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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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等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等


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已于1995
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提出
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因工作需要办理了留任手续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3.按照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考核文件中规定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虽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范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可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下同)标准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人工资档次。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转工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满三年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办理;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三年以上的,自转工确定其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在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后,从第二年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晋升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
5.工人聘任(用)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晋升相应的工资档次。
6.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含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后,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当年重
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7.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职务发生变动的人员,在当年10月1日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基础上,再按职务变动的有关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8.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至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调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原单位按调动前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补发到调出之月。
9.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志愿兵、义务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京国工改〔1994〕第7号文件确定工资后,按调入人员的办法晋升工资档次。
10.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凡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工资。
11.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从第二个考核年度考核结束起进行,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补发工资。

三、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考核年限的计算
1.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后,其考核年度从晋升工资档次的次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
3.两年考核期中,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或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了解,本人在原单位表现良好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考核年限人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当年算起。
5.在职职工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执行相应学历定级工资。其中增加的职务工资额低于或等于按原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的,其考核年限连续计算;超过的,考核年限从执行相应学历定级工资的当年算起。
6.高等学校长学制毕业生,其中5年制的,从定级后的次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并开始计算考核年限;6年制的,从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
7.连续两年考核期中,第一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期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第二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考核期重新计算。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晋升工资档次时,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不晋升工资档次,待其问题结论后,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可以正常晋升,工资予以补发。
2.单位派出带薪脱产培训、学习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及学校介绍的情况确定其是否晋升工资档次。
3.带薪因公出境留学人员,原工作单位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及在境外的政治表现确定其是否晋升工资档次。
4.女职工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休产假、哺乳假的,其休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5.机关工勤人员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后,其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工资构成中的30%部分)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含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档次后,其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全部拨款事业单位30%;差
额补贴事业单位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5%及按照有关文件执行高于上述津贴比例的部分),重新予以核定和追加,内部自主分配。
6.有保留工资的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时,其保留工资应予以冲销。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时,增资的50%用于冲销生活补贴;运动员的保留津贴,按增资的半个档(级)差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直到冲完为止。
7.代课教师的工资如何增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8.晋升工资的工作人员,由单位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或《北京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变动职务工资审批表》或《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变动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拨款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10.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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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土地部门要将代
收的专项费用等有关事宜移交同级墙改主管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充分利用工业废料、保护环境”三项基本国策,加大限制毁田烧砖政策的调控力度,大力发展节能、节
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节能建筑工作步伐,确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筒称专项用费)及时收缴,合理使用,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由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具体工作。
省墙改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二)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五)拟定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建造示范建筑,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
(六)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
(七)负责组织论证确定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
(八)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九)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二章 专项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 专项用费征收范围:
(一〉凡省内使用实心粘土砖建造的各类建筑(包括旧房拆除后新建),除符合免缴条件并经批准的建筑外,均要由建设单位缴纳专项用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专项用费:
1.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及宿舍、学校校舍和教师宿舍、医院、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和其他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2农村个人建住房;
3.救灾建房。
(三)免缴专项用费的审批权(农村个人建住房除外)统一集中在省墙改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各市、州、县均无权批准减免。省墙改办可授权市、州墙改办负责部分非工业项目的减免审批,报省墙改办备案。
第五条 专项用费行收标准:
专项用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一律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专项用费进入总投资,列入总概算。
第六条 专项用费征收办法:
(一)各市、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所辖县、市),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征收,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权。
各县(市)所辖范围内,委托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各项费用时一并代收,同级墙改主管部门负责监收。,
(二)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的专项用费,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各项手续之前,要先到市、州墙改主管部门缴纳墙改专项用费,墙改主管部门开给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凭此收据再办理其他手续。凡未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
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免缴专项用费的建设项目(农村个人住宅除外),建设单位应先向省墙改办填报专项用费免缴审批表(各市、州墙改主管部门代发放),交验有关项目文件,除委托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审批的部分项目之外,均由省墙改办统一负责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免缴批准文件方可发
放开工许可证。
(四)各市、州墙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墙改专项用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于每季初5日前将上季度本级及所辖县(市)新开工项目清单及代审批减免情况报省墙改办备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专项用费的返退
第七条 已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项目如已使用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可按一定比例返退。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凭建筑设计说明、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的材料单据及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评定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填报返退专项用费的申请表(由各市、州墙
改主管部门代发),同时交验缴款收据,向当地墙改办申请返退专项用费,逾期不再返退。
第八条 返退专项用费的数额按照该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计算: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50%以下者(含50%)不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50%以上至80%(含80%)者返退65%;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0%以上或达到JGJ26—95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全部返退。

