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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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 释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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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6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政策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或备案工作。各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保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1、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或备案审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或者治安、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文化、扶贫、优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土地征收、征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交易情况,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情况;
  8、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
  11、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受理投诉等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5、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镇区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五)镇(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区)集体企业及其他镇(区)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有前款(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开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效日期、查询途径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开内容应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获取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上公开,并可同时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各镇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镇区政府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的公告栏内公布并在本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开,同时可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重大政府信息。
镇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15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更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备案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由政府所属部门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需由其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对公开的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依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或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相关信息,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复制、打印等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而应当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供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间接提供。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以邮寄、递送、复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收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收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及依法治市办公室等单位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各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活动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定期对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市直属机关工委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内容开展社会评议,行政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中心、监察局、法制局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诉中心、监察局、法制局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投诉处理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年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或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
  (七)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的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 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九条 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十条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十二条 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 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三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四条 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图1 立式锅炉酸洗系统图
1—锅简;2—酸泵;3—酸液箱
第十五条 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
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
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液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6.锅炉下降管应装设节流装置;
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管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与锅炉清洗无关的管道应予堵塞;
8.清洗系统中应有采样点;
9.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液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10.省煤器的清洗应与锅炉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清洗系统应严密不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第四章 清洗剂和缓蚀剂的选择
第十七条 锅炉“碱煮”时,一般采用由氢氧化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等组成的清洗剂,必要时可在配方中加入表面活性剂。
第十八条 锅炉酸洗时,酸洗剂按水垢类别选择如下:
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采用氢氟酸或在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和硅酸盐混合水垢,可预先“碱煮”,然后采用盐酸或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第十九条 锅炉酸洗时,若清洗液中
3+
Fe 含量达到500mg/l,则应在酸洗剂中加
入适量亚硫酸钠、氯化亚锡或次亚磷酸等强还原剂。添加数量可按化学反应式计算或按预先进行的小型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 缓蚀剂应根据预先进行的缓蚀剂效率的测定结果来选择,测定方法见附录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应达到98%以上,并且不发生点蚀。
在选择缓蚀剂时,还应考虑缓蚀剂的毒性、臭味和水溶性等。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缓蚀剂前应仔细检查并按包装或批号进行缓蚀剂效率测定。与锅炉清洗有关的其它药剂也应检查。

第五章 化学清洗工艺
第二十二条 新炉碱煮工艺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中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条文执行。煮炉方法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在用锅炉酸洗包括碱煮、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或漂洗和钝化各阶段。碱煮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第二十四条 化学清洗前,要用高速水流冲洗锅炉内部,然后清除沉渣和污物。
第二十五条 在用锅炉的碱煮要求如下:
1.将0.3% ̄0.5%的氢氧化钠和0.5% ̄1%的磷酸三钠的混合液加入锅炉内。
2.锅炉缓慢升压,一般在24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压力的50%,并维持24 ̄48小时。结垢严重时,碱煮时间还可适当延长。
3.碱煮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直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第二十六条 锅炉酸洗要求如下:
1.酸洗液的浓度:
盐酸4% ̄8%,最高不超过10%;
氢氟酸1% ̄2%,若与盐酸配用取1%;
氟化物0.5%(与盐酸配用)。
酸洗液中必须加入缓蚀剂,其浓度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2.酸洗液温度不应超过60℃,酸液加热方法可采用锅外加热法或锅内加热法,见附录四。不得用炉膛明火直接加热酸液。
3.从注酸到排酸的整个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在酸洗过程中,两次盐酸浓度分析结果的差值小于0.2%,即可结束循环酸洗。
4.浸泡酸洗时,将配制好的酸液加入锅炉内,根据水垢溶解情况浸泡一段时间后排出酸液。为提高清洗效果,酸液可在锅炉体外预先加热到50 ̄60℃后再加入锅炉。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5.循环清洗时,锅炉管内酸液流速一般控制在0.05 ̄0.5m/s范围内,最高不大于1m/s。
第二十七条 锅炉漂洗要求如下:
一般采用浓度为0.1% ̄0.3%的柠檬酸溶液,加氨水调整pH值至3.5 ̄4后进行漂洗。溶液温度维持在75 ̄90℃,循环2小时左右。
第二十八条 酸洗后必须进行钝化处理。为保证钝化膜质量,酸洗结束后应用清水迅速将废液顶出或采用漂洗步骤。采用水顶酸时,排出液的pH值应在4 ̄4.5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钝化要求如下:
钝化液为1% ̄2%磷酸三钠溶液,用氢氧化钠调pH值至10 ̄11,在80 ̄90℃下钝化8小时以上。
钝化后应消除锅内沉渣、污物。
第三十条 锅炉酸洗后,若不能立即投入运行,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第六章 清洗过程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化学清洗过程中应定时对清洗液进行分析。分析方法见附录五。分析项目一般如下:
1.碱煮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碱煮溶液的磷酸三钠,氢氧化钠浓度和pH值。
2.酸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酸浓度和
3+Fe 浓度。
3.水顶酸过程:每隔10分钟测定出口水pH值。
4.漂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一次漂洗液的酸浓度、pH值和含铁量。
5.钝化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磷酸三钠浓度和pH值。
第三十二条 酸洗开始时,应在酸箱和锅内分别放入腐蚀试片(锅内尽量挂两片)。酸洗结束后,取出并处理腐蚀试片,计算金属腐蚀速度。试片的制作和处理方法见附录六。
金属腐蚀速度(A)计算方法如下:
W--W1
A=--------g/平方米·h
T.F
式中:W——酸洗前腐蚀试片的重量,g;
W1——酸洗后腐蚀试片的重量,g;
T——酸洗总时间,h;
F——试片的总面积,平方米。

