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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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发〔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 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 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第十二条 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十四条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五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六条 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
(一)芝罘区: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二)福山区: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
(三)牟平区: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路。
第四章 建筑绿化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1m2/人,小区不少于1.5m2/人,居住区不少于2m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二)工业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 m2,服务半径应小于250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
(四)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
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同时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正向及侧向建筑间距的一半预留。新建高层建筑离界距离按有关规划确定,并不小于多层建筑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七条 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黄金河、柳林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
(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第二十八条 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两侧不少于65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两侧不少于75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
(四)主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
(五)次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六)支路: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
少于50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为4米。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设工程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
第三十六条 工厂、学校、营区、医院、仓库、住宅小区等按规定可以修建通透式围墙、大门。旧城区内,可在规划道路红线外建设,围墙内必须按本规定留足绿带宽度,并负责绿化;城市新区在规划道路绿线外建设。
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 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Ⅰ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Ⅱ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Ⅲ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辆设置。
第三十八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停车场的面积根据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配建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3.0-5.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二)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写字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9-1.2车位/100 m2建筑面积,一般办公楼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4-1.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三)商业大楼、商业区、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5-2.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四)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科技图书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4.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五)剧场、影院、体育场(馆)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3.0-4.0车位/100 m2建筑面积;城市公园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5.0-12.0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六)工业厂房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1.5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七)商业、服务性质建筑的停车场,地上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地下停车场不得改作它用。
第七章 建筑、景观
第三十九条 城市内的自然山体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绿线严格保护。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美化。
第四十条 严格保护海岸、沙滩、礁石、岛屿的自然地貌和景观。除港口建设和海上游乐项目外,不得填海。确需围填海岸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山体周围和沿海岸线的建筑不得对山、海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所有高层建筑及山、海周围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在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第四十二条 风景点周围、旅游接待区和依山临海处新建住宅,屋顶均采用坡屋面,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单元。
第四十三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布置和层数,应有高有低,错落有致,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立面色彩和谐,外墙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
第四十四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商业区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在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建筑夜景灯光照明方案。临街为公共建筑的,其首层采用落地玻璃门窗,层高不应小于5米,底部外装饰方案应简洁、大方,符合城市总体景观要求。
第八章 市政管线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及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
第四十六条 新建或改造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在审批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敷设计划和有关资料,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实施。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管道沟及各项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成。新建或改造完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所有市政工程,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验线手续。验线合格,领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九章 项目审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线手续。验线合格,领取《建设工程开工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报建资料必须合法有效。
建设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招标。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和评审其报送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的规划和设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审批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及证件不全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供水、供电单位不予通水通电,直至建设项目合法。
第五十三条 重要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经规划验线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检制度。当年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材料由建设单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重新登记、办理建设工程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章 监 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程序和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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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规范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行为,确保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前 言... I

一、总则... 1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二)小企业的特点.... 2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2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3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3

(二)初始评审.... 4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4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6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7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7

(二)员工培训.... 7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8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8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9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审... 10

(一)绩效测量和监测.... 11

(二)审核和评审.... 11

五、改进和提高... 12

(一)纠正和预防措施.... 12

(二)体系保持和持续改进.... 12





前 言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以下简称《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ILO-OSH2001实施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推行此项工作,目的是提高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水平和改变安全现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可帮助企业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和国家《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又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最终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小企业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生产过程易发生变化,作业环境复杂多样,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小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本指南是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技术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小企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广泛通用性,适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小企业。

本指南充分反映了《指导意见》、《导则》和《指导手册》的思想,对拟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本指南适用于原国家经贸、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规定的小企业。

本指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一、总则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概述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SHMS)是一个科学、系统、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能够与企业的其它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其采用PDCA管理思想,即对各项工作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等过程,对企业的各项生产和管理活动加以规划,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并在实现过程中不断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现的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科学运用系统安全的思想,通过一系列文件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企业管理的缺陷等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促使自身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目的,减少其它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式,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企业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赢得各方面的认可。为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把原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进行调整,使政府的安全健康监督职责变得科学和高效;对于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需要一种能够有效加强自身安全健康工作的管理方式。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既能协助国家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又能有效管理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方法进行全面了解,结合企业现状,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是预防和控制危害,核心思想是持续改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体系的动态适用性。包括以下方面:

