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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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及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对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
理的监督、检查。”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对拒不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属于非经营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由各级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应责令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夜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把本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系指:
(一)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橱窗装饰灯光;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
(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四)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照明灯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及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监督、检
查。
第五条 电力、市政、规划、房管、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参与城市夜间照明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在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专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施的安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夜景灯光建设计划,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配置。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大中型构筑物,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安装。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电力、市政、园林等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照明设施,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
第九条 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要以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 商业门脸的牌匾、字号、招牌,要以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凡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夜景灯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改进完善,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

第三章 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者应经常保持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凡由市统一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均须向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接受单位即为夜景灯光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责任者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含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单位名称灯光及橱窗的装饰性灯光照明设备,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三团三线”范围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照明装饰灯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前款各类夜景灯光于每日22时30分以后仍需开启的,其关闭时间由各责任者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节日装饰灯光、外体泛光照明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重大活动需开启前款范围内的灯光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管理部门临时通知各责任单位。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属于非经营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由各级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责任者或者责任单位负责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市容管理部门、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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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5〕10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4]5号),为力争2006年,确保2007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特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m2以上,且布局合理,分布均匀(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各城区间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m2以内,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人均公共绿地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差距较大。截至2004年底,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47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为8.05m2。其中2003年启动建设的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和2004年纳入全市公园体系的凤凰公园已完成总体规划,总面积472公顷。截至目前,完成了部分道路、景亭建设,但基础设施、景观建设几乎还是空白,离公共绿地标准相差甚远。如果减去三个新建公园计入到475公顷中的239公顷,实际我市建成开放的只有神农等6个公园和白石园等16个街旁游园(广场),总面积236公顷。按2004年我市城区非农业人口59万人计算,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4m2。
2.公共绿地面积分布极不均匀。按建成开放的6个公园和16个街旁游园(广场)分布统计,最高为石峰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m2,其次为芦淞区3.45m2,天元区2.7m2,荷塘区0.51m2。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现有公共绿地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面积标准和分布要均匀的原则,同时参照省外已验收城市的指标,确定14个公园,其中新建8个;41个街旁游园(广场),其中新建25个;新建白石港生态港和提质改造枫溪港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验收项目,总面积77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2007年85万人预计,为9.05m2,其建设项目、面积、分布及资金概算如下:
〖BHDFG24mm,FK10mm,K20mm,K10mm,K23mm,K33mm,K35mm,K25mmF〗区〖〗建成公共
绿地总面
积及人均
公共绿地
面积〖〗建设形式〖〗公园
(广场)〖〗面积(公顷)规划
面积〖〗建成
开放
面积〖〗资金概算
(万元)〖〗备注芦

区〖〗2004年人口为16.91万人,2007年按21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213公顷÷21万人=10.16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神农公园〖〗32.26〖〗32.26〖〗1、提质改造神农湖周边绿化
2、提质改造贺家土景区绿化
3、提质改造正大门
4、拆除原办公室、新建绿地1万m2合计45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文化园〖〗15.49〖〗15.49〖〗维护管理〖〗南方广场〖〗1.4〖〗1.4〖〗维护管理〖〗白石园〖〗6.74〖〗6.74〖〗维护管理〖〗中心广场〖〗2.39〖〗2.39〖〗提质改造40万元〖〗市投改造新建和续建〖〗翠塘花园〖〗1.25〖〗1.25〖〗60万元〖〗区建市奖王塔冲花园〖〗0.98〖〗0.98〖〗50万元〖〗区建市奖芦

区〖〗〖〗新建和续建〖〗湖湘文化广场〖〗2.2〖〗2.2〖〗60万元〖〗区建市奖株董立交广场〖〗1.5〖〗1.5〖〗8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庆云山绿地〖〗0.8〖〗0.8〖〗50万元〖〗区建市奖建宁大桥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人文广场〖〗2〖〗2〖〗8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幸福广场〖〗0.35〖〗0.35〖〗4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南华休闲广场〖〗1.1〖〗1.1〖〗66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枫溪港风光带〖〗2.6〖〗2.6〖〗15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天池公园〖〗121.85〖〗60〖〗3000万元〖〗市补区建凤凰公园〖〗201.66〖〗80〖〗500万元〖〗市补南方
公司建设石

