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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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国家计委

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1993年计划(草案)和1994年框架计划的通知》的精神。我们起草了《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从明年开始,劳动工资计划一律按新的方法进行测算、编制。我们将选择部分省市进行比例浮动考核试点,不进行试点的省市按挂钩比例确定总量指标,实行定量考核。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附表测算的要求,尽快上报测算数字及计划建议报表。要求明年进行试点的单位,请提出书面报告,并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

附: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步建立国家与省市两级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用工、自主分配的新的计划管理体制。实现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实现的宏观调控目标。特制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比例挂钩弹性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试行办法。

第二章 实施的范围
第二条 弹性计划实施的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第三条 各地区的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均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在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中实行单列考核和监测。

第三章 相关经济指标的选择和基数的确定
第五条 国家对各地区以国民生产总值作为相关的挂钩经济指标;国家对部门和企业集团以增加值作为相关的挂钩经济指标。对已实行“工效总挂”的部门和企业集团可以按原办法执行,也可以改按新办法挂钩。同时用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作为辅助经济指标,用以协调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第六条 挂钩弹性计划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国民生产总值等指标基数的核定,第一年原则上均以上年度统计实际数为基数,从第二年开始,按上年末应提数,当年结算滚动考核。

第四章 挂钩比例的核定办法
第七条 地区和部门工资总额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等经济指标的挂钩增长比例,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采取历史回归法,参照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的水平,来确定各地区(部门)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职工人数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按可比价计算)的比例按照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的原则来确定。根据近十年全国历史数据的回归测算,这个比例一般掌握在1:0.25—0.32之间,即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增长1%,职工人数增长0.25—0.32%。再参考劳动生产率水平和技术经济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各地各部门的相关比例。
第九条 各地区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以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按照各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模型测算出来各地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基础,并参照各地自报数和全国总的增长速度,综合平衡确定。

第五章 编制程序
第十条 实行弹性计划后,劳动工资计划编制程序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国家计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各地、各部门在检查总结上年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安排及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议计划数,主报国家计委、抄送劳动部、人事部汇总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意见,经综合平衡编制分地区、分部门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审定下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指标比预定速度快,地区(部门)有权自行按规定比例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量,反之要减少计划增加数。计划期结束后,各地和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和结算。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宏观监控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计划执行情况采取第二年考核上年执行的结果。如当年有结余指标允许跨年使用;如当年超过的要从第二年度中扣减。计划采用两年一滚动,五年总核算的办法。经过试行正式确定比例系数后,在一个五年计划期内原则上不调整挂钩比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各地全部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作为预测、监测性的指导性计划,将根据运行中的问题,实行相对调控。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宏观指导和及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立定期对各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用工总量进行宏观追踪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公开发布各地区(部门)工资总额、用工人数和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并检查比例关系是否合理,对比例有较大问题的地区(部门)要及时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发生大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出各自的调控办法,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地区、部门,要认真检查超计划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于无特殊原因,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增长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时,国家将采取某些经济、行政、法律上的手段进行相机调控。

第七章 试行办法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本着思想要解放,胆子要大,步子要积极稳妥的精神,从一九九三年开始,首先选择部分省市试行劳动工资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增长比例挂钩弹性计划,实行定比例(或定含量)考核;其他地区和部门,也按劳动工资增长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增长的比例,编制劳动工资绝对数计划,实行定量考核;将劳动工资计划覆盖调控范围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扩到全社会。其次,经过试行,对挂钩比例,计划指标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逐步转入正式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本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计划编制中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附件一: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计算方法
二:职工人数弹性计划计算方法
三:职工人数计划挂钩比例测算表
四:工资总额计划挂钩比例测算表

附件一: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计算方法
1.W=C1 +C2 PGNP+C3 W(--1)
W--计划期工资总额计划到达数
W(--1)--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
PGNP--计划期现价国民生产总值绝对数
C1 为常数项
C2 为PGNP系数
C3 为上年工资总额余数

附件二:职工人数浮动计划计算方法
用回归预测的方法,按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考虑经济发展中有机构成提高因素去核定各地区职工人数、全国职工人数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的挂钩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E1 =E0 +E△
E1 --计划期职工人数计划到达数
E0--核定的计划基期职工人数
E△--计划期新增职工人数
2.E△=E0 ×P×T
P--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T--核定的挂钩比例
3.E1 =E0 (1+P·T)
附件三:职工人数计划挂钩比例测算表表一 单位:万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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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六五”|“七五”|
| 项 目 | | | | | | 平均 | 平均 |
| |实 际 |实 际 |实 际 |实 际 |预 计 |增长% |增长%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职工人数 | |
|------------------------| |
| 其中:全民所有制 |说明: |
|------------------------| |
| 集体所有制 | 1.甲栏第1项、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部填报, |
|------------------------| |
| 其他所有制 | 国务院各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只报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 |
|------------------------| |
|2.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 2.甲栏第2项按可比价格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
|------------------------| |
|3.职工人数同国民生产总| 市按国民生产总值填报,国务院各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 |
|------------------------| |
| 值或增加值增长比例 | 增加值填报。 |
|------------------------| |
| 其中:全民所有制 | |
------------------------------------------------------------------------------------------------------------
附件四:工资总额计划挂钩比例测算表
填报单位:
--------------------------------------------------------------------------------------------------------------
|单位|1980年|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
------------------------------|----|------------------------------------------------------------------------
一、国民生产总值(现价) |亿元|
------------------------------|----|
国民生产总值指数(不变价)| %|说明:
------------------------------|----|
增加值(现价) |亿元| 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填报,增加
------------------------------|----|
增加值指数(不变价) | %| 值指标由各产业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填报。
------------------------------|----|
二、职工工资总额 |亿元|
------------------------------|----|
1.全民所有制单位 |亿元|
------------------------------|----|
2.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亿元|
------------------------------|----|
3.其他所有制单位 |亿元|
------------------------------|----|
三、平均资金利税率 | %|
------------------------------|----|
四、平均工资利税率 | %|
------------------------------|----|
五、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 %|
(1980年为100) | |
------------------------------|----|
六、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与工资总 | |
额增长之比(以GNP为1)| |
------------------------------|----|
七、工资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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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预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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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提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全省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
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应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七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拟设立开发区的应具备资源、人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投资环境方面的相对优势,符合国家和本省开放开发的总体战略。
第九条 申请设立开发区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开发区的申请;
(二)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设立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有关的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经营和从事补偿贸易;也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方式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引进投资和技术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本省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单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设立外汇帐户的,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企业清算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剩余资产可以处置,外商分得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应列入省和所在地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需要安排信贷资金或债券投资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汇总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不履行对开发区的管理职责,或者干预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侵犯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或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管开发区等其它类型开发区,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4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2001-10-17

