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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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批准后两年内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内还应当明确划定核心景区。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规划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户外广告,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原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调查成果应当建立档案,并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投资建设景区内交通、旅游服务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景区设置界桩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古建筑、古园林、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采取防盗、防损、防腐、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进入风景名胜区营运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核定场所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规范的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容量接纳游客,制定医疗救护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防火安全管理,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火险监测点,配齐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防山洪、山体滑坡、海潮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制定防灾救灾紧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擅自引水和围填截堵水源以及其他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砍伐林木或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

  (二)在山石、非文物建筑物上题刻或者在不可移动文物、摩崖石刻上拓印;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集会活动;

  (四)铺设管道及架设电力、电信等线路;

  (五)建造宗教活动场所或者露天宗教造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纸屑、果皮、杂物;

  (二)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三)放牧、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兴建养殖场所(村民居民零星圈养除外);

  (四)排放废气,倾倒废水、固体废物;

  (五)在禁火区、禁火期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或者其他带火作业;

  (六)在不可移动文物、林木上题刻;

  (七)经营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项目;

  (八)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九)设置垃圾堆积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当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定价。

  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其他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宗教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执法不严、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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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美化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和谐城市,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为契机,以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服务大众为目标,以理顺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体制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为突破口,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市的经济腾飞,提升首府城市形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云公和(副市长)
副组长:陈雨树(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卫国(市市容局局长)
孙建华(市建委主任)
刘润民(市规划局局长)
舒雅(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张志伟(市市容局副局长)
金满义(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仁全(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文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守智(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志刚(市交通局副局长)
宋慧(市园林局局长)
韩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平淑英(市广电局副局长)
韩丽(市日报社总编辑)
王斌(新城区副区长)
刘军(回民区副区长)
李晓东(玉泉区副区长)
李浩书(赛罕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考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樊卫国
副主任:张久居张志伟王建生任志强
三、职责分工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以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市市容局主要负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重点抓好市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巷流动摊贩、店外出摊、占道经营、乱搭乱挂、乱贴乱写的清理取缔,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理运输和施工、拆迁现场及已放开街道和早夜市的规范化管理等项工作。
市建委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其中市园林局负责临街树木、绿地、花草、游园、绿化带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市政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建筑物建设及用途的规划设计;负责各类市场建设的选址、布局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停放场地的规划、设置、管理、保洁工作以及围栏管护工作,并要配合做好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类露天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各类市场的日常管理、清扫保洁和规范经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禁用烟煤、饭店乱排油烟、噪声和乱焚烧垃圾、枯枝树叶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临街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各类客货运车辆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
市广电局、日报社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推广实施的社会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沿街单位和商业店铺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完善组织机构,摸清底数,落实人员配备。(2006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区政府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及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专职“门前三包”管理督导组(下称督导组),督导组成员要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督导组在区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责任单位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具体做法为:各街道办事处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主次干道、重点街巷划分为若干个“门前三包”责任段,每个责任段一般由80-120个责任单位或若干片区组成,每个责任段为一个管理单元,若干单元组成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网格,从而形成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单元网格化管理。各督导组应当制定网格化管理办法,并制定单元化管理的“三定两到位”(定人、定段、定时,人员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方案。
(二)宣传动员,签订责任状。(200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组与各责任单位依据《办法》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以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开。(2006年5月1日至5月30日)
在完成上述阶段工作后,各督导组根据摸底结果,选出一至两个重点地段,在重点路段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进一步摸索经验、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人员调配、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办法》要求在辖区内全面推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都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在责任状中确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评管理。市政府、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单位层层签订目标“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状,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个人。该项工作将列入对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三)采取重点突破、典型引路的方法,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一些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心强,且有带动作用和典型示范意义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启发和促动其他单位共同进步。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都要结合实际,及时开设“城管监督台”、违法行为“曝光台”,市容管理部门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要把行业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在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避免出现部门工作“单打一”现象。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多沟通、勤联系,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从而使责任制得以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为把“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全市主次干道临街单位要全部进行“门前三包”挂牌评比管理。即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相关单位或商业门店分别悬挂“红牌”、“橙牌”、“黄牌”,并实行双月考核评比更换制。凡连续两次以上未摘掉黄牌的单位将予以曝光,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责任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所辖办事处、市容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精神文明办、市市容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与评比,考评结果将在呼市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考核部门依据考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惩。




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2]20号



中国烟草学会文件中国烟草学会关于防止社会不法分子冒充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进行行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
  以来,随着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全面深入展开的同时,也不断接到行业一些单位反映,少数社会不法分子趁机冒充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人员到有关烟草企事业单位骗取文物资料或有关钱物,不仅严重干扰了中国烟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而且损害了中国烟草学会和正在筹建中国烟草博物馆的信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为了确保博物馆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烟草学会要求,凡是中国烟草学会或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需到烟草企事业单位联系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和其他与烟草学会有关业务的,必须持有省级烟草学会或省级局办公室的介绍信,或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学会)工作人员陪同或由省级局(学会)采取可靠方式预先通知,否则烟草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请各省级烟草学会将本通知要求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请各省级局予与支持。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