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内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须具有石家庄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数额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元)=(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补贴面积(平方米)。
有住房但面积不足的,给予差额补贴。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市常住户口、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以及房产证或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上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员健康状况等条件确定配租方式和轮候方式,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第十五条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将审批资料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备案。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各区审批上报的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户数和补贴总额申请市财政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并于每年7月份向各区拨付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备案;对申请廉租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建立廉租住房会计报表制度,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复核公示,符合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继续轮候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一年的,经核实后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诉,由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房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4项进一步明确“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要参考:①受害人是城镇或是农村户口;②受害人发生死亡事故时的实际年龄两个因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中金额最大费用之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要参考①受害人的户籍为农村或城市、②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实际岁数、③伤残等级三个因素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发生事故时受害人不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发生事故时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3、发生事故时受害人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的确定:10级伤残为10%,9级伤残为20%,8级伤残为30%…1级伤残为100%,依次类推。
另根据该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要求支付生活费的,其必须提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中也是金额最大费用之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要参考①被抚养人的户籍为农村或城市、②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被抚养人实际岁数、③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④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人数。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2、被抚养人在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3、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4、被抚养人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伤残系数的确定:10级伤残为10%,9级伤残为20%,8级伤残为30%…1级伤残为100%,依次类推。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根据伤残等级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但也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比如,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且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赔偿义务人不承担受害人10%的劳动能力丧失基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是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5级—10级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抚养人数的确定: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抚养人数的确定一般亲属关系确定,如被抚养人有5个成年子女,而其中一个子女为受害人,则抚养人数为5,因为5个子女均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责任,则受害人只需负担五分之一的抚养费。
四、城镇或农村标准的认定:
一般以受害人(死亡、致残)的户籍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依据该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5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及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受害人属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损害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作者腾龙,北京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3520726919,QQ:37038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