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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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

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沿街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简称“门前三包”。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垃圾袋、纸屑等废弃物、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擅自修建的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维护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擅自占用、人为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并负责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责任牌由各区按全市统一范本制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包含沿街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悬挂在沿街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临街相邻沿街责任单位悬挂位置应统一,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沿街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沿街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实施细则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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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8] 531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 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 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 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 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 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 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4〕34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经2004年3月2日部务会讨论,通过了《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进一步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闻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

办公厅归口管理我部的新闻宣传工作。办公厅下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年度和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新闻宣传活动;负责同各新闻单位的协调和联系,接待和安排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工作;加强与直属单位和地方卫生厅局的联系,掌握、了解各方面的卫生新闻动态;负责卫生部主管报刊杂志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局要实行新闻宣传工作责任制

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与本司局有关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有关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导向,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负责本司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签发对外发布的重点新闻稿件。各司局综合处室负责人作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是:负责与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制订并向新闻办公室提供本司局新闻宣传工作计划;负责协助组织和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及时向新闻办公室提供本司局拟宣传的工作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向新闻办公室反馈本司局领导对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任部领导秘书作为新闻工作联络员协助处理与部领导有关的新闻宣传事宜。

三、建立和完善卫生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卫生新闻发布制度。卫生部设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办公厅副主任担任。新闻发布会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向社会公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重大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发布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结果、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公室组织,部新闻发言人发布;必要时请部领导对外发布,请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的形式表明卫生部对某一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新闻办公室确定邀请媒体的范围,相关业务司局提供发布会的发布材料、新闻通稿及背景材料,并与新闻办公室配合准备各类口径以备发布会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与国务院新闻办等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活动。

未经新闻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各司局不得以卫生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制度。新闻通报会不定期召开。通报会主要内容是,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卫生部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思路、安排及举办的重大活动,通报主要卫生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司局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单位关心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新闻通报会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应司局或媒体要求及媒体报道反映出的问题等综合因素,商有关司局有针对性地安排,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对通报内容审核把关。

(三)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制度。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等以卫生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新闻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业务司局配合。凡部领导参加、由各司局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应事先、及时通报新闻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对外报道口径要由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报部领导后统一确定。各司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如有宣传报道任务和要求,应由各司局联络员协商新闻办公室,一同做好宣传策划并组织报道工作。部领导和司局负责同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时发表讲话,遇有新闻报道的,联络员应及时将有关背景材料提供给部新闻办公室,以便掌握情况,应对记者提问。

(四)新闻采访制度。新闻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部机关的采访。对部领导的采访,由新闻办公室报请部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司局提供素材,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司局领导的采访活动,相关司局应予以支持,积极安排,并对是否需要审稿提出明确要求。

境外媒体专程来华对卫生工作进行采访,须经部国际司和新闻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司局后组织安排实施,必要时报请部领导审批。

(五)新闻稿件审核制度。新闻稿件审核制度是指各司局和新闻办公室根据司局的工作实际和宣传工作的需要,向社会或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审核。审核原则是:1、中央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新闻稿件以新华社通稿为准;2、部领导参加并讲话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以及需要对外表态的重要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必要时报请部领导审定;3、一般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各司局负责同志审核;4、凡拟对外公布的工作文件,各司局联络员应及时将文件提供给新闻办公室对媒体发布,同时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