(1)有效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为及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企业应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通过管理体系的运行加以控制。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体系绩效改进的重要依据。

(2)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

领导的承诺与责任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最高管理者掌握企业的大部分资源,只有最高管理者作出承诺和明确责任,并履行承诺和责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强调员工的参与和作用

体系的运行来自于各个岗位,员工参与是成功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在体系实施当中,企业必须将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保证其充分理解。

(4)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思想,企业在实施体系过程中,必须建立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二)小企业的特点
目前,小型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行业覆盖面广,有的无固定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较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小企业的安全状况已成为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在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职能多元化,工作人员身兼数职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小企业受规模和资源上的限制,不象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上专职专责,多数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兼数职,职能部门也肩负着多项职责,将有关职责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2.临时人员和相关方较多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生产活动经常采用雇佣临时人员和外包形式,且常常以包代管,所以,对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非常重要。

3.生产工艺和作业现场容易发生变化

小企业涵盖的行业非常广泛,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企业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容易变化,一些企业属于流动作业,建立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企业持续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4.管理基础薄弱

我国小企业发展较晚,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甚至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以,在小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更加紧迫。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根据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过程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是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现状,为建立体系收集信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基准和依据。

2.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依据初始评审的结果,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要形成文件,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遵守。

3.全员培训

使全体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

4.监督和评价

通过体系的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检查与确认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实施,及时发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重要手段。通过体系自身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体系是否按计划运行,判定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5.纠正和预防

为保证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体系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已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保证实施。

6.保持和改进

“建立和保持”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要求,体系能否持续有效和适用,保持是关键,体系保持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和体系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动态适应,使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过程,进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员参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所以,任何企业都要充分准备,合理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并作出资源保证。

1.明确职责

小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主要事项之一,把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中,承诺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有关活动提供支持,并保证履行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对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正式承诺,并履行承诺;

(2)为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

(4)建立和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对于各岗位的人员要建立文件化岗位职责,并明确全体人员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包括:如何保证安全作业、设备安全运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传达到有关人员。

2.配备必要的资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有效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安全健康绩效。为保证达到实施体系的目的,企业必须提供体系所需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

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为保证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必须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体系建立和维护。

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和知识,有关的工作可以由企业独立完成;如果自己不能胜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可全权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能力监管本企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其它企业等。

(二)初始评审
为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全面掌握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确定基准。初始评审的工作过程要文件化。

初始评审主要是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1.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3. 对本企业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清理,包括现有的安全健康运行记录;

4. 对现行的安全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5.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况以及职业病包括同行业资料,以及员工健康监护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趋势分析。

为保证初始评审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初始评审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有效组织,要成立初始评审工作专门组织。

初始评审的最终结果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重要依据。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1.总则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都是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结果为依据,无论是初次建立体系还是保持体系,企业都应按要求定期和及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过程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害进行辨识,并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出风险控制的重点,为制订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对如何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描述,但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会有所不同,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职责;

(2)对辨识评价人员的要求;

(3)辨识对象;

(4)选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

(5)实施危害辨识和评价的程序;

(6)确定风险控制重点;

(7)制定控制措施;

(8)辨识、评价结果控制和管理。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

(1)辨识危害

结合小企业生产的规模和特点,作业单元划分可按工作岗位辨识出各作业单元生产过程可预见的危害。

(2)风险评价

在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对辨识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价。

(3)确定本企业风险控制的重点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和管理的特点,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重点控制的风险。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重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控制措施制定的原则,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5)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风险降低至可承受的程度

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的残余风险,按以上步骤进行重新评价,判定其可承受的程度。

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的生产活动涉及较多的领域,生产工艺多种多样,为保证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风险能够得到充分的辨识和评价,应选择合理的危害辨识和评价方法。

