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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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4]14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5月8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应当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公布的《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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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95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25元和73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525元和77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24587256505277.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2458726210081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