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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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中央新疆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措施。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有关精神,现就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定位,拓宽发展思路,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北疆、兵团及对口支援省市的作用,举全国之力,着力提升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培养能力,促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迈上新台阶,加快培养一支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新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重点培养现代农牧业、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工艺品制作、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等专业领域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新疆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重视、对口支援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创新的积极性,支援优势与受援需求相结合,形成支援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条件差、师资短缺、培养能力弱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带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4.坚持落实保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总体要求,从政策措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落实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划目标,确保建设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
  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1.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建设项目。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并完成国家对南疆四地州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特区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学校选址、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2.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省市建设项目。2012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27个支援建设项目;2013-2015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38个支援建设项目(见附件)。2020年前,对口支援省市对所有受援市县、团场都要设立并完成支援职业教育发展项目,为新疆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3.积极争取中等职业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援助下,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基础相对较好、培养能力相对较强的自治区属和地州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4.启动民族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围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入选项目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建设新疆民族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研究制定建设标准、遴选标准、评估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打造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新亮点。
  各学校建设项目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交付使用。其中,2010年、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2012年要力争交付使用。积极协调尚未开工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尽快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统筹利用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新疆自身的职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南疆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南疆三地州要继续深挖潜力,加大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联办、与企业联办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实现三地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年增长10%的目标,推动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就业、带技能转移。
  2.积极推动南北疆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统筹全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南疆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北疆办学条件好的职业学校与南疆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促进教育资源互补。从计划制定、招生录取、专业与师资、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南疆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3.继续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中央支持开办的内地新疆中职班,要依托对口支援省市选择办班学校,面向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新疆要重点做好跟班教师的选派和学生的选送工作,协助办班省市和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2012年继续招收3300人(含新疆兵团),帮助新疆加快新兴产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
  4.对口支援省市要多渠道推动新疆受援县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工位,加强师资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招生规模。可以通过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支援省市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方式,采取“1+2”、“2+1”等模式,在招生、实习、师资培训、专业建设、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在东中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努力满足受援县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新疆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5.开展初中后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将每年未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南疆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主要对象,依托现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汉语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三)全面加强专业建设
  1.加强服务新疆区域产业和传统民族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围绕新疆特别是南疆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现代农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纺织及服装加工、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炭煤电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品制作等新疆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要充分利用区内外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新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调整专业设置和布局结构,提升服务新疆产业发展和传承民族文化工艺的综合能力。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统筹各类资源,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开发优质课件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库,普遍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升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校通”。
  (四)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
  1.继续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重点加强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国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标、内地西部“双语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计划名额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支持新疆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2.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援助计划。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援疆支教,建立帮扶关系,定期互派师生交流访问,开展教育教学与教研活动互动,带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人员三支队伍的培养培训,形成资源共用、人才互助、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机制,帮助受援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掌握先进教学和管理方法的教学团队和名师队伍,促进职业学校各民族师生沟通融合,增进民族团结。
  3.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训。依托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对新疆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实施“双语双师型”教学能力强化培训。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打造骨干教师队伍,基本解决“双语双师型”教师总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状况,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4.大力开展能工巧匠及技能型人才从教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特别是“双语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提高“双语双师型”教师比例,增强教学能力和活力。
  (五)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争取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新疆负责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生活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六)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要制订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教育组领导下,做好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在教育援疆省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做好教育援疆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对口支援新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新疆、援疆单位与受援县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定期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教育援疆工作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加强工作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疆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在职教观念、管理体制、发展模式、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补助经费,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对口援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指导受援地区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三)加强督查工作
  教育部定期组织专家组深入新疆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阶段、分年度、分项目的责任目标体系,建立并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确保政府行为到位,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对口支援省市要加强职业教育援疆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效益,不搞形象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稽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新疆要根据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受援地区及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和方案,建立项目执行及信息报送制度。受援地区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总体规划如期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紧紧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宣传新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为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

序号
受援县市、团场 项目 建设时间(年) 省市
建设项目 教师培训项目 新疆中职班
1 农十四师 农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在224团改扩建1所职业技术学校 2013-2014 北京市
2 策勒县 策勒县职业教育项目 2012-2015 天津市
3 于田县 于田县天津职业技术学校先拜巴扎镇分校配套项目 2011-2012
4 于田县职业教育建设项目 2011-2014
5 民丰县 民丰县职业高中技能培训设备及实训基地项目 2012-2013
6 巴州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图书馆建设 2011-2012 河北省
7 五家渠市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2 山西省
8 塔城市 塔城市职业技能中心工程 2012 辽宁省
9 额敏县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建设 2013-2014
10 额敏县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14
11 乌苏市 乌苏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工程 2011-2012
12 托里县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园区工程 2014
13 和布克赛尔县 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 2015
14 农九师 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加固工程 2011
15 莎车县 城南职业高中实训设施配套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上海市马戏学校 2012-2013 上海市
1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期建设和创业基地项目 2012-2016