第七章 化学清洗结果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除垢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清洗碳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上。
2.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用腐蚀试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在10g/平方米·h以下。
第三十五条 锅炉清洗表面应清洁并形成良好的钝化膜。
第三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做到资料齐全,记录清楚完整、数据准确,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

第八章 废 液 处 理
第三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排放应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液应预先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九章 安 全 措 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三十九条 清洗现场应具备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在清洗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条 搬运浓酸、碱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附录一:水垢类别鉴别方法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碳酸盐水垢 | 白 |
CaCO3+Mg(OH)2 | |
〔 〕| |
占50以上 | 色 |
------------------------------|--------|
| 黄 |
硫酸盐水垢 | 白 |
CaSO4 +MgSO4 | 色 |
〔 〕 | 或 |
占50%以上 | 白 |
| 色 |
------------------------------|--------|
硅酸盐水垢 | 灰 |
〔SiO2占20%以上〕 | 白 |
| 色 |
------------------------------------------
--------------------------------------------------------
鉴别方法
--------------------------------------------------------
在5%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反应生成大量气泡,反
应结束后,溶液中不溶物很少。
--------------------------------------------------------

在盐酸溶液中很少产生气泡,溶解很少,加入10%氯化钡
溶液后,生成大量的白色沉淀物(硫酸钡)。
--------------------------------------------------------
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他成分部分地缓慢溶解,有透
明状砂粒沉积,而加入1%氢氟酸或氟化钠可有效溶解。
--------------------------------------------------------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铁 垢 | 棕 |
以铁氧化合物为主, | 褐 |
〔 〕 | 色 |
杂有其它盐类 | |
------------------------------|--------|
油垢 | 黑 |
〔含油5%以上〕 | 色 |
------------------------------------------
--------------------------------------------------------
鉴别方法
--------------------------------------------------------
加稀盐酸可溶解,溶液呈黄色。

--------------------------------------------------------
将垢样研碎,加入乙醚后,溶液呈黄绿色。
--------------------------------------------------------

