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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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落实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北京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研究审议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
  1.加强普法宣传。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检查。以开展北京市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重点宣传包括《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学习培训。将《条例》培训纳入“北京干部教育网”在线学习必修课程,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年内将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要充分体现改进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新风,务求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二)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1.推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健全市级行政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健全完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规模。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实行经费总额“零增长”,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外办)
  3.健全完善本市机关运行经费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凡属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律及时、主动公开,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推进本市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1.健全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健全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
  2.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管理。着重对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协议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范围。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
  (四)加强机关资产管理。
  1.完善落实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落实市级行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资产管理制度,统一调剂使用或者按规定处置市级行政机关闲置资产。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2.按照集约、规范、效能的原则,加强市级行政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统一集中管理。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完善落实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物业管理标准,对办公用房用地计划、建设规划、新改扩建、调配整合存量、使用管理等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探索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建设、抗震加固和维修、使用安全和维护保养等各项管理工作。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编办)
  3.规范公车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标准,严格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五)创新机关服务管理。
  1.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方向,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编办)
  2.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协办单位:市编办)
  3.加强对公务接待的规范和管理。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落实市级行政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六)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
  1.加强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研究。开展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立法和体制机制调研工作,为制定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奠定基础。(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
  2.成立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管理的指导,促进完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管理。
  严格落实本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能源计量、在线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能源消费的统计台账。开展政府机构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能源利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探索推动低碳城市试点的相关工作。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在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八)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强化审计监督。将机关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作为本市统一组织的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关注重点。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市级部门违反《条例》的问题,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行政问责专项考评实施细则》中的“审计结果行政问责考评”范围。(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2.强化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等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审计局)
  (九)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落实本市因公出国(境)相关制度,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所属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切实提升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政府外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对于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办公厅作为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推动本市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协调性、前瞻性,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推动贯彻实施的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照《条例》规定认真研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安排,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贯彻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及职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统筹推进本区县贯彻实施工作,认真清理、规范现有制度标准,确保机关事务工作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重点抓好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对于现有制度和标准,要尽快完善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新建制度和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并于2013年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市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本市有关制度标准,完善本部门日常管理制度,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三)报送信息,加强沟通。探索建立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层级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机关事务工作相关信息。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及时总结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先进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以宣传推广,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反映本市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取得的新进展。
  (四)强化检查,确保实效。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由市政府绩效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于每年年底进行统一考核。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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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 [2007] 77 号


各镇从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233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以及国务院7月31日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为规范我市生猪肉品市场管理,保障市场供应,确保肉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由商务、财政、工商、卫生、农业、物价、税务、公安、食品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肉品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生猪和肉品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全市的生猪收购、屠宰、肉品批发等业务由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站)统一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猪屠宰、肉品批发等业务。
第四条 各屠宰场(厂、站)要调动个体猪贩收购生猪的积极性,积极做好生猪进场(厂、站)的收购工作,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收购形式和稳定的价格为广大猪农和猪贩提供方便,满足生猪屠宰供求,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给。要落实生猪屠宰应急预案启动的各项工作,逐步完善生猪肉品的冷库建设,确保肉品及时上市。
第五条 从事生猪屠宰、肉品批发和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才能从事生猪屠宰、肉品批发和销售业务。
第六条 从事肉品销售的从业人员要讲究卫生,着装整洁,不得“赤身”上岗。不得哄抬价格,缺斤短两,强买强卖,严禁经营定点屠宰场(厂、站)以外的肉品。
第七条 宾馆、酒家、学校、食店及公共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所需生猪肉品必须从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站)购进,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同时,要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做到肉品来路明、质量有保证。
第八条 商务与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肉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巡查,严格市场准入,对没有“两章两证”(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和合格票证)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屠宰场(厂、站)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要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切实确保屠宰加工按操作规程进行,肉品检验与屠宰加工同步,屠宰场地清洁卫生,票证管理规范到位。
第十条 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验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商务、工商、卫生、质检、畜牧等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3]37号

1983-03-23财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适应这种新情况,许多地方改进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经济情况和各地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完成农业税任务,现对当前农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税政策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土地承包到户(组)以后,必须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组),不得短少。多年来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中缴纳,现在改为由各承包户(组)负责缴纳。因此,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税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缴纳爱国公粮的好传统,保证完成农业税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缴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对个别无理拒不缴税的,应经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农户(组)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发展,收入较多。应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的获利较大的产品的收入,应积极地依法组织征收,以利于合理平衡负担,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二)农业税的缴纳结算办法,要适应新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加以改进。做到方便群众缴纳,有利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农业税仍由队统一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组)负责缴纳的,应将各户应缴农业税额通知到户(组),同时通知接收库点,以便群众送交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结清农业税后,及时支取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户的粮食、农产品的价款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维护承包责任制的贯彻,以免影响群众交售粮食、农产品的积极性。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等必须严格分清,任何人都不许以农业税名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该减免不减免和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应特别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偏向。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征点下的,继续给予免税照顾。鉴于农业生产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这种减免,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不再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起征点标准不得提高。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农业税由队统一缴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组)承包缴纳的,应根据实际的口粮收入水平和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落实到纳税确有困难的户(组)。不论核定到队或户(组),都应做好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核准,政策落实,力求做到减免合理。按政策经核准退库的减免税额,必须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制度,严密手续,保证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人手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加强农业税册籍票证的管理。对于社队规模调整,纳税单位之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常年产量和税额的变动,应及时登记,编造清册,建立档案。对于国家建设占用土地以及新增耕地、经济林、滩涂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审查、登记,并依法调整计征农业税额。对于农业税的各种票证,特别是收取税款凭证,退税凭证,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各种票证的领发、核销,要健全手续,建立账册。征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审查核对,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五)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中缴纳、结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搞好宣传动员,做好征收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做好送交公粮的组织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没有财政人员,或者由于兼职过多,农业税征管工作处于没有专人负责的状态,同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极不适应。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这种状况报告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人收税,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防止发生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在征收入库大忙季节,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数量的能够胜任的助征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农业税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解决,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