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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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粮食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外贸(经贸)厅(局、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各粮食转运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外运公司:

  假高梁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对农牧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恶性杂草,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口粮中时有发现。为防止其传入和造成危害,近年来有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有些单位对假高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怕麻烦思想,加之有时协调配合不够,致使除害处理措施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存在着假高粱随进口粮传入、扩散的危险。为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假高粱是载入贸易合同的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外贸部门应要求卖方切实按照合同供货,对经检疫发现含有假高粱的进口粮,要积极开展对外索赔。索赔款由接运站扣除在港口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开支后,其余分摊有关收粮单位用于假高粱处理。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认真检疫,发现疫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含有假高梁进口粮的运输、装卸、储存及除害处理过程,当地检疫部门要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对可能被污染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

  三、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工作。有条件的港口,要在口岸就地处理,必须运往内地处理的,要集中在有条件的地点进行。在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处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其撒漏和扩散。

  未经除害处理的进口原粮及其下脚料、地脚粮严禁出售、外调或随便遗弃。

  四、农业、粮食、外贸、运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含假高梁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

     2.假高粱简介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假高粱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对农牧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恶性杂草。为防止其随进口粮传播、扩散,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商业部《进口粮接运管理办法》、《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假高粱进口粮(以下简称“疫粮”)的除害处理及主管工作,涉及到粮食、农业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各部门要大力协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条 疫粮的除害处理工作贯穿于进口粮的运输、接卸、储存、加工使用等过程之中,为做好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措施,并在各负其责的同时,注意密切配合。

  第四条 储运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港口进口粮接卸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检验情况,一旦发现

假高梁,应立即通知该批粮食的储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2.疫粮到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运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接

粮点及当地植检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除害处理措施。

  3.将疫粮流向详细材料及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4.选用运粮专用车或完好车、船和麻袋等装具装运疫粮,并在每车、船的发货

明细表上注明。在运输和接卸过程中不得将疫粮和其它粮食混运、混放。否则,全部粮食都必须进行除害处理。

  5.疫粮储存时,要专仓保管或单独堆垛,并在货位(囤头)外注明。疫粮出仓

时,明细表和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含有假高梁,要求使用人员操作时防止其扩散。

  6.接卸、储存疫粮的作业区和运输工具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扫,所有地脚粮都

要进行除害处理。

  第五条 加工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含假高粱进口粮的加工厂,要有下脚料和地脚粮的处理工序。粉碎加工

作饲料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粉碎细度要在1毫米以下。也可采用经植检部门核准

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2.用洗粮工艺的加工厂,要在洗粮的水排放口设置孔径小于1毫米的筛网,以防止高粱随洗粮水流散。

  第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进口粮检疫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通知港口粮食接运部门。

  2.及时了解疫粮流向,连同口岸检疫情况、检疫处理意见,尽快通知疫粮到达

地植检主管部门。

  3.对疫粮的入境港口接卸进行监管,并在发运时进行监管。

  第七条 疫粮到达地植检主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协助粮食部门选择好疫粮加工场所和接卸点。应注意使接粮点、储存地、加

工厂尽可能集中和相对固定。

  2.对疫粮的除害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3.定期对疫粮接卸点、加工厂周围进行调查。一经发现假高粱植株,要制订周

密的措施,指导和监督粮食部门做好防除工作。

  第八条 对疫粮的除害处理和处理监管情况,粮食部门和检疫部门每年都要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告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方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商业

部(粮食储运局)共同解释。

 

  附件二:          假高粱简介

 

  学  名:Sorghum halepense(L)pers

  异  名:顾买草、石茅、阿拉伯高粱、宿根高粱。

  分类地位:禾本科,高粱属。

  形态特征:多年生草本植物,具长的根茎,秆直立,高达1—3米;叶阔绒状披针形,中脉白色且厚;园锥花序大,淡紫色至紫黑色;主轴粗糙,分枝轮生;小穗成对,无芒,一具柄,一无柄;颖果倒卵形,棕褐色。