第四章 专项用费的分成
第九条 各市、州、县收缴的专项用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辖市、州征收的专项用费60%留当地墙改主管部门;35%交省墙改办;5%交当地监收部门作为监收手续费;
(二)各县(市)征收的专项用费,60%交县(市)墙改主管部门;15%交省墙改办;20%交主管市、州墙改主管部门;5%作为监收部门代收的手续费;
(三)省、市(州)、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再分别从各自分成的专项用费中划出8%交给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用于建设行政部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程的制定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条 专项用费属预算外资金,各部门要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各自缴纳财政应集中的费用。

第五章 专项用费的使用
第十—条 专项用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建设和老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补充资金;
(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等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墙改办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墙改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用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偿使用、限期收回、滚动周转、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专项用费为有偿使用。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
(三)项的专项用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实行无偿使用。
(三)专项用费的有偿使用期限和利率:
1.用于新型项目的专项用费的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其年利率可比国家同期基建贷款利率优惠30%;
2.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用费的贷款期限为1至3年,其年利率可比国家同期技改贷款利率优惠40%;
3.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中有偿使用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其年利率可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优惠50%。
(四)专项用费的有偿使用费,全部计入专项用费总额,滚动周转。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项目属于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要按程序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
3.有偿使用专项用费的单位,除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外,还必须由具有偿还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做经济担保;
4.用款单位的自筹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30%以上。
(二)市、州城区内(不含所辖县)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基建和技改项目,要先按现行的审批程序经过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后,用款单位再向市、州、墙改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部门的论证及审批材料(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用款的担保材
料。用款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财政专户拨款并报省墙改办备案;用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和市、州财政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墙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有关材料要一并上报),市、州财政再拨款。
(三)县(市)范围内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程序,比照上款办理。用款额度30万及以下的,由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县(市)财政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墙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县(市)财政拨款,并报省墙改办备案;用款额度30万元以上
的,报省墙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县(市)财政再拨款。
(四〉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专项用费,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墙改办备案;在5万元以上的,报省墙改办审批。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划拨给城建管理部门的费用要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墙改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用款单位在申请被批准后,必须和有关墙改主管部门签订用款和还款合同,用款单位要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用款的部分,利息按银行利息再加权10%。无力偿还的,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
(七)用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有关墙改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及专项用费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项目验收时,要通知有关墙改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八)用专项用费安排的项目,由各级墙改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墙改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并按月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主管部门对专项费用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收取专项用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票据”。
第十七条 哪一级墙改主管部门发出的专项用费,在项目建完后,由哪一级墙改主管部门负责清还。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有关统计报表制度。
(一)各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的专项用费总额的35%,各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将上月收缴的专项用费总额的15%和20%分别汇缴省墙改办和所在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的专项用费专户。省、市(州)墙改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
专项用费分别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二)各市、州、县墙改主管部门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墙改办报送上月收缴专项用费月报表和上月收缴专项用费所开出专用收据的全部第五联单据。
(三)各市、州、县墙改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墙改和财务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墙改办审批。
(四)各市、州、县墙改主管部门要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同时抄报省墙改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用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各级墙改主管部门的财务应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墙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者,一经查实,由当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缴纳应缴专项用费总额每天1‰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未缴纳专项用费开工的,属违章建筑,各市、州、县墙改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或作弊不缴、少缴专项用费者,墙改主管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查实,责令限期上缴或如数补缴,并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改主管部门要按期向上级墙改主管部门上缴分成部分的专项用费。逾期5日不上缴,由当地建设银行划转。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停止其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并通报批评,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提交伪证骗取返退专项用费者,墙改主管部门要追回全部返退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用费,要专款专用,各级墙改及财政部门有权对专项用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挪作他用的,墙改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及时追回已投放的全部资金。并每超期1个月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增加20%计收专项用费利息,
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建材计联字〔1992〕21、25、2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新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1996年12月23日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国务院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参事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组织参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组织参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参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
(三)组织参事对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参事搜集、整理文史资料,撰写专题著作;
(六)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者担任。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六条 国务院参事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
(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国务院参事室下设秘书处、服务处。各处分别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在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做好为参事服务的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范围另定。
第八条 国务院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调查研究员和聘任特约调查研究员,协助参事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