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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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四间和楼房十六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四间,楼房未作登记。土改后,孙家将楼房赎回并租给他人开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大垛乡政府使用该楼。1982年,孙家以该楼在土改时未分出为由占住。1983年10月,乡政府以该楼在土改时已归公为由提起诉讼。一、二两审法院判决楼房为公产。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52次会议研究认为:根据土改时孙鸿祥被定为地主成份及土地证上只明确为其保留四间平房的情况,其余房屋应在没收之列,原审认定本案诉争楼房为公产的判决应予维持。但在具体执行时,要考虑历史的原因及孙家现在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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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等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1986年1月1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迎合社会上盲目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和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利润,无视政府的三令五申,竞相擅自编写、出版、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内容重复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试题等,泛滥成灾,其中相当一部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少量确因教学需要的教学复习参考书。但是,有的教育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规定,为了搞“创收”,也大量编写复习参考资料,甚至与教科书一起强令学校征订,或搭配出售。
这类复习资料、辅导材料泛滥,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助长了“题海战术”,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和经济负担,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挤占了大量中小学课本印刷用纸,造成课本纸张供应紧张,影响极坏。
1982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原教育部(82)出会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出版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随意出版销售。1983年,原教育部(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又重申,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上述有关规定都未得到贯彻执行,而且问题发展越来越严重。
为了彻底纠正、制止乱出复习资料的现象,保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中小学教育提出的要求能够顺利实施,特重新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正在印刷的这类图书资料立即停印。过去确因教学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复习参考书,要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发行。同时把现存的这类图书资料的品种、数量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备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由出版社擅自编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书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销毁,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及个人编印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同时要求报纸、杂志及各种出版物不要登载这方面的内容和广告。
二、今后对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继续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这类复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全部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在统筹规划下,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挂图,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社出版。
本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出版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执行,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1986年3月底前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市烟草专卖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卷烟零售网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消费、合理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总数、密度、社会卷烟消费量以及经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卷烟零售网点实行宏观调控管理,合理布局。
二、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应控制在辖区总人口(含暂住人口)的7‰以下。
三、根据不同区域,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与总摊位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村(含自然村)、居民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的数量与居住人口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建制镇、乡所在地零售点的布局参照城区街道的标准执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卷烟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确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新建工业园区及新的人口聚集地,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设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设点:
(一)不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手续或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经营资格不满一年的;
(二)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内的小卖部;
(三)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店);
(四)电话亭、美容店、报刊亭、建材店等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
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其暂停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本办法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