教基[2001]25号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布以来,对于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教育部对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研究《课程标准》,掌握精神实质

  《课程标准>是国家指导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评估、考核,以及规范教材编写与审查的规章。此次修订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教育改革步伐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建设,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导渠道作用,重点解决“繁、难、偏、旧”和偏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增强时代感,淡化学科体系,强化实践环节。修订后的《课程标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增加了用于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课时。强调教学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与现在提法不相符合,观念比较陈旧,纯知识性、概念化的内容做了删改。对过高的认知要求,适当降低难度,同时增加具有时代感、鼓励学生创新和实践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通过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力求促进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倡导研究性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以及全体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课程标准》,特别是对新修订部分要进行深入的研究,领会修订目的,掌握精神实质。

  二、积极做好《课程标准》的实施工作

  《课程标准》的实施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推进下一步德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步骤。新修订的《课程标准》颁布后,依据原《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编写并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
政治课教材,要根据修订后的《课程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并报教育部备案。2002年春季开学起,实施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停止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教材,或此前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必须按新修订的《课程标准》修改后送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积极做好培训教师工作

  修订的《课程标准》对教师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师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全面掌握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还要不断更新观念,研究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帮助教师掌握《课程标准》,教育部将有计划地
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师培训工作,确保《课程标准=》的贯彻实施,从而推进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进一步改革。

  实施《课程标准》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我部。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修订说明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发试行以来,对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和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试
行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中央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小学德育工作特别是德育课程的建设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增强时代感。为此,教育部对<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使之更好地发挥学校德育工作主导渠道的作用。

  一、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转变教育观念,适应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淡化学科理论体系,增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二、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小学一、二年级加强了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三至五年级增加关心和帮助贫困家庭、灾区人民的教育要求,加强关心他人的教育。在小学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还增加“会与教师交换意见”、“学会与人交流”、“要自信,不自卑”等内容。
  对七年级的教学内容结构作了调整,把心理品质教育、道德教育与健康人格教育结合起来,以加强学生的品格修养。在课题上进一步突出品格修养的要求,把单课题式改为双课题式。如将“锻炼心理品质”改为“锻炼心理品质,加强品格修养”,“善于调节情绪”改为“善于调节情绪,保持乐观心态”。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增加品格修养的内容。比如,在“锻炼心理品质”的教学内容中,加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健康的人格;良好的心理品质有助于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操的培养”。

  八年级强调对学生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自我保护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九年级加强国情、国策教育,课程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将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史部分合为一个单元;新增“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个单元。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充实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和“科教兴国战略”等国情国策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关当今世界形势的知识。

  三、删除“繁、难、偏、旧”的内容,减轻学生负担

  在一至六年级,删除对一些概念的认知要求;将对某些内容的要求确定为“知道”,以降低教学要求。
  在七年级,删去部分纯心理学概念的教学内容,以及对这些概念的识记或理解要求,以淡化学科体系,减轻学生负担。
  在八、九年级,删去了一些离学生生活较远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史实及概念化、学生难于理解的教学内容。

  四、强调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

  1.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增加“大胆提问”。在三至五年级的行为要求中,增加“主动寻找答案”等。在六、七年级增加“勇于探索和创新”的教学内容。
  在启发式教学原则中,强调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明确提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代感。

  强调教学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时代感,强调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方式进行教学,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努力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八年级法律常识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将原“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为“针对性”原则,以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3、较大幅度增加了实践活动的要求,以加强实践教学。

  在教学时间安排中,规定小学至少有30%的时间、初中至少有20%的时间用于开展学生课堂活动和相关的实践活动。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除原有的实践活动要求外,又补充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在教学方法中,强调“社会实践活动是本学科教学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增加课堂教学中学生活动的成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在学习评价中,强调了对学生行为表现和道德实践能力的评价,通过评价,努力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氛围。
  将七至九年级教学要求中的“运用”层次,全部改为“活动”。强调在活动中学,在活动中用,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且适当增加了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

  五、规范有关概念,采用新提法

  将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法,改为“邓小平理论”;八年级删除“义务兵役制为主体”这一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提法。

  六、统筹安排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课时

  根据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安排一至九年级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同时,考虑到目前中小学还没有完全贯通的现状,就不同学制对课程标准的适用作了说明。
  课时安排只规定了年段或年级的大约总课时数,不再按单元细分,使教师处理教学内容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弹性,便于教师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

  七、教材编写和选用

  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文件原在本刊2001年第12号(总第150号)上刊载过,由于我们工作不细,在印刷时有一页印错了,现重新刊载,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