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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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经济管理专长、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归国、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及区、县(市)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财政、房产、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并为留学人员来沈工作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引进留学人员,应当以高层次留学人员为重点。主要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等新的经济增长点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取得或获得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
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调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来去自由。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出国时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可随时再出境。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以下列方式来我市工作或服务:
(一)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来我市讲学或者进行咨询工作;
(三)在高新技术、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合资、独资或者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五)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六)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或者技术顾问;
(七)在我市所属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我市及所属单位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结合本人专长选择工作单位,也可由市、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安排工作。
第八条 外埠留学人员到我市定居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归国留学人员的随归配偶可根据本人条件安置工作或优先推荐就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其随归子女入中、小学,由户口所在地
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对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参加中等学校的入学考试给予特殊照顾,参加市属高等院校的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九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住房,可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已经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沈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复职或者重新录(聘)用手续。对已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需要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除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因工作需要,可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在人员编制范围内不受职数限制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聘任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留学人员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工作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工作报酬及奖金,纳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向国外市场推销本市产品,由受益单位在售后利润中给予合理报酬。留学人员成功引进国外项目,受益单位在开始获利的一年税后留利中给予相应的报酬。具体比例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依法向本市提供国外新产品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的,可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务费,并可以作股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优先安排归国留学人员承担科学研究前沿课题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课题。对40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优先列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制定具体优惠政策,为留学人员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沈从事下列科研和创业活动,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一)从事讲学、培训、科学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等活动;
(三)开展高新技术的研究及其产业化工作;
(四)承担具有风险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承担、创办、领办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给予资助的项目。
上述项目纳入市各类科学技术计划,可从科技三项费用列支或通过其它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市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并向海外发布我市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留学人员资格、学位及学术成果的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应当与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相结合,使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者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市留学归国博士联合会、计算机网络系统、来信、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友咨询、访问等方式直接与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或我市各类驻外机构联系。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沈政发〔1992〕5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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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10月26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现场综合治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使现场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现场优化促进企业整体优化,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全国对外经贸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仓库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在现场的有机结合、落实和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是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销业务流程、标准和方法,对现场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人流、物流、信息流合理、高效地运转,达到优质、低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是指经营现场、工作现场和生活现场。本试行规范主要应用于经营现场,包括进出口业务经营现场和辅助经营现场。
第五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有序
(一)业务指挥统一
1.各项承包指标、经营目标和考核标准分解落实到部门、处室、科、组、个人,并订有考核奖惩办法。
2.市场调查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提出主要进出口商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有规划、有措施。
3.营销业务决策层次分明、职权明确,指挥高度统一。
4.各部门商品进销、存订有全面平衡的年度综合计划;订有分别来源单位、资金占用年、季、月度进货作业计划,订有分国别地区、商品出(进)口、收(用)汇、换汇成本(价格)的外贸作业计划,以及实施各项计划的协调、检测、修订的规程和办法。
5.有关劳动、资金、成本、物耗、费用等努力推行定额管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岗位都能订定明确的定量考核办法。
6.营销业务经营与辅助经营各环节环环扣紧,分别订有联系协作办法、制度。
(二)劳动组织优化
劳动组织能适应经营运行机制和营销发展需要,层次分明,分工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机结合和胜任、精干要求;人员管理有一套引进、培训、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现场人员精干
各工种人员有一套岗前和在职培训的制度;重要岗位人员符合素质标准要求;以外销员为主体的涉外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外事外贸方针政策,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国际贸易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掌握专业商品常识,熟悉国外市场与客户,国际知识比较广博,谈判智能比较高强。
(四)岗位职责明确
各层次、各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订有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具体明确。
(五)单证流转有序
1.制定商品流转程序图;各种业务的内部流转单据形式与内容规范化、流转制度化,迅速有序;货、帐、卡相符。
2.以进出口合同为主体的各种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进程、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归档保管等订有规定程序和跟踪管理办法。