附录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一、概述
将腐蚀试片置于缓蚀盐酸溶液中,测定其金属腐蚀速度。
二、仪器及药品
1.腐蚀试片
为消除加工应力,在高温炉中进行500℃热处理2小时,冷却后取出,酸洗(加有缓蚀剂)去氧化皮后备用。
2.烧杯,500ml;
3.水砂纸,320#;
4.恒温水浴;
5.量筒,100 ̄200ml;
6.游标卡尺;
7.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8.温度计,0 ̄100℃;
9.盐酸(分析纯);
10.丙酮(化学纯);
11.无水乙醇(化学纯);
12.氢氧化钠(化学纯);
13.酚酞。
三、测定步骤
先将试片用320#水砂纸在平面玻璃板上前后方向研磨,然后用丙酮浸泡去掉油垢。用纱布擦干后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2分钟后擦干,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将试片称重备用。
取盐酸(分析纯)用蒸馏水配成7%溶液(用NaOH标准溶液标定,浓度误差不应超过±0.1%),取其400ml注入500ml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缓蚀剂搅匀。在恒温水浴上恒温至55±1℃时,将三个已知重量的腐蚀试片分别用塑料线串过试片小孔,悬挂于烧杯中,试片应全部被盐酸浸泡,并与液面保持20 ̄25mm。试片在酸液中放置的距离应相等。在此温度下,恒温保持3小时取出,立即用清水冲洗擦干,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3分钟,取出用纱布擦干后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称重。
于同样浓度的盐酸中,在不加缓蚀剂的相同条件下,以另一组同样试片同时作同样处理,进行空白试验。
四、计算
W--W1
腐蚀速度A=--------g/平方米·h
3×S
V0--V1
缓蚀效率(%)=----------×100%
V0
式中:W——盐酸浸泡前试片重量,g;
W1——盐酸浸泡后试片重量,g;
S——试片与酸液接触的总面积,平方米;
V0——未加缓蚀剂的腐蚀速度,g/平方米
·h;
V1——加入缓蚀剂的腐蚀速度,
g/平方米·h;
3——试片在酸液中浸泡的时间,h。
注:分别计算三片试片的腐蚀速度,取其中两片数值相近的平均值,计算其缓蚀效率。

附录三:新安装锅炉的煮炉
一、煮炉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表要求:
煮炉时的加药量
----------------------------------------------------
|
药品名称 |
|
--------------------------------------------------|
氢氧化钠(NaOH) |
磷酸三钠(Na3PO4·12H2O) |
----------------------------------------------------
------------------------------------------------------
每立方米水加药量(kg)
------------------------------------------------------
铁锈较薄 | 铁锈较厚
--------------------|--------------------------------
2 ̄3 | 3 ̄4
2 ̄3 | 2 ̄3
------------------------------------------------------
注:1.药品按100%的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纳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其数量为每立方米水6kg。
二、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加入锅炉内,配制和加入药液时应注意安全。
三、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水位,但药液不应进入过热器内。
四、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 ̄3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左右,如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则应适当地延长煮炉时间。
五、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样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六、煮炉结束后,应交替或持续排污、上水,直到水质达到标准。然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炉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集箱内的沉积物,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
七、煮炉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和铁锈。

附录四:酸液加热方法
一、锅外加热方法:用蒸汽加热器或电加热器将酸箱内的酸液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二、锅内加热法:在投酸前将锅水加热到70℃左右,然后将炉火彻底熄灭,待锅水温度降至60℃时,严密封闭炉门及尾部烟道出口,以防热量散失。

