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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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五年内,向布隆迪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币和布隆迪法郎的现行比价为一元人民币等于三十五点五四五布隆迪法郎(一个布隆迪法郎的含金量为0点0一0一五六二克)。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如布隆迪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化时,上述比价应作相应调整;如中国人民币币值本身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动的比例,对上述比价和本贷款尚未使用和已使用而未偿还的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布隆迪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布隆迪政府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布隆迪共和国出口的货物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根据布隆迪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布隆迪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辛巴纳尼耶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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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资阳市节能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节能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资府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节能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资阳市节能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定,鼓励我市节能产业发展,建设中国西部节能产品生产基地,打造“中国西部节能产业之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节能产业,是指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损失和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为目的,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及服务等活动的产业,是跨行业、涵盖面宽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新建(含技改)的节能产业工业企业项目或节能产业服务性企业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申报批准后,可享受本政策。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二)符合资阳市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和节能产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新建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开工一年内完成基本建设,两年内达产;

  (四)项目用地容积率大于0.6,建筑密度大于50%,企业办公、职工倒班房和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用地不超过净用地的10%;

  (五)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指标大于1:3。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挂牌出让价格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含技改)需在原工业用地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的和在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建设节能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用地的,市政府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节能产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在其用地出让期限内,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七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按招商合同约定全面履约的,从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在四川资阳经济开发区(含城南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投资新建节能产业生产性企业项目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120元/m2的标准奖补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1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75元/m2的标准奖补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投资0.5至1亿元(含0.5亿元)的,市财政按用地面积45元/m2的标准奖补企业,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第九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员工培训。

  第十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其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2010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2011年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资阳市节能产业示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市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贷款贴息奖励。其中,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4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一年期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贴息奖励实行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申报)

  第十二条 节能产业企业项目进行技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技改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由市节能产业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向国、省相关部门申请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和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证、审批手续的,其工本费、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费用,按标准收取,其它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低限收取。

  第四章 融资政策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市政府金财办定期举办节能产业重点企业项目推介会,支持节能产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信贷风险、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等因素,对采用《资阳市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节能技术进行技改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等金融服务;对于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

  第十七条 对有订单、有效益、成长性好、信用记录良好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优先纳入“信贷孵化园”进行培育。

  对经过“信贷孵化园”培育的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担保机构应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积极提供担保支持和融资服务,降低保证金和保费收取标准。

  第十八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九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节能产品质量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

  第五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的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市生产的同类、同质、同价节能产品,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通过补贴逐步在各县(市、区)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入户。在确定的推广县(市、区)内,具有资阳市户籍或者房产证的居民购买节能灯享受政府补贴。

  推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工业园区等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低效照明产品,使用半导体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到2015年,100%的城市主次街道、小区和景区使用高效照明产品,70%的商业照明、40%的家用照明使用高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支持节能产业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我市交通、能源、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生产的节能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宾馆商厦、写字楼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使用相对成熟的高效节能办公设备、照明产品等。

  第六章 品牌和技术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有关部门编制《资阳市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并组织实施,明确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的名称、能效指标和实施企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产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节能技术创新平台、节能产业联盟,集聚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及服务单位。

  优先推荐节能技术创新平台、节能产业联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节能产业培训基地或开设节能产业相关专业学院,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公共设施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应用项目,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节能产业企业完成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完成开发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完成创建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科技产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奖励5万元;凡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奖励专利人5000元;当年授权的发明,奖励专利人2000元;实用型外观设计专利并拥有知识产权值的,奖励专利人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培育节能产业骨干企业、标志性产品争创国、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的,分别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奖,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节能产业企业实施专项表彰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跨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台阶的节能产业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军人物2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节能产业市长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推荐,市政府审定,对发展节能产业、推广节能技术及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节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我市节能产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由市政府授予“资阳市节能产业示范企业”和“资阳市节能产业重点企业”称号。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三十三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所需的水、电、油、气、讯等设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施工,优先保障供应。

  水、电、油、气、讯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负责为节能产业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并在水、电、气、讯等使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 完善运输协调机制,积极保障节能产业企业的交通运输需求。

  第三十五条 支持符合国家直购电准入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申报列入直购电试点。

  第三十六条 充分利用我市各项人才政策,引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技工等,其在职称评定、优秀专家选拔、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的手续办理等方面,按照“优质、高效”的原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为项目立项、建设、投产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节能产业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它违法手段骗取节能产业奖励资金。对未达到招商合同约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按约定追缴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节能产业企业项目在我市享受的各种财政税收奖励政策,属同一性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条 本奖励政策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