考虑到小企业生产的特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主要是通过专家判断的方式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复杂设备设施,采用系统风险的分析和评价方法进行辨识和评价,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常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可以选择安全检查表、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实施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参加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能力并具备相关经验。小企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应有组织进行,成立工作组,成员组成要考虑安全管理、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人员。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企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小企业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时,必须保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全面、合理和充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考虑:

(1)使用的设备。如起重、运输、高压设备等高危险设备;

(2)人员情况。如作业人员的能力、接受教育以及个人行为,还应考虑作业现场非本企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

(3)工作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低温、高温、潮湿、粉尘、噪声、辐射等;

(4)生产活动。如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进入等;

(5)使用的物料。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1.文件化的范围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通过文件化的形式表述,文件的形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可采用文本或电子形式。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结合小企业的实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职责、与重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生产活动的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等。

小企业体系文件要适合企业的要求,并满足管理的需要,文件的层次和结构尽量简化,文件的数量遵循有效和最小化的原则。在编制文件过程中应考虑将现有适用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系统,具体文件的内容要考虑现有管理的水平、员工的素质、生产过程的特性,文件应便于操作和实施。小企业如果寻求认证,体系文件还要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3) 岗位职责;

(4) 培训、意识和能力;

(5) 协商和交流;

(6) 文件和资料控制;

(7) 应急与响应;

(8) 绩效监测和测量;

(9)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10)审核和评审;

(11)设备管理;

(12)相关方管理;

(13)危险物品管理;

(1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15)员工安全健康管理;

(16)劳保用品管理。

但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减调整。

2.文件的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文件的内容要求应根据具体的活动和目的,包含做什么(what)、为什么这样做(why)、谁来做(who)、何时做(when)、何地做(where)以及如何做(how)等方面。

为了便于编制和协调,体系文件按统一的表达形式进行陈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推荐如下:

(1)目的

(2)范围

(3)术语(如需要)

(4)职责

(5)控制要求

(6)相关文件和记录

为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资料得到有效控制,对体系文件和资料应明确控制的要求,确保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有效版本和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它阐明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主要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以企业自身规模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特点为依据。方针的内容既要与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又要符合自身面临主要风险的性质,并做出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持续改进、事故预防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符合经营要求。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体现全员参与,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交流,方针应形成文件,并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为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纲领性作用和持续适宜性,方针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传达到全体员工,保证每个员工真正理解,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 建立方针对外交流的渠道,确保有关方面在需要时能够获得;

3.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二)员工培训
1.培训目的和对象

为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能力和意识,确保员工有能力胜任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小企业应对员工实施必要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本企业生产工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如何对体系进行审核、所建立的体系文件有哪些要求以及与体系有关的其它要求和知识。

培训的对象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新上岗、换岗、复岗人员。

(4)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重要岗位人员;

(5)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人员;

(6)负责承包方管理的人员。

2.培训实施

为保证小企业的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必须制度化。安全培训包括资质培训、新员工培训、日常安全、工作技能培训和岗位变换的培训,小企业必须保证各类培训工作的落实,使员工真正认识到:

(1)遵守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重要性;

(2)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在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潜在后果等。

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培训工作可采取适合于企业自己的形式,如委托外部、内部班前会等。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1.基本要求

小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为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提供支持,规范员工参与行为和信息交流,尤其与其它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现场其它作业人员等)进行协商和交流。

2.协商和交流实施

小企业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制定文件化的信息交流计划,确保员工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和信息畅通。为维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企业应保证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小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公告牌、各种例会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协商交流的内容包括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任何问题。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小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是可实现、可测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企业针对控制某类风险或某个具体的风险,在一个时间段内要实现的目的。目标的重点是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2.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 设备安全装置保障;

4. 减少或控制作业环境缺陷等。

企业应定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和实现的效果,及时发现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目标的制定要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由相关领导审核和批准发布。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小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以保证目标按计划实现。管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现目标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实现目标的时间进度表以及所需的资源。

批准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方案应随着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风险的变化,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状况的变化,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进行评审,修订方案的内容。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目的是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危害及其伤害程度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风险控制原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控制策划的思想,企业的风险控制和预防要根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对与风险有关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制定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达到风险控制和预防的目的。

