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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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在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为适应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深化改革邮电部门干部人事制度,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根据相关精神,结合邮电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原则
(一)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有利于加快领导干部的新老交替,有利于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
(二)局级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是培养干部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一种途径,根据实际情况,担任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转入现职领导职务。现职局级领导干部根据需要也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局级非领导职务的称谓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五)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高于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邮电企事业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符合局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标准,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任现职正处级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2.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最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比例限额
(一)局级企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不超过现职局级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
(二)局级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职数,原则上按一至二人设置。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邮电企事业单位提任局级非领导职务,须经各单位党组(委)集体讨论,将推荐人选上报部党组,同时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及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由人事司初核后报部党组审批,邮电部发文任免。
(二)为保证邮电企事业单位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单位要在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基础上,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邮电局级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确定本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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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或其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和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缴存人符合前款第(八)项情形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除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外,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
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本息额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及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月还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市低保补贴差值的12倍,即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低保补贴)×12。
  第十四条 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可以同时提取同户成员的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六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四章 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用于支付首付款外款项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发票。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七)新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城乡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需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十)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信贷主管部门盖章的贷款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一)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非借款人须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到原贷款银行网点签订月冲还贷协议或偿还部分本金申请或提前结清申请。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户口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十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由民政局签发的低保证。
  (十四)患有第四条第(九)项所列重病、大病的,需提供经三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医保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关系的证明。缴存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十五)缴存人提取其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户口或者结婚证、提取人同户成员公积金申请表。
  (十六)缴存人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十七)如缴存人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代办,但必须是缴存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十八条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继承人合法继承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受遗赠人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 缴存人及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上盖章。
(二)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的单据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留存联)及其他应由单位留存的票据返还本单位记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交易前将所提款项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购房的职工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将该套住房出售后再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不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套取的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20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决定》(庆政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250823050.doc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3925208.doc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87801540.doc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0032030.doc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6072239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