3.各种业务函电、文件、资料的收受、处理、传递、会签、发送等有规定程序、职责权限、时限和归档检索办法。
4.信用证、有价证券的收授、审核、修改、制发内部流转单据以及结汇单证的制备等订有具体制度或规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登统有规定程序和办法。
5.单证工作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
(六)库存经济合理
商品和各种原材料库存根据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目标保持合理经济;逐步推行定额管理。
(七)各种消耗降低
建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科、组核算,订立售前测算和控制出口成本的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时回收货款,消除坏帐、呆帐。
二、纪律严明
(一)操作纪律
1.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或工作细则比较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并相应订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执行。
2.各部门的关键岗位推行素质标准考核合格上岗。
(二)劳动纪律
1.劳动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合理、具体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
2.遵守工作、作业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不喧哗打闹、不围聚闲聊,不干私活;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器具和周围环境。
3.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驻外、出差人员工作纪律或工作规定。
(三)外事纪律
1.与外商直接交往中严格遵守涉外守则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保密规定。
2.与外商谈判时谨慎谦虚,不卑不亢,讲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3.不酗酒、不涉“黄”,不私下授受礼品钱物。
4.参加出国小组和交易会回来,填写书面汇报表式;与外商谈判,作好谈判记录。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严守企业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2.对协作单位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文明礼貌,对工作不无故拖延、推诿、扯皮。
3.不利用职权和协作关系,谋私;不私拿、私用、私送礼品和样品。
4.在合适地点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其他部门和外单位的监督,对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对方。
(五)民主管理
重大决策民主化,干群关系融洽;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遵守纪律自觉性高,团结互助。
三、服务要求
(一)出口商品优质
1.有明确的适应国外市场客户使用需求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2.质量管理组织健全,全员质量意识强烈,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严格。
3.商品进销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点明确、有效;计量检测准确科学。
4.订有实际可行的售后质量跟踪、反馈措施办法,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5.新商品、新款式、新规格、新品种开发有规划、有措施。
6.商标注册及时,法定手续证件完备,覆盖面适应营销发展需要。
(二)营销服务优良
1.对外业务函电处理有规定时限、符合程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无错讹。
2.对外洽谈一般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有目的、有纪律、有信息反馈,增进客户关系。
3.广告宣传、寄样报价、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及时,规定具体要求。
4.对外合同条款合理完整、内容准确具体,表面整洁无涂改。
5.交货及时,运输快速安全,履约率高。
6.装船结汇单证填制规范、工整、清晰,传送迅捷。
7.国外客户品质异议和索赔处理及时、有规定程序和记录,陪补率不断下降。
(三)贸工(贸科、贸农)协作良好
1.按照国际市场导向组织货源,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
2.积极、主动、经常与工业(农、技)生产单位联系,互通信息,促进生产单位提高质量,根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作良好。
3.对在国外开办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实效。
4.经济合同规范化,责任分明,执行良好。
5.推动和参与生产单位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品增加品种花色、更新换代、提高档次。
6.与商检、运输、银行、海关等部门配合协调。
四、信息准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
1.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司信息中心为枢纽的综合信息管理网络。
2.信息流程图科学合理,商情与业务结合良好。
3.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处理,硬件、软件、人员、管理办法配套、协调。
(二)基础工作扎实
1.各种外源流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条理化、规范化。
2.各类业务工作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资料比较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表面整洁、传递及时有序并装订成册、检索便捷。
3.业务统计资料齐全、清晰,统计准确、及时。
(三)现场信息反馈及时
日常函电、对外洽谈、出国小组、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市场客户动态、合同执行进程、经营计划进度等各种信息能及时反馈和迅速、正确处理,制度落实。
(四)档卷管理规范
各种文件、资料、业务信息立卷归档分类清楚、摆放整齐、保管妥善、调阅方便、管理规范化。对有密级的文件,要注意保密和安全。
五、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
1.各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文娱流动场所、生活区以及安全、水电、通讯、宣教设施等整体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营业务流程最佳路线需要,有利内外联系,符合安全要求。
2.各办公室等内部布局合理有序,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按照定置图摆放。
(二)环境雅观
1.各工作区和生活区通道畅通无阻,不置放柜橱箱包,不堆杂物,不停车、不搭建。
2.横幅、标语、告示、黑板、图表、宣教园地等位置适宜和固定、醒目、整齐雅观、有时效。
3.各种设备、器具、消防器材、车辆等定置存放,有定置标志。
4.门、窗、壁、地面、柜橱、桌椅等完好无缺,无乱贴、乱涂、乱钉、乱挂、乱扯线。因地制宜搞绿化点。
(三)清洁卫生
1.各工作区、生活区和通道、走廊、显示窗明、壁洁、地净;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保持清洁无积尘。
2.盥洗间每日打扫,保持整洁卫生,无恶臭、无垃圾杂物、无污垢污水。
3.废纸、废物、垃圾等固定点堆放要与周围隔离,每日清理打扫干净。
(四)标志明显
1.布局标志:公司总入口处和各层楼面在合理位置设立公开对外的各部门、科室、通道和各种设施的平面示意图或指示牌。
2.部门标志:各部门、科室、场所、生活设施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规范醒目的标牌。
3.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煤气管具、检测设备、化学材料等按照不同要求设置各类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五)文明办公
1.办公室色调雅宜,工作环境良好,不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办公柜橱内、办公桌面与桌内文件、单据、资料帐卡等分类定置存放,取用方便,无脏、乱、差现象,无散失、不泄密。桌面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3.办公人员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态度和蔼,精神振奋。
4.各办公室和包干区建立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值班检查制度,执行有记录。
六.设备完好
(一)电脑、传真、电传、复印机、打字机、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等建帐、立卡、编号,实行定置管理。
(二)各种设备建立文明操作和定机定人定期检查保养的管理制度,保持运行正常。
(三)建立传真、电传、国际长途以及程控直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六条 公司领导层和各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定期深入现场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检查、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自觉和主动为现场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条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可根据本试行规范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的现场管理和考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八条 本试行规范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6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化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是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当前财政欠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政欠债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欠债是指在经济建设、财源建设和城镇建设中经各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或个人借入的债务和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支的矛盾所造成的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和欠上级财政部门超调资金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经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个人借入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在财源建设中,借入的资金及欠拨的资本金等;