区〖〗2004年人口为19.46万人,2007年按2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8公顷÷25万人=8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石峰公园〖〗153.46〖〗153.46〖〗1、提质改造蔷薇园
2、西门景区建设
3、南门景区建设
4、游路建设
5、森林防火
合计43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楠峰公园〖〗4.5〖〗4.5〖〗提质改造80万元〖〗市补企业
建设新奥绿地〖〗0.06〖〗0.06〖〗维护管理〖〗新
建〖〗石峰大桥桥北
绿地〖〗2.5〖〗2.5〖〗150万元〖〗区建市奖响田路与
红旗西路
立交桥绿地〖〗1.2〖〗1.2〖〗2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响田路边山头
小游园〖〗5〖〗5〖〗150万元〖〗区建市奖空四站前
绿化广场〖〗1〖〗1〖〗50万元〖〗区建市奖石

区〖〗〖〗新
建〖〗响田路二医院
传染病大楼旁
绿地〖〗0.8〖〗0.8〖〗30万元〖〗区建市奖白石港生态港〖〗30〖〗30〖〗1000万元〖〗区建市奖天

区〖〗2004年人口为5.73万人,2007年按1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60公顷÷15万人=10.66m2/人〖〗维护管理〖〗炎帝广场
黄山广场
黄河广场
泰山广场1
泰山广场2
长江广场
天台广场
滨江广场〖〗15.5〖〗15.5〖〗维护管理其中炎帝广场提质改造,增加绿量〖〗新
建〖〗体育公园〖〗56.5〖〗56.5〖〗另有资金建设〖〗滨江公园
(湘江风光带)〖〗50〖〗50〖〗石峰大桥至建宁桥
河西段预算105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天台公园〖〗71.5〖〗25〖〗建设区域:电视塔
楼区和茂林修竹区
800万元〖〗市补区建建宁大桥
桥头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石峰大桥
桥西绿地〖〗6.0〖〗6.0〖〗200万元〖〗市投庐山路与
长江路广场〖〗0.16〖〗0.16〖〗20万元〖〗区建市奖惟楚对面绿地〖〗2.8〖〗2.8〖〗10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昆仑山路绿地〖〗0.15〖〗0.15〖〗2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华山路绿地〖〗2〖〗2〖〗60万元〖〗区建市奖荷

区〖〗2004年人口为16.9万人,2007年按24万人计算〖〗维护管理〖〗流芳园〖〗2.1〖〗2.1〖〗维护管理〖〗怡山公园〖〗2.2〖〗2.2〖〗维护管理〖〗601厂向阳广场〖〗0.32〖〗0.32〖〗维护管理〖〗红港广场〖〗1.9〖〗1.9〖〗维护管理〖〗荷