1.控制的范围

小企业的特点规模小、工艺单一、管理灵活、各种防护容易忽略、人员及生产变化快,有的属于流动作业,据此小企业建立体系应突出重点,控制关键环节,保证生产安全。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风险作业管理。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接触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2)危险物品的管理。如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品等。

(3)设备及工器具管理。如生产设备、起重设备、电焊机、气焊气割、各种电动工具、运输机械、安全设备设施等。

(4)人员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如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内非本企业的人员、女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使用。

(5)消防管理。如义务消防员,消防设备管理等。

2.风险控制

为有效控制风险以及事故后果,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应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来确定,除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形式控制风险外,建立满足法规要求且适用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企业的各种风险。根据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范围,结合体系的要求,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管理制度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起重作业管理:人员要求、作业准备、作业场所控制、作业过程控制(包括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情况,如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与建筑物及周围设备设施相撞、未能支撑于牢固、操作失误、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不足、吊物脱落)及不同形状吊装物体的控制。

(2)危险物品的管理:包括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全过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描述各环节的具体的控制措施和人员、设施要求。

(3)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使用及管理、维护以及设备故障、拆除、安装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采购(资质、质量控制、验收)、保存、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监控、更换、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5)高处作业: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控制的重点为登高装置结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方法、承载超重控制、安装、检查、维护、拆除等。

(6)消防作业: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管理(消防档案、人员、设备设施)、防火管理。

(7)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操作人员要求及管理、维修、保养、检验要求、设备报废和拆除。

(8)用电管理(含临时用电):电力设施安装、电力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修、电力设施使用、用电管理、人员要求、设备拆除。

(9)检修作业:检修作业范围、检修作业的管理要求、检修作业实施、试车、恢复运行、交接等。

(10)现场作业人员控制:资质(个人、承包方)管理、协议签定、现场作业控制要求、安全监督等。

3.应急预案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特点,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当紧急情况或事故出现时的能够紧急反应和后果控制。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具体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预防与应对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所识别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

(2)有关人员或部门在应急过程中的职责;

(3)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4)如何报警和求援;

(5)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必需的信息交流;

(6)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现场工作负责人等;

(7)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联络,如医院等;

(8)应急需要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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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其中第九条措施明确指出,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机动车限行以应对大气污染,一时间又称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其实,就在不久前,深受雾霾天气影响的北京,便拟出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或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划定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经国务院批准,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实施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方案。但因该条例的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尚未修订,机动车限行这一措施被公众质疑欠缺法律依据。
雾霾天气由多种因素叠加产生,汽车尾气是祸源之一,对汽车采取一定的限行手段,有合理正当性。政府作出一项影响范围如此大的行政决策,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支撑。就当前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对机动车限行的相关问题作出梳理,并对立法进行完善,最大程度求得限制私权与维护公益之间的平衡。
  明确界定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法律属性,谨慎把握,有节而为。应当认识到,虽然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雾霾天气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决定性因素和主要因素,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重点要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下功夫。而限制机动车行驶,显然只是一项临时性、短暂性的应急措施,是为了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私有财产——机动车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行为。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有权利的肆意侵害,应当将限行这种应急强制措施予以严格限制:须以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严重的空气污染事故作为前提,须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最后手段出现,须仅作为临时性、短暂性的应急措施,而不能随意、频繁使用。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做到限行有据。《行政强制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则明确指出,要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算是将由雾霾带来的严重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装进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制范围(该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为限制机动车运行找到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是与其他突发性、紧迫性十分明显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暴雨、泥石流等相比,雾霾天气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似乎有点牵强,是否会在现实工作中被滥用,成为有车一族的忧虑。而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均未将雾霾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明确列出,由此机动车限行措施可能会面临法律依据模糊、不足的质疑。
  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明确空气污染的等级标准,将极重度的雾霾空气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事故明确列入《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时机成熟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将机动车限行作为法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以确立,为其实施创造坚实的法制保障。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