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
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
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
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略)
NOTICE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AX REIMBURSEMENT FOR REINVESTMENT MADE BY FOREIGN INVESTOR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INVES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5 June 1993 Code Guo Shui FaNo. 009)
Whole Do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ARTICLE 10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 Law)
and ARTICLES 80, 81 and 82 of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Detailed Rules), related questions concerning
foreign investor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njoying tax
reimbursement for reinvestment are hereby made clear as follows:
I. The "operational period"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0 of the Tax Law
should be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For the
foreign investor of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o reinvests the
profits gained from the enterprise directly in the same enterprise or in
othe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have starte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cluding trial production and trial business), the operational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y of the actual input of funds for
reinvestment; for those who reinvest in newly establish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operational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y the newly established enterprise star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cluding trial production and trial business).
II. In lin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lause 2 of ARTICLE 80 of the
Detailed Rules, the foreign investor, while applying for tax reimbursement
for reinvestment, should provide certificates which can confirm the year
in which the profits are used for reinvestment, For those who fail to
provide certificates, tax authorities can, on the basis of the payable
dividend recorded in the book of the enterprise before the reinvestment is
made by the foreign investor, or of that part of undistributed profits
which is due to the foreign investor, calculate from the earliest year
sequentially up to the subsequent year in which the profits are used for
the reinvestment, thereby calculating the income tax to be returned to the
enterprise.
III. Foreign investor, who uses the liquidation income gained from
th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 reinvestment, shall not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tax reimbursement for reinvestment.
IV.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lause 3 of ARTICLE 81 of
the Detailed Rules, those who meet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shall repay 60
percent of the tax already refunded:
1.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set up or expanded with reinvestment by
foreign investor which fails to reach the standard for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in three years beginning from the day the enterprise star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r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funds for
reinvestment are put in;
2. Technically advanced enterprise set up or expanded with
reinvestment made by foreign investor which proves not up to the required
standard through check and has thus had its title as a technically
advanced enterprise cancelled within three years beginning from the day
the enterprise star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r after the funds are put
in.
V. For foreign investor who reinvests in another place, the tax
authorities in the original tax payment place, while handling tax
reimburs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lause 3 of ARTICLE
80 of the Detailed Rules, should simultaneously send the Advice Note on
the Already Refunded Tax for the Reinvestment Made by Foreign Investor to
the tax authorities which accept the reinvestment enterprise in its
location. When the foreign investor is examined and confirmed by tax
authorities in the location of the accepted reinvestment enterprise that
he withdraws from the locality before the five-year operational period
expires after reinvestment as stated in ARTICLE 10 of the Tax Law, or he
meets the situation as stated in Clause 3 of ARTICLE 81 of the Detailed
Rules, the foreign investor should perform the formalities for repaying
all or part of the already refunded tax with the tax authorities in the
location of the reinvestment enterprise.
VI. This Notice is put into practice from the day of the receipt of
the Notice. If past stipulations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is Notice, the
matter should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Notice.
1993年6月15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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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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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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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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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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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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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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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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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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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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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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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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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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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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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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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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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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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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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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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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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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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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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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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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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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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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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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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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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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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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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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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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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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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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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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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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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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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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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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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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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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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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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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