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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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联合公报


  2004年9月22日,正在此间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塔纳耶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尼·塔纳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同尼·塔纳耶夫总理举行会谈,还分别会见立法会议主席阿·埃尔克巴耶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阿·博鲁巴耶夫。两国领导人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吉关系的发展成果,重申发展中吉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认为,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此次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OO四年至二O一四年合作纲要》对两国未来十年各领域合作的重点方向和项目作出规划,对中吉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全面实施合作纲要,充分挖掘两国在政治、经贸、安全、文化、人文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潜力,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

  三、双方指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吉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及其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地图》标志着两国国界线在实地得以勘定,两国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获得彻底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已经或即将签署的有关边界事务的协定,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纽带和桥梁。

  四、双方对近年来中吉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感到满意。双方表示,保持两国贸易额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中吉经济技术项目合作是当前两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为此,双方应充分利用传统友好和地缘相近等有利条件,发挥两国经贸混委会和其他合作机制的作用,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交通运输、口岸、能源、农业、食品加工、机电、航空、纺织、科技、电信、金融等领域的合作。

  吉方欢迎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吉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双方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合作。中方将继续为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欢迎吉方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境内从事正常的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六、双方指出,中吉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双方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开展积极有效的经济合作。中方对吉方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表示感谢。双方表示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和论坛内的合作。

  七、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建立边境地区的磋商交流机制,促进边境地区的合作。

  八、双方表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对促进双边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扩大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的能力,在铁路、航空及公路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条件。

  双方指出,尽快修复和开通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跨国公路对加强三国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并将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加强人民间的友好关系。

  九、双方认为,能源和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定》,积极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交流,探讨各种形式的合作。中方支持中国企业在吉境内进行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意向。吉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吉石油、电力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的建设。

  十、双方将继续发展文化和人文领域,包括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的合作。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联系,加强在互派教师、留学生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和科技机构扩大交流与合作。

  十一、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重申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表示,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危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

  十三、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双方愿意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内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十五、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需要,其活动有利于维护地区安全,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

  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继续深化睦邻友好伙伴关系,共同推动该组织发展及各领域务实合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移民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拓展和深化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联系、开展合作,提升该组织在本地区及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

  十六、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OO四年至二O一四年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及其所附《中吉国界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收入委员会海关局关于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合作议定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监管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边防总局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学院合作协议》。

  十七、温家宝总理对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尼·塔纳耶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尼·塔纳耶夫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总 理

      温家宝            尼·塔纳耶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于比什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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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2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获取长期稳定、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能反映当地气候状况的气象观测资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7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的观测环境。
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房屋、电杆、树木、烟囱、标牌、铁水塔等)的距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东、南、西三面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北面至少是五倍以上。
(二)观测场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江河)的最高水位线必须为一百米以远。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三)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进行高空压、温、湿观测的放球场地和高空风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本台站盛行风的下方不得超过三度,其它方向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盛行风下方必须空旷无阻。
(二)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当地城建部门在制定城建规划和审批气象台站四周的建设时,应征求当地气象部门的意见,并遵守以上各项技术要求。
第六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气象台站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省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凡属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的,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一般站由省气象局批准。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法定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确认使用权。
(三)新旧站址必须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四)搬迁气象台站的土地征用、基建、搬迁及仪器、机器安装等费用均由征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观测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气象台站应将受影响、破坏的情况报告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或恢复原状,坚持不拆的,要依法强行拆除。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准气候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在于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的气候观测资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基准站。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本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每日定时拍发地面天气报告或航空天气报告,是国家天气站网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国家一般站是指其任务主要是为当地农牧业生产开展服务工作,并进行三次气象观测的站。
本规定所称孤立障碍物是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宽度角≤22·5度。
本规定亿称成排障碍物是指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高度 22·5度。
本规定所称高杆作物是指高于观测场围栏(1·2米)的农作物。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1992年6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重视和做好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是为了更好地了
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可采取走访代表、召集代表座谈会和联系原选举单位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转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地区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交
待,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请对该议案比较了解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可根据需要就地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协助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查。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问题,由办公厅联络处负责处理;重大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或办公厅负责处理,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代表。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及时印发代表。为了便于代表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除现在定期发给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通讯》外,还应适当印发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参考资料。

第八条 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九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通知本选举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市、县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在省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组成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三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和市、县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参加当地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一条 省人大代表要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人大闭会期间,要尽可能进行分散的、不脱产的就地视察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前,应根据建议的大会议程,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省人大代表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时,其所在工作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等。不脱产代表的补贴以及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解决。代表视察和活动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办法经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同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