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2:58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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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用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一)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
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附件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

专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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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鉴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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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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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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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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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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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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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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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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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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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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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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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侵权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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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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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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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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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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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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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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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方签章 被许可方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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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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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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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
| | 法人代表 |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 许 | 联系人 | (签章) |
| |-------|-------------------------|
| 可 | 住 所 | |
| | (通讯地址)| |
| 方 |-------|-------------------------|
| | 电 话 | |电 挂|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
| |名称(或姓名)| (签章) |
| |-------|-------------------------|
| | 法人代表 |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 被 |-------|-------------------------|
| | 联系人 | (签章) |
| 许 |-------|-------------------------|
| | 住 所 | |
| 可 | (通讯地址)| |
| |-------|-------------------------|
| 方 | 电 话 | |电 挂|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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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 | 法人代表 |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 中 | 联系人 | (签章) |
| |-------|-------------------------|
| 介 | 住 所 | |
| | (通讯地址)| |
| 方 |-------|-------------------------|
| | 电 话 | |电 挂|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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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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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
| 经办人: (签章)1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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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定指南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
------------------------
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
-- -------------------
(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号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
---------------- ---- ----
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
-------- ------------
年 月 日,授权日为 年 月 日,专利的法定届
------- -----------
满日为 年 月 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
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_________领域的企业、事业单
-------
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______,______设备,人
员______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
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
等等。
第二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
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________,专利名称为________的全部专利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见附件4)及其它技术(见附件5)。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____万元)后的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自合同生效日起,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被许可方即支付使用费的____%即(¥、$)____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____台____日后再支付____%即(¥、$)____元。
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____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支付(¥、$)____元
____个月内再支付(¥、$)____元
最后于____日内支付(¥、$)____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____元,
销售额提成为____%(一般3~5%),每____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按上述期限汇至许可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提成及支付方式同4)。
6、该专利使用费以专利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____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技术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____%,(一般不超过20%)第____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托收、现金总付等)。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____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6)并符合国际____________标准______国家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行
业____________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由被许可方组织鉴定,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损失。
4、如因被许可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附件4)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及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附件4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4,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附件4退给许可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逾期超过____(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
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
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
5、由于许可方的原因致使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被许可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____(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____;逾期超过____(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____;并有权终止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____。
第十一条 侵权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侵权,许可方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许可方有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许可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____(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____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不得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2、(对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3、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其他
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
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

附件二:回 执
______________: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__份。已在我处备案。我处备案号为_____________。特此函告。
中国专利局法律事务部
实施处
年 月 日

附件三:专利广告证明

NO.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验,
本专利合法有效。
-------------------------------------
|专利名称 | |
|------|----------------------------|
|专利类型 | |
|------|----------------------------|
|专利号 | |
|------|----------------------------|
|专利权人 | |
|------|----------------------------|
|被许可方 | |
|------|----------------------------|
|许可备案号 | |
|------|----------------------------|
|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之前 |
|------|----------------------------|
| | |
| | |
|备注 | |
|------|----------------------------|
| | |
| | (出证机关印章) |
| | |
| |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证明中如为中国专利,则填写根据中国专利
局专利登记簿核验;如为境外专利,则填写根据××国家
(地区)专利局核验。
2、本证明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及有关国家(地区)专利法的规定确认。

附件四:

编号 日期
NO._____ DATE:_____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EQUIPMENT IMPORT CONTRACT
-------------------------------------
|合同名称 | |
|-----------------|-----------------|
|TITLE OF CONTRACT| |
|-----------------|-----------------|
|合同号 | |
|CONTRACT NUMBER | |
|-----------------|-----------------|
|合同签字日期 | |合同有效期 | |
|SIGNING DATE | |VALIDITY| |
|-----------------|-----------------|
|受方公司名称 | |
|-----------------|-----------------|
|NAME OF IMPORTER | |
|-----------------|-----------------|
|供方公司名称 | |
|-----------------|-----------------|
|NAME OF EXPORTER | |
|-----------------|-----------------|
|技术使用方名称 | |
|-----------------|-----------------|
|NAME OF USER | |
-------------------------------------
本合同业经中国政府核准注册,自即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HEREBY REGISTERED UPON EXAMIN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SHALL BE EFFECTED ON THE DATE OF THE ISSUANCE OF THIS
CERTIFICATE.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
盖 章

