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8:51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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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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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总体进展尚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虽建立了公告平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影响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3号)部署和要求,切实发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的建立统一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要加强对市、县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督促,争取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制度落实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信息共享。

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契机,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公告。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准确和客观。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按要求及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并加强对本系统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的指导,建立系统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

三、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010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地方,要进行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的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车把转动灵活,机械性能良好,灯光、喇叭、后视镜等必须齐全有效,设备不完善的不准行驶,违者罚款三十元。
第二条 凡长驻本市的单位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使用本单位或本人的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申领广州市的车牌和行驶证。没有牌、证或牌、证不全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三条 不准拖带车辆或由其他车辆拖带行驶。不准冲红灯,不准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不准逆行单行线。
第四条 驾车时,必须依次行驶,严禁超速抢道。
第五条 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百二十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尾灯,宽度不准超出车把两边各十五厘米。
第六条 发动机气缸容积不到五十立方厘米的轻便摩托车,不准搭人行驶。
第七条 车辆必须停放保管站,不准到处乱停乱放。
第八条 持车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三者安全责任保险。
凡违犯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之一者,罚款五十元。
第九条 车辆必须每年检验一次,未办年检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每年审验一次,未办年审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 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二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三条 严禁在市区道路上学习驾车。
凡违犯上述第九至第十三条之一者,罚款一百元。
第十四条 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违者罚款十元;无驾驶证驾车者,罚款一百元。
第十五条 因违章被扣驾驶证,谎报遗失重领者,除注销驾驶证外,罚款一百元。
第十六条 伪造驾驶证者,罚款一百五十元,情节严重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摩托车营业载客,违者罚款一百元,并注销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有关两轮摩托车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