附录五: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一、药品纯度分析
(一)浓盐酸
1.原理:
盐酸是氯化氢的水溶液,呈强酸性,能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即:
+ --
H +OH =H2O
因此可用酚酞或甲基橙为指示剂,以标准碱溶液进行滴定分析。
2.测定方法:
准确取10ml盐酸*,稀释至1000ml(用1000ml容量瓶),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1000M NaOH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苛性钠溶液毫升数(a)。
3.计算:
0.1×a×36.5
HCL%=----------------------×100%
10
--------×100×1000
1000
=0.365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碱溶液体积,ml;
36.5——氯化氢分子量。
(二)液体苛性钠(NaOH)
1.原理:
液体苛性钠是氢氧化钠(NaOH)水溶液,呈强碱性。它的含量可用容量分析法,以标准酸溶液(H2SO4)进行滴定。即:
2NaOH+H2SO4=Na2SO4+2H2O
2.测定方法:
准确取液体碱10ml*,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线,再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此时呈红色),用0.05M 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硫酸溶液毫升数(a)。*注:如酸液或碱液浓
度过大,可适当减少取样体积。
3.计算:
0.05×a×2×40
NaOH%=--------------------------×100%
10
--------×100×1000
1000
=0.4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酸溶液体积,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三)固体苛性钠
1.原理:
固体苛性钠溶于水中即为液体苛性钠,因此它与前面液体苛性钠的成分分析方法相同。但固体苛性钠在空气中易吸水和二氧化碳产生Na2CO3,故用H2SO4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2CO3+H2SO4=2NaHCO3+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2NaHCO3+H2SO4=
Na2SO4+2H2O+
2CO2
所以用双指示剂分析法经扣除Na2CO3后才
得NaOH含量。
2.测定方法:
迅速称取已除去表面层的固体苛性钠试样4g,溶于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时可在烧杯中进行,最后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线。从中准确取出10ml溶液放入三角瓶中,再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加入2 ̄3滴酚酞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0
100%
40×(a--b)
=----------------%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二、碱洗液的分析
(一)苛性钠和磷酸三钠(NaOH和Na3PO4)碱洗液
1.原理:
当氢氧化钠与磷酸三钠混合液用酸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的反应: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3PO4+H2SO4=2NaHPO4+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的反应:2Na2HPO4+H2SO4=2NaH2PO4+Na2SO4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体积计算各个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样品10ml(若溶液太稀可适当多取)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在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以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
=0.04(a--b)%
0.05×2×b×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b%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所消耗H2SO4
,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所消耗
H2S4,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3--
(二)磷酸根(PO4 )浓度分析(比色法)
1.原理
在适当酸度(0.6N)条件下,磷酸根与钼酸铵化合为磷钼复盐,加入氯化亚锡后,将磷钼复盐还原成钼蓝,此蓝色化合物的颜色深浅决定于磷酸根含量。因此可依据生成蓝色的深浅与标准色相比较测定。其显色反应式为:
3-- 2-- +
PO4 +12MoO4 +27H =H3〔P(Mo3O10)4〕+12H2O
(磷钼黄)
3-- + 2+
〔P(Mo3O10)4〕 +8H +4Sn =
3 4+
〔P(Mo O9)4〕+4Sn +4H2O
(磷钼蓝)
2.测定方法:
3--
用移液管吸取PO4 标准溶液(1ml≈
3--
0.1mgPO4 )0.0,0.10,0.20,0.40,0.80,1.00,1.50,2.00,2.50,3.00ml,分别注入10支比色管(25ml)中,另取10ml碱液水样稀释至1000ml,再取稀释后溶液5ml注入一支比色管中,然后用蒸馏水将上述比色管中溶液稀释至20ml,摇匀,再往上述比色管中分别加入2.5ml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再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后摇匀,最后往每支比色管中加入5滴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二分钟后进行比色。
试验用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的制备:将167ml浓硫酸徐徐加入600ml蒸馏水中,冷却至室温,称取20g研细后的钼酸铵,溶于上述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1。
3.计算
3-- 0.1×a
PO4 =------------------×1000
1
--------×V×1000
1000

=100--(mg/l)

式中:a——与水样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
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ml;
V——水样体积,ml。
(三)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Na3PO4和Na2HPO4)碱洗液
1.原理:
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混合液的滴定原理与苛性钠和磷酸盐混合液相同,即利用磷酸盐为三元碱的特点,按不同滴定终点所消耗标准酸液体积计算各有关成份。这些盐与酸的中和反应如下:
+ +
Na3PO4+H =Na2HPO4+Na 酚酞
+ +
Na2HPO4+H =NaH2PO4+Na 甲基橙
+ +
Na2CO3+H =NaHCO3+Na 酚酞
+ +
NaHCO3+H =H2O+CO2+Na 甲基橙
NaH2PO4+NaOH=Na2HPO4+H2O
2.测定方法
取10ml含磷酸盐试液,加入蒸馏水50ml,酚酞3滴,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红→无色),消耗H2SO4量为a,再加甲基橙指示剂3滴,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黄→橙色),消耗H2SO4量为b。再将上述溶液在电炉上加热,去除CO2后迅速冷却,再用0.1M NaOH标准溶液反滴定,记下消耗苛性钠毫升数c。
3.计算:
当Na3PO4与Na2HPO共有情况下,分析结果是a应小于b。
(a+c--b)×0.05×2×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a+c--b)%
(b--a)×0.05×2×142
Na2HPO4%=--------------------------------
10×1000
×100%
=0.142(b--a)%
(b--c)×0.05×2×106
Na2CO3%=--------------------------------×100%
10×1000
=0.106(b--c)%
式中:a——加酚酞时所消耗H2SO4的体积,
ml;
b——加甲基橙时所消耗H2SO4的体
积,ml;
c——用NaOH反滴定时所消耗
NaOH的体积,ml;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142——磷酸氢二钠分子量;
109——碳酸钠分子量。
三、酸洗液分析
(一)盐酸清洗液中含酸量测定:
1.原理:
3+ 3+
由于盐酸洗液中含有Fe ,Fe 能水解
+ 3+
生成Fe(OH)3,从而增加H 〔Fe +3H2O