  生活习性:假高粱是多年生的根茎植物,以种子和地下茎繁殖。一棵植株一个生长季节大约可结2800粒种子、生长8千克鲜重植株和70米长的地下茎。颖果成熟后

,经过5~8个月的休眠即可萌发,有关试验表明,假高粱的种子在土中保存2年仍能

萌发,在干燥适温下可存活7年之久。

  危  害:假高粱是世界十大恶性杂草之一,它可对谷类、棉花、苜蓿、麻类等30多种农作物构成危害,还可作为高粱属作物病虫害的一种寄主。它的根分泌物或腐烂的叶子、地下茎、根等,能抑制作物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高粱侵入农田后,能使甘蔗减产25—50%;玉米减少12—33%;大豆每公顷减产300~600千克。另据报道,假高粱中所含氰化物(HCH)高于其它栽培高粱。尤其是其嫩芽聚积量高,

牲畜误食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分  布:假高粱原产地中海地区,现已传入很多国家;

  欧洲:希腊、南斯拉夫、意大利、保加利亚、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瑞士、罗马尼亚、波兰、苏联等。

  亚洲:土耳其、以色列、阿拉伯半岛、黎巴嫩、约旦、伊拉克、伊朗、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印尼、菲律宾。

  非洲:摩洛哥、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南非等。

  美洲:古巴、牙买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波多黎各、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巴西、玻利维亚、巴拉圭、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美拉尼亚、西玻里尼亚、密克罗尼亚、夏威夷等。

  传播方式及防除:种子混杂在粮食中是假高粱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另外种子还可随水流传播。假高粱的根茎可在地下扩散蔓延。也可被货物携带向较远距离传播。

  对于进口粮中所带假高粱种子,目前经济有效方法是在严防撒漏的情况下,将其下脚料做粉碎处理。对于小范围生长的假高粱植株,可采用挖掘根茎进行销毁处理。化学防治,可使用草甘磷或盖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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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发布《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进修或者培训。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培训是指不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四)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标准,审批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允许举办的培训班的办学资格;
(五)监督、检查、评估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计划;进修或者培训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学校交验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包括脱产进修和业余进修。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业余进修取得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待遇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由师范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院校承担;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完成进修学习计划。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新教师培训;
(二)教师履职培训;
(三)教师晋级资格培训;
(四)骨干教师培训;
(五)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45学时集中或者分散安排。新教师的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
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期间原所在学校的待遇不变,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不受影响。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由下列院校承担:
(一)中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高中骨干教师培训,由省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艺术学院等院校承担;
(二)中学一级、二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初中骨干教师培训,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和地、州、市教育学院或者第(一)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三)小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由中等师范学校和一、二级教师进修学校或者第(一)、(二)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新教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其培训院校和培训方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举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班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发给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受聘任教和晋级的必备凭证。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安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户列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及差旅费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院校对其学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进修、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培训班或者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者擅自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可以取消其职务晋级评聘资格,所发生的进修、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0日

淮北市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实施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2007〕52号 发文日期:2007-11-30



淮北市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做好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小区奖补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小区选址要求

(一)养殖小区选址要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二)养殖小区建设地点要求地势平坦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三)新建(扩建)养殖小区应距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不能沿河岸建设。

(四)小区公共设施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交通便利,排废方便。

二、养殖小区建设要求

养殖小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或分户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基础设施配套。

(一)小区规划建设的基本条件

1.小区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较大规模小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2.养殖小区要相对独立,整体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分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大部分,并分别留出一定的间隔距离。管理区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病死畜禽及废弃物处理应在下风向。

3.生产区大门入口处设有硬化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4.小区内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为沙石以上标准的硬化路面,宽不少于1.5米。

5.相邻两栋饲养舍纵墙距离7-10米,端墙之间距离不少于9米。

6.畜舍建筑形式要有利于光照、通风、换气和排水。

7.小区应以围墙和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周围设绿化隔离带。

8.小区应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倡利用沼气处理粪便,发展生态养殖。

(二)小区建设规模

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域内由若干养殖单元组成的紧密型养殖小区;二是在一个自然村内由若干个养殖场组成的相对集中的松散型养殖小区;三是单个投入较大的规模养殖场。

1.养畜小区:包括猪、牛、羊、兔等畜类。

养畜小区规模。小区内有规模养殖场5户以上(含5户),每个养殖场要求养殖使用面积(不含办公及其他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商品猪场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种猪场母猪存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50头或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

规模养畜场。养殖面积(不含办公及其他用房)不少于2500平方米;商品猪场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种猪场母猪存栏不低于250头;奶牛存栏150头或肉牛年出栏2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万只以上。

