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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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对假肢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60号 1994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
0%的扣除率计算进行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1)临湘茶厂 临湘县城关镇中路24号
(2)白沙溪茶厂 安化县小淹针胜利街1号
(3)益阳茶厂 益阳市大桃路27号
(4)益阳县茶厂 益阳县羊舞岭
(5)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 安化县柘溪镇柘溪村
(6)桃江县香炉山茶厂 桃江县马迹塘镇
(7)赵李桥茶厂 蒲圻市赵李桥镇
(8)雅安茶厂 雅安市文定街8号
(9)荥经茶厂 荥经县严道镇民主正街36号
(10)天全茶厂 天全县建设路92号
(11)雅安市茶厂 雅安市康藏路23号
(12)重庆茶厂 重庆市天坛庙八角巷11-5号
(13)勐海茶厂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14)下关茶厂 大理州下关市
(15)盐津茶厂 昭通地区盐津县
(16)桐梓茶厂 桐梓县杨柳坪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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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十章 其他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网站

  附录1:核电厂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

  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的内容

  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

  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面向公众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于5月31日之前对外发布。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见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年度的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具体内容见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事件报告,形成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其内容见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准则的事件组织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1)重要核事件;

  (2)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3)相似的人因事件;

  (4)相似的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5)相似的外来因素如电网、气候条件等导致的事件;

  (6)相似的设计,如果设计是引起某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有可能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事件或一组事件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初稿,提交协调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成员主要来自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编写组设组长一名、其它成员若干,均由秘书处聘任。组长应具有十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小组其它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应具有核电厂相关知识,熟悉事件分析方法。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组集中分析和讨论初稿,并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必要时,编写组可以到相关电厂进行事件调查。在调查和分析过程中,有关电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小组内的日常事务,并详细记载事件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由协调员网络审核,编写组组长批准,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见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发布6个月后,由协调员通过网站向秘书处反馈本电厂对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三十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会议、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协调员会议。协调员会议总结各单位运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工作计划、以及审议有关运行经验交流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电厂需要,针对电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议题及形式由秘书处与协调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经技术支持单位归类整理后,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外信息主要指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技术支持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其适用性和重要性进行筛选。

  第三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筛选出的部分国外信息根据电厂需求进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将筛选的信息按专题进行归类整理后,放在网站上共享,并根据需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三十七条 各电厂将对国外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情况反馈至技术支持单位,便于技术支持单位向电厂提供更实用的信息。

第十章 其它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将对国内同行具有借鉴价值的本电厂实践经验,形成良好实践报告,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见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电厂良好实践信息,由技术支持单位整理归类后通过网站发布。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换料大修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核电厂可通过网站发布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等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网 站

  第四十一条 中国核电运行信息网是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站设在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网站的用户限于国防科工委、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对信息的需求,对网站的用户进行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权限。有关用户分级、权限划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分级和注册,并将用户信息报告给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控用户的登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信息网站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