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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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望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
一、为适应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的需要,加强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下同)建设,特成立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教材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
教材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教委报告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兼顾研究生用教材和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四、教材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专业教材建设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报国家教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出版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不同情况对规划所列教材,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教学录像片、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中评选推荐出版)、“编”(组织单位或个人编写、编制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定期评选、奖励优秀教材,负责组织审定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五、教材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国家教委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国家教委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研究教材能力的教师担任。
教材委员会中,在教学第一线的中年教师应占多数。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顾问2至3人,秘书1人。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1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
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教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高等师范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
(五)符合教育规律,难易适度,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六)电教教材须符合播映的技术要求。
七、教材委员会的审定程序。
(一)送审的教材须是在教学中采用过、教学效果较好并经编者(主编)所在单位向教材委员会推荐。
(二)教材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课程教材审查人对推荐送审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写出审查报告交教材委员会审定;审查未通过,但经修改有可能达到要求的,由审查人写出建议修改的意见,经教材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推荐单位建议编者(主编)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由教材委员会退回推荐单位。
(三)教材委员会审定各课程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将通过审定的教材交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等师范院校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八、经费。
教材会议费用经国家教委主管电化教育专业的部门审核后,从国家教委教材经费中开支。教材委员会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材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批。
九、本章程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章程自国家教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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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2000-11-16

卫疾控发[2000]414号


1992年卫生部、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实施已近尾声,为考核各地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进展情况,制定新世纪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计划,我们制定了《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考评结果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将于2001年9至10月对各地考评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

  一、考评目的
  (一)通过评价1992-2000年间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和差距,推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分析各种学生常见病在新形势下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据此制定新的干预措施,并为各级政府制定2l世纪防病规划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和指标
  以1995年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中期考评结果为基线(若没有1995年数据,可用相近年份资料代替),以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自查为主要形式。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六病”综合防治措施执行情况;(2)2000年与1995年相比,“六病”防治各项具体指标的达标进展情况。
  (一)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措施
  用以下五项指标反映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l、领导小组是否发挥作用,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2、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中拥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的学校数。
  3、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进行“六病”监测(以定期开展监测和建立防治档案为主要标志)的覆盖率。
  4、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六病”防治学校的覆盖率。
  5、开展健康教育学校的覆盖率。

  (二)“六病”防治各单项指标达标情况
  用以下九个单项指标反映六种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进展:
  l、蛔虫感染率
  2、沙眼患病率
  3、贫血患病率
  4、龋均
  5、龋齿充填率
  6、刷牙率
  7、视力低下率
  8、营养不良患病率
  9、肥胖检出率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育厅(局、教委)联合成立“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次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
  2、检查人员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同时抽调当地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参加。
  3、检查内容:
  1)查阅资料档案。
  2)现场检查(限于省级抽查的30所学校),包括:(小学生)正确刷牙情况和(中学生)恒牙龋患情况。
  4、各地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自查,由地市级、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逐级抽查,
结果报省级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好(含省会城市)、中、差三个片(可以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的抽样片相一致),每片抽查10所学校(城、乡各5所)。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抽查30所学校,并将原始记分表和汇总资料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6、卫生部、教育部对上报资料作初步评估后,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7、本考评方案涉及的学生常见病概念、检查方法、技术规范参见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1992年)和《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技术规范》(1993年)。

  四、考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l、2000年11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文,考评工作正式启动。
  2、2001年1月,举办培训班,对考评方案和方法进行培训。
  3、2001年3-6月,各省自查和抽查。
  4、2001年7月,省(区、市)将考评报告上报卫生部、教育部。
  5、2001年9-10月,卫生部、教育部领导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6、2001年12月,召开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总结会,布置下一步工作。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市教育局 武汉市市环保局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教基[2007]35号


各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特制定、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本着整体发展、共同参与、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多元化、本土化、个性化。鼓励学校、幼儿园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分市级和区级两级创建命名,每两年命名一次。单年号为创建命名年,双年号为复查年。
第七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武汉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活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
(二)对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命名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教师进行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四)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进行复查;
(五)对申报国家、省表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九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自愿提出。
第十条 申请命名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将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列为学校重要工作内容;
(二)学校、幼儿园有专门的环境教育领导机构,有环境教育规划、计划且环境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校、幼儿园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四)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和有关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五)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六)校园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环境文化氛围浓厚;
(七)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注重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综合利用;
(八)学校、幼儿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两年以上;
(九)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十)获得区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步骤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学校、幼儿园做出创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决定,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施行方案;
(二)报区教育、环保部门备案:
(三)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区教育局、环保局通过检查合格后向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五)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六)经评定合格由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
第十二条 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对已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单位一年后四年内进行复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改进的,由原命名机构取消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
(三)对照申报材料目录的综合申报材料;
(四)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五)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执行《武汉市绿色学校评审标准》、《武汉市绿色幼儿园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可以对组织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确认延续。
申请确认延续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命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经请示主管部门决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