律卿 钳工 上海天平仪器厂
张林杰 汽车修理工 宁夏汽车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
卢永良 烹饪 武汉大中华酒店
王梦白 车工 东风汽车公司
彭丁贵 焊工 武汉锅炉厂
叶家良 花卉工 天津水上公园园艺部
马景洲 钳工 天津第二冶金机械厂
赵嘉祥 烹饪 天津和平区登瀛楼饭庄
詹金芬(女) 细纱挡车工 陕西西北国棉四厂

赵翰章 电子维修工 西安电子整流器厂
周 丽(女) 挡车工 长春纺织厂
褚 凡 木工 吉林辽源金属结构厂



19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