→Fe(OH)3↓+3H 〕,用NaOH滴定时,其
结果必然偏高,同时生成Fe(OH)3沉淀为棕红色而影响终点,故必须用柠檬酸铵掩蔽剂
3+
掩蔽Fe ,反应如下:
3+ +
Fe +(NH4)3C6H5O7→FeC6H5O7+3NH4
或者改用适当的指示剂,如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pH=5.1酒红→绿)。
2.测定方法:
准确取酸试液1ml放入三角瓶中,稀释至100ml,加入5%的柠檬酸铵溶液5ml,加甲基橙2滴,用0.05MNaOH溶液滴定至终点(桔黄色)记下消耗量a。
有时可不加柠檬酸铵掩蔽剂,可改用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指示剂(0.2g溴甲酚绿,0.04g甲基红溶于100ml酒精中),亦可得到满意结果。
3.计算:
0.05×2×a×36.5
HCL%=--------------------------×100%
V×1000
=0.365a%
式中:a——消耗NaOH标准溶液体积,ml;
V——取酸洗液体积,ml;
36.5——HCL分子量。
2+ 3+
(二)酸洗液中Fe 、Fe 的分析
1.原理:
在pH为2 ̄3的条件下,磺基水杨酸
3+
(H2Sal)和Fe 生成紫红色络合物,由于FeY比Fe(Sal)更稳定,故用EDTA二钠盐
(Na2H2Y)滴定使紫红色褪色即为终点。
3+ + +
Fe +H2Sal→Fe(Sal) +2H
(紫红色)
+ 2-- --
Fe(Sal) +H2Y →FeY +H2Sal
2+ 3+
余下的Fe 可用(NH4)2S2O8氧化成Fe ,然后继续用EDTA二钠盐滴定至红色褪色。
根据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量计算出
2+
Fe 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适量酸洗液(酸洗阶段取1 ̄5ml,冲洗阶段取5 ̄10ml)稀释至100ml,以1:1氨水、1:4HCL调至pH值为2 ̄3,加入1ml10%的磺基水杨酸作指示剂,以0.05MEDTA标准溶液滴至紫红色消失(无色),记录所消耗EDTA的毫升数a,再加入0.5 ̄1g过硫酸铵搅拌均匀后加热至70℃,待冷却后继续用0.05M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消耗EDTA的毫升数b。
3.计算:
3+ 0.05×a×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0.05×b×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式中:a——滴定Fe 时(第一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l;
2+
b——滴定Fe 时(第二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液的体积,ml;
V——取样体积,ml;
55.85——Fe的分子量。

附录六:腐蚀试片的制作
一、试片规格
1.试片用材必须与受洗锅炉接触酸液的受压部件的材质相同,取材时应使钢材的压延面作为试片的平面。
2.试片尺寸:50×25×2mm(长×宽×厚),挂孔直径4mm(如图)。试片总面积为0.0028平方米。
二、试片外观要求
1.试片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
2.棱角及挂孔不能有毛刺。
3.试片六面加工的粗糙度均不得低于
0.8/ 6.3/
△ ,挂孔内粗糙度不低于 △ 。
三、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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