区〖〗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9公顷÷24万人=8.3m2/人〖〗〖〗新华桥绿地〖〗0.26〖〗0.26〖〗维护管理〖〗文化路行政
小区绿地〖〗1.8〖〗1.8〖〗维护管理〖〗新
建〖〗荷塘公园〖〗148.5〖〗100〖〗3000万元〖〗市补区建东湖公园〖〗50〖〗50〖〗3000万元〖〗市补企业建设天鹅湖公园〖〗33.35〖〗33.35〖〗〖〗水利资金建设红旗立交桥
绿地〖〗6.24〖〗6.24〖〗1118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公园路货场
绿地〖〗0.15〖〗0.15〖〗15万元〖〗区建市奖119左侧建材
市场绿地〖〗0.12〖〗0.12〖〗15万元〖〗区建市奖电焊条绿地〖〗0.06〖〗0.06〖〗10万元〖〗区建市奖桂花路商业
技校门口绿地〖〗0.05〖〗0.05〖〗10万元〖〗区建市奖〖BHDG26mm,FK10mm,K20mmZQ*2,K10mm,K23mm,K20mm,K13mm,K35mm,K25mm〗〖〗建成公共绿地面积770公顷÷85万人=8.98m2/人〖〗〖〗〖〗1048〖〗770〖〗16734万元〖〗其中市投预算
11500万元
二、道路绿化建设计划
(一)道路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有本地区特点,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市区现有主干道14条,次干道30条,道路绿化普及率100%,道路绿化达标率27%。其中主干道只有株洲大道、天台路、长江路、黄河路、泰山路、响石响田路、沿江中路7条绿地率达到25%的标准,7条未达到。次干道只有黄山西路、长江西路、庐山路、昆仑山路、嵩山路5条绿地率达到标准,25条未达到,市区段湘江两岸,白石港北岸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差。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道路绿化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根据初定的验收线路,确定以下新建、扩建、改造计划。资金预算12300万元。
2005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责任单位庐山路2、3街区〖〗24000〖〗〖〗312万元〖〗天元区嵩山路1、2街区〖〗8000〖〗〖〗104万元〖〗天元区珠江南路1、2街区〖〗10000〖〗〖〗130万元〖〗天元区泰山路3、4、5街区〖〗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华东路延伸段〖〗85000〖〗〖〗280万元〖〗荷塘区钻石路〖〗350〖〗〖〗15万元〖〗荷塘区新文化路(电业局至文化桥)〖〗1700〖〗〖〗25万元〖〗荷塘区红旗西路(链条厂至田心北门)〖〗7100〖〗〖〗100万元〖〗石峰区响田路垂直绿化〖〗〖〗〖〗10万元〖〗石峰区响石西路〖〗4500〖〗〖〗60万元〖〗石峰区清水路〖〗5850〖〗〖〗76万元〖〗石峰区南方通道〖〗4000〖〗〖〗80万元〖〗芦淞区庆云山路〖〗1800〖〗〖〗20万元〖〗芦淞区纺织路样板街〖〗2000〖〗〖〗25万元〖〗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50万元〖〗芦淞区枫溪大道(建设南路
延伸段至天池公园)〖〗〖〗〖〗500万元〖〗市公路局红港中段堤面绿化改造〖〗6000〖〗〖〗80万元〖〗市园林局沿江中南路改造〖〗10600〖〗〖〗140万元〖〗市园林局快速环道东环线A标段〖〗36410〖〗〖〗45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107万元
2006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栗雨路〖〗150000〖〗〖〗1950万元〖〗天元区东湖路〖〗100000〖〗〖〗1300万元〖〗天元区栗雨环线〖〗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塘路〖〗13750〖〗〖〗400万元〖〗荷塘区红旗广场至荷塘公园〖〗5000〖〗〖〗65万元〖〗荷塘区田林路(含空四站厂前和田心
北门至空四站)〖〗3000〖〗〖〗40万元〖〗石峰区白石港北岸
(红港广场至彩虹大桥)〖〗40000〖〗〖〗500万元〖〗石峰区芦淞路〖〗7600〖〗〖〗100万元〖〗芦淞区快速环道东环线B标段〖〗〖〗〖〗500万元〖〗城投公司人民路(纺织路至红卫桥)〖〗5000〖〗〖〗65万元〖〗市园林局沿江路(株洲大桥至木工厂)〖〗6000〖〗〖〗80万元〖〗市园林局合计〖〗〖〗〖〗5850万元
2007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昆仑山路〖〗〖〗〖〗450万元〖〗天元区华山路〖〗〖〗〖〗400万元〖〗天元区衡山大道〖〗〖〗〖〗500万元〖〗天元区快速环道西环线〖〗〖〗〖〗1200万元〖〗城投公司建宁大道〖〗〖〗〖〗80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350万元
三、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建设计划
(一)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占60%以上,全市园林式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截止2004年我市现有独立庭院单位320家,省市级园林式单位206家,达标率为64%,缺1 8家以上。全市居住小区8 1家,省市级园林式小区29家,达标率为36%,缺20家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2005年至2007年新创建园林式单位40家,加上已创建的206家,合计246家,达标率为77% ;新创建园林式小区34家,加上已创建的29家,合计63家,达标率为78%。具体计划如下:
区〖〗性质〖〗新创建计划2005〖〗2006〖〗2007〖〗合计芦淞区〖〗单位〖〗2〖〗〖〗2〖〗〖〗2〖〗〖〗6小区〖〗〖〗3〖〗〖〗3〖〗〖〗3〖〗9天元区〖〗单位〖〗8〖〗〖〗6〖〗〖〗5〖〗〖〗19小区〖〗〖〗4〖〗〖〗4〖〗〖〗3〖〗11荷塘区〖〗单位〖〗3〖〗〖〗2〖〗〖〗3〖〗〖〗8小区〖〗〖〗2〖〗〖〗3〖〗〖〗2〖〗7石峰区〖〗单位〖〗2〖〗〖〗3〖〗〖〗2〖〗〖〗7小区〖〗〖〗2〖〗〖〗2〖〗〖〗3〖〗7合计〖〗单位〖〗15〖〗〖〗13〖〗〖〗12〖〗〖〗40小区〖〗〖〗11〖〗〖〗12〖〗〖〗11〖〗342.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推广荷塘区行政社区建设经验,有计划的实施主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
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建设计划
(一)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3%以上,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且区与区之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我市2003年建成区面积为67.2平方公里,绿地率为32.89%,绿化覆盖率为36.03%,城区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2004年新建增加了绿地,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4.82%、38.34%。但2004年我市建成区面积若按77平方公里计算,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均低于以上数值。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指标规定,两个指标最近5年增长不能低于0.5%,且考虑城区间差距,又考虑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等因素,计划2007年全市绿地率达到35%,需增加2800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需增加3200万平方米,具体计划如下:
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绿地率〖〗绿化覆盖率〖BHDG40mm,K10mmZQ*2,K10mmZQ*2,K12mmZQ*2,K40mm,K10mmZQ*2,K40mm,K10mmZQ〗2003年〖〗2007年〖〗2007年比2003年增加〖〗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计划增加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项目〖BHDG10mm,K11mm,K10mm,K10mm,K12mm,K10mm,K10mm,K10mm,K10mm,K10mm,K12mm,K10mm,K12mm,K6mm,K10mm〗荷塘区〖〗16.83〖〗19.39〖〗2.56〖〗5.05〖〗29.98〖〗6.40〖〗33〖〗+1〖〗5.57〖〗33.08〖〗7.59〖〗39〖〗+2芦淞区〖〗13.30〖〗15.96〖〗2.66〖〗4.63〖〗34.81〖〗5.59〖〗35〖〗+3〖〗4.83〖〗36.34〖〗6.22〖〗39〖〗+2石峰区〖〗28.06〖〗33.68〖〗5.62〖〗9.64〖〗34.35〖〗11.79〖〗35〖〗+3〖〗10.99〖〗39.15〖〗14.14〖〗42〖〗+5天元区〖〗9.08〖〗12.71〖〗3.63〖〗2.78〖〗30.66〖〗4.70〖〗37〖〗+5〖〗2.82〖〗31.07〖〗5.08〖〗40〖〗+3合计〖〗67.20〖〗80.00〖〗12.80〖〗22.00〖〗32.89〖〗28.00〖〗35〖〗+3〖〗24.20〖〗36.03〖〗32.00〖〗40〖〗+3〖〗1.新建绿地;2.保护扩大建成区面积中的绿地不受破坏
五、生产绿地建设计划
(一)生产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现有国有苗圃,云田、龙头铺和个体经营圃几十处,总面积1939公顷,其中规划区范围生产绿地面积193公顷,占城市建成区2.82%,到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仍可达到2.41%,苗木自给率90%以上,二项指标均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指标。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建设计划
(一)全民义务植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时间很早,成绩较好,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尽责率均达到指标要求;认养活动已经启动,但开展认建、认养、认管活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完善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继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同时把义务植树与认建、认养结合起来;