17 莎车县卫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项目 2011-2015
18 泽普县 泽普县县职业高中和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19 叶城县 叶城县农林牧职业学校 中职教师实用技能进修班 2011-2012
20 叶城职业高中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配置 2011-2012
21 巴楚县 巴楚县县职业高中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22 伊宁市 金陵高级中学(原规划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3 江苏省

23 霍城县 霍城县职业技术学校二期工程 2011
24 伊宁县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011-2012
25 巩留县 巩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011
26 昭苏县 昭苏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1-2013
27 农七师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
28 克州 科技和职业培训中心 2012
29 阿克苏
地区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1-2015 浙江省
30 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2013
31 库车县 库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4-2015
32 库车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2014-2015
33 拜城县 拜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2
34 沙雅县 沙雅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3-2014
35 阿瓦提县 阿瓦提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 2014-2015
36 温宿县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主教育楼建设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1-2012
37 乌什县 乌什县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设施配置项目 2011
38 新和县 新和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39 柯坪县 柯坪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40 农一师 农一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拉尔校区 2013-2015
41 皮山县 职业高中建设项目 1.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2013 安徽省
42 定向培养高职幼师项目 2011-2015
43 奇台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福建省
44 吉木萨
尔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5 玛纳斯县 玛纳斯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6 呼图壁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7 木垒县 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3
48 州本级 昌吉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实训楼 中职教师培训 2012-2013
49 阿克陶县 县职业高中实训楼 2011-2013 江西省
50 疏勒县 疏勒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3 山东省
51 英吉沙县 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2011-2015
52 岳普湖县 岳普湖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4
53 麦盖提县 实训基地扩建项目 2011-2014
54 哈密市 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三煤”(煤炭煤电煤化工)人才培训基地 1.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河南理工大学进行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2.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平顶山职业学院进修和学科建设学习。 2011 河南省
55 农十三师 师职业技术学校 2012-2013
56 博乐市 博乐市职教中心新校区建设项目 2011-2013 湖北省
57 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011
58 吐鲁番市 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吐鲁番市职业高中) 2014-2015 湖南省
59 鄯善县 鄯善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0-2012
60 托克逊县 托克逊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1-2012
61 伽师县 伽师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3 广东省
62 农三师 农三师大唐中等职业教育建设工程 2013
63 喀什市 喀什市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1 深圳市
64 福海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黑龙江省
65 青河县 中职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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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沟、路名牌等设施进行养护,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对桥涵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经常观测和定期检查其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证桥涵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照明。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和绿化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绿化种植和养护,保持道路绿化设施完好。对延伸至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树枝应及时修剪,对朽木、枯枝、危树应及时清除,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排水通畅。
排水户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持排水通畅,并接受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正常排水功能。
户管设施发生故障污水外溢时,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恢复正常排水功能。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沟渠、坑塘的清淤、清障和维修工作,保证沟渠排水通畅;对水毁工程,要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其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其所属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和城市道路景观。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管线设施的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无缺。对丢失、损坏或影响安全的井(箱)盖,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其他井(箱)盖设施,其养护管理单位应按前款要求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繁华地段主干道及交通干道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的,由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维持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三章 市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必须昼夜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上架设(或通过隧道)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二)在路面上拌和、存放混凝土、水泥沙浆、石灰,冲洗砂石、车辆,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
(三)在桥涵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从事爆破、挖砂取土(含在沟渠范围内)等作业;
(四)将垃圾、渣土、泥沙或水泥浆、含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性等物质倒入或排入管道(沟渠)、进水口、检查井;
(五)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
(六)当街排放生活污水;
(七)其他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增开路口;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挂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利用城市道路试刹车;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
(六)占用、挖掘沟渠等排水设施;
(七)将用户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加压排水;
(八)其他影响市政设施功能、道路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三至五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严格控制零星占道经营。已经批准的占道市场和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限期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在恢复之前,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六条 对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载体,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紧急抢修排水、供水、供热、供气、通信、供电等地下管线设施需要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破路施工,但应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设施占用费。
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负责修复。
道路挖掘或者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保证质量。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挖掘道路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修复质量问题,由修复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十条 在道路挖掘施工中,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施工单位负有保护和保障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对城市排水设施有影响的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地下管线与城市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交汇时,必须遵守后建让先建、压力管道让无压力管道的原则,禁止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三)有害工业污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建筑废水应当经过沉淀,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四)生活污水应当通过户管连接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其他排水设施,不能通过户管直接排入的,应当经过化粪池等设施消解、过滤处理后排入;
(五)因突发事件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污水的用户,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决定停止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缩小临时占用范围、缩短临时占用时间,并由收费管理机构在七日内退还部分城市道路设施占用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可视情节轻重,决定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
(四)暂扣或者吊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损坏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排水设施的,处以其价值的五至十倍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设施的,可处以每平方米占道收费标准费用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可处以每平方米挖掘修复费用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四)擅自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设施,以及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用户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加压排水,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修复缺损的窨井(箱)盖等市政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广告、修建的建(构)筑物等临时设施,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
(二)擅自堆放物品,影响市政设施养护和正常运行,在限期内不予以清除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清除;
(三)在汛期,对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和违章建(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四)对正在实施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拒不执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的决定的,可以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和机具。
强行拆除、清除等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是指:车行道(快车道、慢车道、混行车道)、人行道、路肩、广场、停车场、隔离带等以及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行道树、车行道隔离绿带、绿地、街心公园、花园、其他道路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城市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涵洞、地下人行通道等以及桥梁净空和安全保护区域;
(三)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检查井(盖)、进水井(盖)、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城市防洪沟渠、坑塘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的地下、地面建设和设置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交、环卫等管(杆)线、设备、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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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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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包括地上、地下管线,下同)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供电杆线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 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档案。
第七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规划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正式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室)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交由城建档案馆(室)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情况而擅自组织施工,致使管线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