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实施科教兴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维护科协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科协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市、县(市、区)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应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省、市、县(市、区)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省、市科协由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团体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的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层科协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含研究会,下同)。基层科协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资格。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科协是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科学技术团体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科协应当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基本工作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科协依法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八条 科协要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反对迷信,揭露和抵制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第九条 科协应当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科协要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者协同有关部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推广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科协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要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并在服务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推进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与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作,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科协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科学技术工作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科协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并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可以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攻关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
训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团体和基层科协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科学技术团体兼职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所在单位应将他们从事科协、科学技术团体工作的实绩,作为其本职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年人均计算,应当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并监督有关单位发挥科普设施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合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科协和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独立核算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科研单位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协经费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不得将科普设施改作他用;科协与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属关系及其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违反前款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7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编办[1993]33号
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1993年9月7日
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以社会化为方向,改革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机关后勤工作是政府机关开展职能活动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机关后勤部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任务,在保障机关工作、改善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管好资产和节省开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机关后勤部门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探索改革,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了政府机关职能活动的顺畅进行。但是,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供给制、福利性、“小而全”、封闭式的自我服务特征和运作方式,造成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行政管理负担过重、人财物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等问题愈来愈出,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束缚了机关后勤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和机构。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促进后勤事业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机关后勤机构改革也应以转达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为指导思想,贯彻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精神,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行政机构和编制;二是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三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步骤及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四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将后勤服务部门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改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第二步,经过过渡,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当前,要按照“小管理、大服务”的思路,改革机关后勤机构,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将现在统一由机关后勤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分别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承担。其中,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指机关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
目前,由机关承担的人防战备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应列为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的老干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文印室等,从现实出发,也列入机关行政管理职能。老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具体办法将另行发文。
机关后勤机构的服务职能,是指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职能。主要有: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技工班、电话班、传达室、服务班、浴室、理发室、锅炉房、洗衣房、小卖部、生活福利科(处)、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幼儿园、疗养院(休养所)、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队(修建队)、印刷厂、修理厂、礼堂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行政机构承担,服务职能由机关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
改革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专门的后勤行政司(局),个别人员较多、后勤行政管理任务重,以及需要承担驻外机构后勤管理工作的部门除外,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办公厅(室)。个别机关人员较少,且又单独在一地办公的部门,其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可以不分设机构,由办公厅(室)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的办法,对其所属的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机关行政序列,使用机关行政编制,其编制数应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部门根据内设机构限额提出意见。
单独设立的后勤行政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后勤服务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设立服务机构,承担各项服务职能。服务机构称“***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机关服务局”的图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按机关内设机构确立相应级别,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由机关任命(行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中心”所属部门的设置,由“中心”自定,不相应对照行政级别,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单独核算,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
在同一地点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成立一个联合机关服务中心,统筹负责有关单位后勤服务工作。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编制管理。机关服务中心使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机关行政附属和后勤事业编制统一改为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在国务院机关精简后的行政编制的15%左右。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发[1992]5号文件和中编办[19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改革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一是国家财政按行政在编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机关后勤服务费;二是机关财务对机关服务中心按编制逐步实行定额补贴,1994、1995两年内暂按机关行政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预算标准拨付,第三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减拨完。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列入“机关事业经费科目”核算。三是机关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具体承包定额标准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机关资产对外开展经营服务,按有关规定,应向机关上交资产占用费,具体比例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要深化改革,逐步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方式过渡。
三、机关后勤机构改革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直接关系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关系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第一步的改革,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为此,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增长,国家财政需相应提高现行的行政经费预算标准,理顺经费关系,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有偿服务机制的逐步建立。
第二,鼓励和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第三产业。机关服务中心办实体要与党政机关经商、办公司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在其起步阶段,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财政借款和部门自筹经费方式给予必要扶持,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
第三, 对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第三产业,要在工商、税收、物价、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
第四, 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机关,纳入机关基金管理。
第五, 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差额预算单位,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单位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包干基数前提下,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其工资增长应参照企业的办法,随经济效益好坏浮动。
四、加强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方案,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有关问题,并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后勤改革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