(三)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及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负债的种类。根据我市当前财政负债的具体情况,由财政负担的负债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借款、财政信用资金借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股金会、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借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向经济实体借入的款项(含向个体工商户借入)。

(四)财政部门向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款项。

(五)在财源建设中,欠拨各新办企业的资本金。

(六)财政赤字和财政欠发的工资。

(七)各级财政部门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





第三章 清理欠债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政府可集中使用的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第五条 停止一切越权、变相减免税和财政返还,要坚决制止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返还行为。

第六条 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出要从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退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外,财政要停止各项挖、改等扶持补助政策。

第八条 规范财政支出顺序,保证工资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认真清理,及时补发。

第九条 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除年初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外,在政府每年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结余中也要按一定比例划转,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核定。

第十条 认真清理追收各种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借款,要建立“周转金、信用资金催收催缴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清理各级财政违规担保,对向国内借款提供的担保要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把消化财政历史欠债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规范财政借款和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的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于扶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财政借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要规范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财政扶持的财源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要建立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是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政府财政承借承还、担保的项目借款,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报政府审定下文批准执行。对过去已办理的同类型项目借款,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补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出台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做到科学决策,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或从银行机构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财政负债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借款之外,禁止以财政的名义向任何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防止各种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市和县(市)区财政超调上级财政资金,坚决实行收入进度与预算资金调度挂钩的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