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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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
  (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
  (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
  (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大对市区范围内民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民房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民房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市规划局予以处理。
  凡因巡查和监督不到位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民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验线,擅自开工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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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 行)

国家统计局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统字〔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信息产业厅、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委(厅、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国办发[2002]47号),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软件行业软件产品开发和服务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登记注册为软件行业的企业和以对外经营软件开发、研制活动为主的软件产业活动单位。软件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第61大类计算机服务业中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和第62大类软件业,具体的范围是:

(一)提供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

(二)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

(三)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

(四)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

(五)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软件业不包括仅销售软件,软件的批量复制,单独的软件与硬件组合的系统安装、调试,与硬件有关的咨询活动和为用户提供数据录入、加工、存贮等方面的服务。

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一个场所,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或主要从事该种活动;

(二)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第三条 软件业的经营活动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共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和应用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是指为一般计算机用户提供的软件设计、编制、分析、测试等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是指为专业领域使用计算机的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以及提供给最终用户产品中的软件(嵌入式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是指为特定客户提供的软件服务,以及与软件有关的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软件统计实行“集中组织、分别统计、统一发布”的管理方式。由国家统计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全国的软件统计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软件统计工作,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对外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第五条 软件生产活动的统计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调查。根据我国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计范围暂定为年经营收入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对一些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其软件开发和服务的成果主要是体现在本法人企业(或单位)的有效载体上同时销售(如数控机床、大型机电产品、IT产品、家用电器等),难以确定单独经营收入的产业活动单位,可按本法人企业(或单位)对该产业活动单位的经常性资金投入计算,达到50万元就作为统计核算单位(资金投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软件研发的原材料等方面的投入等)。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行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软件产品销售情况,软件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条 软件出口统计由海关总署负责。由海关对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软件(包括已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出口和以服务形式对外出口的软件出口总额进行按月统计。

第七条 软件出口外汇收入情况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科技统计滚动规划,每五年滚动调查一次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以便计算软件行业的R&D。调查范围:全部计算机系统服务业、软件业。调查的主要统计指标: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科技活动情况,包括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研究与发展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等;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活动成果,包括软件销售情况,出口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 统计资料的提供。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定期相互提供其统计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safe.gov.cn/law/law479.htm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市政府同意市科技局、财政局制订的《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3355841)。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佛山市、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技术研发创新项目。市、有关区政府每年按各级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总量要求,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有关区政府分别承担。

二、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年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等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符合当前国家、省以及我市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而未列入国、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列入我市攻关计划项目后方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四)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一次。

(五)在禅城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承担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和禅城区按财政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项目的扶持资金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形式

(一)补贴部分

补贴: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布置的重大科技工作和任务;市属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配套资金及每年国家、省、市级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的科研补贴。采用专家评审、分级评定的方法,按项目所评定的级别予以适当的科研补贴。

(二)贴息、招标部分

1、贴息

对我市各类企业纳入各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国家、省、市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在项目的科技贷款资金到位后,凭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在年度申报时间内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采用专家评审、分级评定的方法,按项目所评定的级别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给予一定比例额度的科技贷款贴息。

2、招标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采用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实行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负责受理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优选资金支持项目,制定报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由市科技局负责监督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并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适当的服务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执行监督管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已审批资金项目的核对、拨款和监督资金运作管理的工作。

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自行组织执行监督管理,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已审批资金项目的核对、拨款和监督资金运作管理的工作。

通过项目审定与执行的分离,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连贯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质量。

(四)项目评审费

项目评审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评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评审费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招标所需费用另计)。

五、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市科技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各类企业申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由项目评估小组,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拟定本年度资金资助项目方案,送市政府审批。

(五)经审批的项目方案送执行监督小组,由执行监督小组核准、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拨款,并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管理工作。

(六)凡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和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八)获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按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六、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在《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中作有关条款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