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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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
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但据调查,在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只占41%,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的只占48%。造成这一状况
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不够重视,有些企业因未进入纳税期,还有的企业因为亏损而不纳所得税,就不要求他们报送会计报表,或者对他们的会计报表不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和不严格要求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和出具报告,二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关于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为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非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已经全部投入生产和经营,不论是在免税期还是已进入纳税期,也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按时向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和会计报表出具法定有效的验资报告书和查帐报告书。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切实检查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情况。对于应按规定附送而未附送注册会计师报告书的,应当向其提出要求,按照规定办理。
五、所有注册会计师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和业务委托的要求,切实做好验资、查帐工作,按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业务服务。



198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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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员和工人(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劳动管理工作,对保税区企业依法进行劳动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
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企业用工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招聘。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七条 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有毒有害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 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由职工与企业个别签订,也可以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签订。集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附签。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辞退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职工的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必须经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属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胁迫、欺骗等手段,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合格的,企业正式录用。试用不合格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交辞职申请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辞职条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当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方可离岗。企业为职工支付过培训费用的,有关培训费用的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培训补偿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辞退职工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企业工会和职工本人,并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发给被辞退职工辞退补偿金。具体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职工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或者疗养期间,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辞退。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本企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与企业协商解决。
企业开除职工,应当充分听取被开除职工的申辩,并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作出处理决定。开除职工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职位分类、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津贴制度、奖励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区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由保税区管委会规定,并根据社会生活平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停工,应当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向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具体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日、假日等休假制度,应当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竣工、按照权限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卫生保健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六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加时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加时工作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班工作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职工加班加时的工资应当高于日(时)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加时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双倍的日(时)工资。

第七章 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本企业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一)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有关待遇的;
(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为一万元以下;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劳动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劳动管理主管部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雇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其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应当在雇用合同中规定。雇用合同应当报保税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保税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其劳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