2.制定出台《株洲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立体绿化建设计划
(一)立体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立体绿化开展时间很早,特别是一些居住区的墙面绿化效果好,屋顶花园也有一些,近年来还进行了一些挡土墙垂直绿化,但是开展的面不广,现仍有一些挡土墙、护坡裸露。
(三)建设计划:
1.规划房产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引导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屋顶花园建设;
2.对现有裸露的挡土墙、护坡和新建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3.在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建设中强调和增加墙面绿化的指标。
八、其他考核项目建设计划
(一)国家园林城市其他考核指标标准:
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3.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乡土植物数量不低于150种;
4.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据统计全市共有古树23株,但还未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落实责任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
3.市政府已颁布《株洲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建设计划:
1.进一步调查统计全市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单位(人),并采取建保护栏杆时保护措施;
2.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2006年完成城市四屋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3.协调和建立绿线管理的机制和操作办法,有效的实施绿线管理。
九、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考核指标标准及现状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我市现状生活垃圾无害化〖〗60%以上〖〗95.26%污水处理率〖〗55%以上〖〗52.88%燃气普及率〖〗80%以上〖〗93.9%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辆以上〖〗10.18辆城市道照明装置率〖〗98%以上〖〗9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m2以上〖〗9.27m2用水普及率〖〗90%以上〖〗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100%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217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以上〖〗达标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公交车出行比率〖〗不低于15%〖〗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建筑和绿色
建筑所占比例〖〗50%以上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4]1号),按照“市里保重点、区里包辖区、开发商包小区、单位包达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部门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目标责任单位
城市四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城投公司、共青团株洲市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园林绿化局、铁路株洲地区、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含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
三、考核内容、时间、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不含南方公司、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下同),按每年度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2.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按每年度与市创建办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3.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和验收,按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复查和验收。
(二)考核时间、办法
1.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每季度末检查评比一次,根据责任状任务的完成进度、力度分别评出流动红旗单位各一个,流动优胜单位各一个,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2.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具体时间由市创建办安排。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的验收原则上在每年十月底前进行。复查和验收结果,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3.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在每年末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奖罚办法
(一)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最高分为红旗单位,分别发给红旗单位奖金1万元、0.5万元。次高分为优胜单位,分别发给优胜单位奖金0.8万元、0.3万元。
(二)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分别发给四区政府奖金10万元,责任单位奖金1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分别扣奖金2000元、200元,总计分低于80分者则取消全部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状中由区财政拿出资金完成的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投制度,对未完成区财政投入任务的进行处罚。
1.按质按量完成新建街旁游园(广场)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每平方米奖20元,天元区每平方米奖8元。提质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2.按质按量完成道路绿化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3.超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属实,且质量合格,比照计划内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4.芦淞区、荷塘区、天元区完成责任状中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招商引资任务(以到位资金为准),每超100万元,奖励1万元(如今后再确定有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性质的类似公园,比照执行)。
5.对区财政未按责任状要求投入的部分,从市财政拨付给区财政的经费中扣除,再由市创建办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市渔场、株洲市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年终考核奖励。
1.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奖励南方机械动力公司、株洲市渔场、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各0.5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扣奖金100元。
2.按质按量完成责任状中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任务,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按投入的2%奖励。
(五)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第一次未达到标准,由市创建办对未达标单位、小区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一个季度内)仍未达到标准者,取消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直接奖励给单位、小区制度,获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5万元,获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3万元。
(七)对新建的屋顶花园50m2以上,除按(五)奖励外,每平方米绿地奖20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青岛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生产、销售、服务者之间,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区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的消费纠纷。
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的案件是:
(一)下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自己受理有困难,提请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二)当事人要求直接由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同意接受的;
(三)市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由自己受理的。