2.养禽小区:包括鸡、鸭、鹅、鸽等禽类。

养禽小区规模。小区内有规模养殖场20户以上(含20户),每个养殖场要求养殖面积(不含办公及其他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种禽存栏2500套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商品肉禽年出栏1万只以上。

规模养禽场。养殖面积(不含办公及其他用房)不少于5000平方米;种禽存栏2.5万套以上;蛋禽存栏5万只以上;商品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

(三)畜(禽)舍建设标准

养殖小区(场)按照统一图纸建造。

1.养畜场类。

标准型:砖混、竹木结构、瓦顶、水泥地面,其中养猪场要求屋面有隔热层。猪舍内最低净高2.5—2.7米,跨度9—15米,水泥地面厚度20厘米,舍内墙水泥抹面,并配套环建设保处理设施(沼气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达标),使用年限15年以上。

简易型:砖混、水泥地面,猪舍内最低净高低于2.5米,跨度少于9米,舍内墙水泥抹面,有排污沟,并配套一定的环保设施,使用年限低于10年以上。

2.养禽场类。养禽舍要求每栋禽舍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标准型: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半砖墙、竹木结构,屋面有隔热层,水泥地面、架高养殖,舍内最低净高2.2—2.5米,跨度9—12米,并配套环保设施。

普通型: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砖跺、竹木结构、草顶,水泥地面、架高养殖,舍内最低净高2.2—2.5米,跨度9—12米。外有硬化的排污沟。

简易型:使用年限6年以上的砖跺、简易搭盖棚顶,普通地面或一般架高养殖,舍内最低净高2.2—2.5米,跨度9—12米。

三、养殖小区管理要求

养殖小区管理应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服务和统一销售。

(一)品种引进应来至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日常管理推广全进全出方式,饲养员要相对固定并统一着工作服上岗,畜禽舍要有防鸟、防鼠、防虫、防蝇,防暑降温和保暖等设施。

(三)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四)疫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当地流行病学制定本小区的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疫病防治、控制及扑灭等制度和措施。

(五)小区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生产。

(六)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废弃物排放执行GB18596-200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申报程序

小区建设按照“业主申请、县区审核、市级评估选项、公示后签定合同、建成验收补贴”的方式进行。2007年和2008年,优先考虑对生猪和肉鸭进行补贴。

(一)建设养殖小区(含规模养殖场,下同),申报日期原则上要求于上年10月底将申报材料报到县区,县区在上年11月底前完成初审并上报到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市级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归档和评估选项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建设养殖小区,应先由养殖小区业主(业主可为行政村集体、龙头企业、畜牧合作组织)提供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书,上报县(区)农委(农水局)、财政局。

(三)县(区)农委(农水局)、财政局接到申请后,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包括选址、防疫、资金落实等方面)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对初评合格的,形成汇总材料(一式5份)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务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养殖小区,应有项目标准文本(附建设图纸)、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引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级接到县(区)农委(农水局)、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论证,根据当年投资规模,提出具体的扶持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

(五)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对所选项目进行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养殖小区业主签定建设合同。

(六)签定合同后,各小区建设主体要立即组织施工并与当年10月底前竣工,竣工后业主向县区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初验合格的,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五、补贴原则和标准

坚持“业主投入为主、政府扶持推动、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补贴资金从每年的畜牧富民工程资金、价调基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中支出。

(一)对达到小区规划建设的基本条件、建设规模、畜(禽)舍建设标准的养殖小区,小区内每个养畜场,标准型的补助5万元,简易型的补助3万元;每个养禽场,标准型的补助1.0万元,普通型的补助0.8万元,简易型的补助0.5万元。对达到标准并经过验收合格的新建规模养畜场,标准型的补助10万元,简易型的补助6万元。对达到标准并经过验收合格的新建规模养禽场,标准型的补助8万元,普通型的补助6万元,简易型的补助4万元。

(二)对养殖小区内的单个养畜场,养殖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养殖量也相应增加的,标准型的增加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简易型的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补助12万元。对养殖小区内的单个养禽场,养殖面积每增加500平方米,养殖量也相应增加的,标准型的增加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普通型的增加补助0.8万元,最高补助8万元;简易型的增加补助0.5万元,最高补助5万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区选址要求、规划建设基本条件、畜(禽)舍建设标准要求的老场扩建项目补贴,参照新建规模养殖场补贴标准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加快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与发展的扶持意见。

六、附则

(一)凡是已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