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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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有些省、市税务局询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这样做,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
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的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是扩大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据此,规定如下: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198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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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重办发(1996)77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目的,以服务工业和农业为重点。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评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补充、增新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一大批业务骨干,造就一批跨世纪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内容、时间与方法
第五条 根据本地区、单位、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对不同层次的人员确定不同层次的学习内容、时间及方法。
结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的实际,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本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对新技术的跟踪能力和创造能力。
结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的实际,主要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开发创造能力。
结合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主要学习实际技能,提高岗位工位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结合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实际,主要进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
结合变换新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主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的学习,以适应新岗位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以短期为主,脱产学习时间,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七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举办各级各类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开展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和福利等遇不变。
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接受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 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夫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
继续教育活动;交流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有关继续教育的理论问题。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基层单位负责贯彻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负责登记、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进行奖惩;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
第十一条 重庆继续教育协会在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继续教育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基地、师资与经费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要充分利有现有的办学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场地。继续教育协替及有关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办学单位是开展教育的重要力量。政府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广开学
路,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学术团体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选择本专业、学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应保证足够的经费,并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企业单位在职工经费中开支。事业单位主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市和区市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安排的预算中予以统筹使用。
提倡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培养继续教育自我发展能力,扶持各种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工作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对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继续教育职责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营科研单位。中央及外地驻渝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6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