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18:35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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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建设前期工作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工作。做好这些工作,是克服建设周期长、工程造价高、工程质量低、投资效果差的关键。现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建设计划要从财力、物力可能出发
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力、物力的可能来制订计划,做到切实可行的投资来源和计划安排,防止贪大求全、建设规模过大造成资金、人力、物力的分散,而拖长建设工期,增加投资,降低经济效益。
二、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上项目之前,一定要根据国民经济的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艺技术、原燃料供应,产品销售,外部协作条件
,资金筹措及对社会和环境影响及投资得失等基本情况搞清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经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和初步设计的基础。
利用外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以及总投资达一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协作关系和对社会环境影响等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由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三、严格执行评估和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同志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任何领导人不能个人决定上项目”的决定,以防止在建设前期工作未做好,情况不明,根据不足,就仓促定方案、定厂址,上项目而导致建设过程中方案多变,拖长工期,多占资金,高造价,低效益甚至停建报废等问题的产生。为此:
(一)建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前的评估制度。大中型基本建设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同时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公司;小型项目及限额以下项目,由市计委(市经委)或企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过
程中,要吸收工程咨询公司参加。
项目申报单位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事先同各有关方面联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资金筹措,建设和生产需要的电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应,外部运输的配合等),并报齐各项送审文件、资料。负责审批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及必备的申报文件、资料,对于资料不全、不准
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应在十五天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必须可行性研究。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或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应审批计划任务书;对于一些拟建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证明没有建设必要的,在审定时应予取消。凡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未经批准原建设项目,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进
行设备订货,更不得进行建设,否则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建设,对于有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乃至要求重报。
四、咨询单位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划定级别,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作,不准越级咨询,更不准未经资质审查的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
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投资额大、涉及面广的大型建设项目,除工程技术人员外,还要邀请经济、社会、环境、资源、交通等方面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对研究成果负有经济、法律和行政的责任,对
来自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和向其它主管部门反映汇报之责,如因偏袒建设单位提供失实的可行性报告者,要追究咨询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使国家、集体蒙受损失者取消其咨询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把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争项目、拿投资”的手段。对研究单位施加压力,干扰研究工作的进行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可行性研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深度要求能达到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初步设计提供确切的依据为准。研究的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付酬方式和协作办法等,由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并要严格履行。
五、禁止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勘探设计是为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的工作,可适当提前进行。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物色和选定设计单位并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使之有合理的周期来进行调查研究和构思设计方案。
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所有设计单位都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以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为依据,以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基础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负责到底,方案要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成熟工艺和经济合理的指标。设计方案提出前要经过反复深入的
讨论;力求防止因考虑不周而反复修改设计,影响工期和造成浪费。各级领导同志对设计单位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以免导致设计粗糙,开工后造成损失。
六、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凡新建、扩建项目的动工兴建,都要经过上级机关正式批准。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才准许开工:有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办理了征地拆迁手续,已经报建、搞好“三通一平”,施工图纸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除国家有另行规定者外,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审批的开工报告应同时抄送统计部门和建设银行,以便进行统计、财务监督。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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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省已经实施了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取得明显成效。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构建和谐海南,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提高全省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要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省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省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着力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继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学校法制教育教材,落实课时和师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要加强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推行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执法公示、执法督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围绕平安和法治海南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自治县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教育培训、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普法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要加强宣传园地建设。村委会、社区、学校、企业要建立法律图书室,面向农民、居民、学生和职工免费开放。村委会、社区要设有法制宣传专栏或宣传橱窗、宣传长廊;乡(镇)要设置固定的“法制广告”;各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利用所辖范围内的场地、设施、公告栏,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要加强舆论阵地建设。报刊要开设法制宣传专栏、专版,电视台要设法制专题节目,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要鼓励、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积极发挥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文化产业化运作机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建设,鼓励各市、县、自治县和各部门积极创办普法网,充分发挥普法网站的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本省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部门、各行业(系统)也要相应保障普法工作专项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工作,保证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决议的贯彻执行。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