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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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事局
(2005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编委办《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编办〔1998〕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和职务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事有岗有责。
(二)精简高效。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性质、工作任务和内容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公开公正。事业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尽可能使岗位设置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突破。岗位设置应体现对岗位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优化,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第六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二)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三)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明确岗位聘任的方式、岗位考核的方法和岗位聘期;
(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聘任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五)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批复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第七条 各类岗位设置要求
(一)管理岗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应服从服务于本单位中心工作,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要结合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设置的规模和层次,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符合省人事厅《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文件所定比例,岗位设置层次必须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相对应。对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一般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
(三)工勤岗位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以提供服务,保障运转为重点,合理确定工种岗位、技术等级,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应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四)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应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人员配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岗位管理与职数核定 
(一)管理岗位设置按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拨补)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其余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县级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根据市直事业单位设岗方案和现有实际在编在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每年核定两次岗位职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核定一般在每年的3、9月份进行,没有设置或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核定。未经岗位职数核定的事业单位,市县两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手续,工资部门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三)工勤岗位设置按《宁德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管理与考聘分开实施意见》(宁人发〔2005〕53号)文件执行。
(四)对“双肩挑”人员(即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把关。上述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与职责。工勤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期间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待,占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但原有工勤身份不变。
(五)岗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作为今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未设置的岗位不得随意进人,现有岗位设置与实际人员配备不一致的要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等措施逐步落实到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单位性质、编制、职能、内设机构名称、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专业技术及工勤人员配备数;
(二)岗位设置种类、等级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四)岗位聘期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和日常人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岗位审核、确认备案等制度,不断提高岗位管理的科学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宁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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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85〕署行字第790号通知下达后,一些海关反映,由于港澳地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百人,验放时熟记和区分姓名有一定困难。为此,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同意,今后,对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入出境时,海关可凭本人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证(见附件)给予免验礼遇。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通知港澳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入出境时,向海关出示代表证或委员证和“回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证件尚未印就,目前请仍核对名单予以免验礼遇。



1986年5月9日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废止)

公安部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