第五条 仲裁消费纠纷,应当查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仲裁员

第六条 各级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组成。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消费者协会。

第七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仲裁员若干人。仲裁员可以设专职的,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时享有同等权力。 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八条 消费纠纷仲裁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应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关联的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对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与收费

第九条 消费者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一式两份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有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和所提供的证据。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必须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十一条 消费者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对方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十二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方;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仲裁委员会受理
的消费纠纷,应当从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仲裁。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写出答辩书送交仲裁委员会。 被诉方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对案件的仲裁。

第十四条 消费纠纷仲裁,可以由仲裁员一人裁决,也可以组成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采取何种形式仲裁,由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组成仲裁庭仲裁的案件,由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的一名仲裁员具体主持本仲裁庭的仲裁事宜。

第十五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受理的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受托单位应按相应标准认真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在开庭仲裁前三天,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消费纠纷,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消费纠纷裁决后,应填写消费纠纷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或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项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仲裁的结果和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当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决定书,但要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的,视为接受仲裁。

第二十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有错误,有权撤销并责令其重新裁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消费纠纷,应当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一)申请标的为1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交纳5元;
(二)申请标的为500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1%交纳。

第二十三条 消费纠纷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由败诉方交纳。部分败诉的,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决定书分担。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者,除按本办法仲裁外,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转请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转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