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3:49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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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1998年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8年
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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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试行。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结合陕西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陕西商检局)依法对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第三条 陕西商检局实施抽查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的、大宗的、涉及陕西对外贸易声誉的出口商品;
(二)发生争相抢购、质量难以保证的出口商品;
(三)新开发、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
(四)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发生索赔的进出口商品;
(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商品;
(六)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陕西商检局根据陕西地区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五条 列入抽查检验目录的进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抽查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
第七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检验商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抽查目录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由陕西商检局公布抽查结果,根据抽查检验情况决定终止或者延长抽查检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收缴入库管理,保证依法收取的罚款及时缴入国库,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紧落实罚款收缴分离
对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实行分离,有利于加强对罚款收入的管理,使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库;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思想,把罚款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率先执行这项制度,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年底前执行这项制度,全系统要在明年上半年全部执行这项制度。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罚款代收入库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作,严格按照《办法》,公正、公开确定代收机构,杜绝任何形式的指定和单方包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相关事项和限制
性条件,保障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目前暂未实行收缴分离的单位,其收缴到财务部门的罚款收入,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罚款收入。
三、切实做好即时处罚罚款的收缴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同时,要区别情况,做好即时处罚罚款的收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罚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罚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要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费专用收据。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不得私存私放。财务部门应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将罚款缴同级财政,确保罚款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罚款收缴分离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责任,本着规范管理、简便可行、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监督罚款按规定及时进入国库,定期(按月)同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帐,建立互相稽核制度,保证收缴数额
一致。执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督查被罚款项及时足额缴入代收机构,必要时要依法请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保证罚款应收尽收。
五、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顺利进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与财政部门和银行配合,抓紧对行政执罚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委托代收机构的收款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之熟练掌握收缴分离的各项业务,自觉遵守各项规
定,确保收缴分离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进行情况,力争年内取得成效。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略)



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