编号 日期
NO._____ DATE:_____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存根)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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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15号


  为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强化兽医人才支撑,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现就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我国高度重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和完善执业兽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规范兽医服务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现代兽医制度、加强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兽医职业化发展、转变动物疫病防控方式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国已有10829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7802人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成立了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但是,目前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兽医事业发展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兽医队伍在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为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制度

  (一)明确执业兽医从业范围。这是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基础。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保健机构、动物隔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以及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全面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从事兽医服务的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鼓励将其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逐步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二)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的关键。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科学设置考试科目和命制考试试题,切实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和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创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模式。要组织研究制定兽医临床技能考试办法,明确兽医临床技能考试方式方法,提高执业兽医临床操作能力考核水平。要抓紧制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均衡地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认证制度研究,推动兽医教育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制度

  (一)强化执业兽医注册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依法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具体措施,明确本地区执业兽医注册时间进度安排,妥善处理好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注册问题。

  (二)规范执业兽医注册行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执业兽医注册条件,严格规范执业兽医注册程序,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公平公正。在执业兽医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类考试成绩合格的,只能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

  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一)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健全完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操作技术规范,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兽医处方管理,建立健全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尊重和保护执业兽医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引导执业兽医加强兽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兽医政策法律、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福利知识。要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发展,支持执业兽医到基层执业,鼓励执业兽医到农村开展志愿兽医服务。

  (二)强化执业兽医从业监管。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治,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禁止“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三)创新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要研究构建执业兽医从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执业兽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技术能力提升情况,以诚信记录为主要依据,组织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加快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整合执业兽医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兽医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兽医协会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五、探索建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

  持续的教育培训是提升执业兽医能力的基本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执业兽医终身动物医学教育机制。要根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特点和规律,探索构建组织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兽医政策法律、新技术、新成果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服务水平。

  六、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作为夯实兽医事业发展基础、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长抓不懈。要抓紧研究制定兽医师法及其配套规定,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执业兽医管理法制化进程。要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抓紧设置专门的执业兽医管理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焦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名称修改为《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受理范围,并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受理。
三、第五条修改为:焦作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但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经当事人同意,还可采取组成行政复议庭公开复议的形式进行。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符合上述条件,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符合上述情形,需要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对于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形的,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草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市政府印章。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阅,由市长签发。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建议维持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对变更或撤销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确认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市长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亲自听取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案情的汇报,并可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依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文字作必要修正,重新予以公布。

附件:《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复议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复议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受理范围,并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权限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确认。
第七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收到时间、地点;
(二)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事由及请求;
(四)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清单;
(五)其他需登记的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市政府秘书长批准;重大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须报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对批准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下达《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九条 同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追加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市人民政府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对于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具体承办,对管辖行政区域内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应亲自组织承办。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可以指派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或委托法学专家参加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复议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记。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复议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调查取证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但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十四条 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相关证件或证明,说明事由,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上注明;需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五条 复议工作人员提取物证时一般应提取原物。确实不能提取原物的,应摄影、影印或者复制。提取高值物品作物证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提取物证笔记》。
第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但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经当事人同意,还可采取组成行政复议庭公开复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符合上述条件,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认为符合上述情形,需要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形的,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草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三)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科集体意见,报分管主任同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必要时,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可邀请法律专家、专业人士参与集体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对审结的复议案件,应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阅,由市长签发。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建议维持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对变更或撤销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长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亲自听取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案情的汇报,并可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与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具体条款;
(五)复议的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八)加盖“焦作市人民政府”印章。其中,经市长审批的同时加盖市长手书印章。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应制作《焦作市人民政府责令履行通知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发送被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应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政府复议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列入市政府行政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