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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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及《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级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防病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技术咨询专家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供水设施的修复。

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和垃圾、粪便、禽兽尸体等的清理。

环保部门:负责灾后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经贸部门:负责救灾防病物资和药品的生产、储备、供应。

药监部门:负责对防病治病药品的质量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搞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交通、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防病物资及医疗防疫人员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疫区的封锁、交通管制和检疫。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宣传军民救灾防病的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卫会: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要从财政拨给民政部门的救灾款和民政部门接受的募捐款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防病救灾,各级民政、医药等部门接受的捐赠药品要转给卫生部门统筹安排。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

4、严格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贪污或挪作他用。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二)物资保障

1、各级政府应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储备救灾防病药品。

2、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搞好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药品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请求上一级相关部门支持解决。

3、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募捐和争取国际援助。

(三)法律保障

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救灾防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了解有关救灾防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三部分 疾病监测与预防控制



一、疾病监测与报告

(一)收集救灾防病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范围、受灾人数、救灾防病能力、急需寻求的援助、疫情隐患等情况。

(二)加强疾病监测。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有毒有害化学品中毒和其他要求报告的疾病进行监测。

(三)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报告时限和频度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疾病预防

1、灾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

2、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卫生工作,及时销毁腐败变质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4、在灾区人群集中的地方,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

(二)疾病控制

1、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成立3支以上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专家组成的救灾防病机动队。疫情发生后,救灾防病机动队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

2、及早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对灾区的家畜和家养动物进行检查,对进出灾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诊,防止疫情的传播。

3、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4、非灾区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救治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治,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3支以上医疗救护队。当灾情波及面广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灾前对医疗救护队开展急救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救灾防病应急演习。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卫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灾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护队在接到指令后迅速开赴灾区。

(二)各级医疗单位要分开设立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治疗病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详细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隔离和处置。



第五部分 群防群控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群众掌握简便易行的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灾区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开展灾后环境清理、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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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1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铁路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全路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传送运输生产中非常情况的图象信息,以满足领导部门对抢险救灾、处理事故的实时调度指挥。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依托于既有的铁路通信电路,本系统的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搞好密切协作。
为了加强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效能,使之适应铁路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1-1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终端设备主要由摄像机、图象处理机、显示器、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组成。根据使用场合,终端设备可分为固定型和携带型。
第1-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铁路通信网的一部分,它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由铁道部电力局调度管理;局线由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电务调度分别管理。
第1-3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三级管理。
第1-4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图象信息传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1-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正常的维护工作秩序,编制检修工作计表,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1-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一种含图象、计算机、通信等多媒体技术,其理论较深,技术难度较大,为保证设备的维护质量,各级管理和维护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职和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静止图象传输可采用自动(人工)话路或指定专用电路。
第2-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采用的电路,部至局由部电务局调度指定,局至分局由局电务调度指定,分局至区间由分局电务调度指定。
第2-3条 抢险救灾应急通信在区间可以利用其它通信手段,如增开双路载波、无线接力,以保证应急通信电路畅通。
第2-4条 在电路音频二线端应将振铃器断开。为保证静止图象的传输的质量和设备安全,在架空明线区段要介入带宽为300~3400Hz的线路滤波器和加装保安设备。
第2-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分界:小电话连接方式是以外线接入图象处理机的接线端子为分界点;专用线连接方式是以外线进入调度工区的第一端子为分界点。
第2-6条 静止图象设备传输电平应符合长途或地区接口电平的规定。按照有线通信《维规》规定其输出电平为-13dBm0。
第2-7条 静止图象的固定型设备,应设在各级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值班处长室、铁路局运输处值班科长室、铁路分局运输科调度所值班主任室),部、局和分局的事故抢险指挥中心至长途机械室之间应配有静止图象传输线路。
第2-8条 各级负责静止图象值机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在30分钟内出动,并随单位领导或安监室人员到达现场。
第2-9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套设定员三至五人。平时要建立值班制度,防洪期间实行三班轮班制,做到能随时出发,常备不懈。一但需要能马上与抢险救援人员一起出动,要求到现场后一小时内传送图象。
第2-10条 静止图象传输专用电路的接通、关闭由各级电务调度下达命令,各级长途机械室、电话会议室、调度工区、通信工区执行。

第三章 设 备 管 理
第3-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是重要的通信器材,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拨、移设、使用和报废,应建立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所有设备必须保证随时启用,质量良好。
第3-2条 新购的静止图象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3-3条 各维护单位根据需要应适当配置静止图象设备关键部分备件,现场携带机应配备轻便型电源。
第3-4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及其附件,各类设备均应建立设备履历卡片。
第3-5条 静止图象设备每次使用及使用方式应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第3-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维护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3-7条 各维护单位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交接班本及工作日志。
2.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技术资料及设备说明书。
3.设备履历卡片。
4.检修记录本。
5.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图象的采集、传送及资料管理
第4-1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传送要做到及时、清晰、根据现场条件可采用现场直接传送或将现场摄取的录象带送到附近的通信站进行传送。
第4-2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应由熟悉被采集图象的专业人员承担,也可由负责静止图象人员协助采录。采集的图象内容准确,并要求画面同时显示摄制的日期、时间。
第4-3条 静止图象的传输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无论分局对路局,或路局对铁道部,必须凭有领导签字的“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进行传送,并在工作单上认真填写有关项目。工作单由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填报,经领导批准后交静止图象传送人员执行。
第4-4条 “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工作流程是:
1.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确认选定要传送的图象。
2.由静止图象传送工作人员将屏幕图象定格、编号。
3.将选定的图象或图象编号,打印或写在工作单上。
4.由负责填报人员送现场领导审批、签字。
5.交静止图象人员发送。
6.将工作单存档。
第4-5条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采集的图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编写登记。图象资料录相带交安监部门保管时,应有交接手续。
第4-6条 图象资料不能随意复制及私自借出。
第4-7条 因传输需要而存于图象处理机硬盘的图象资料,在传输工作告一段落后,要予以删除,防止泄密。

第五章 设 备 维 护
第5-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采取日常检测和定期检修两种维修方式。
第5-2条 每月检修项目如下:
1.外部清扫及连接线、插接件检查。
2.各项功能设置及检查试验。
3.附属设备检查(线路滤波器、保安设备等)。
4.电池充电。
5.输出电平测试检查。
第5-3条 每月进行联机试验:部至局、局至分局、分局至电务段,可以利用长途自动电路进行(应向有关电务调度要点),双方进行直观评定,并做记录。
第5-4条 每季进行一次室外试验:根据各种地形、条件、选点传送图象,试验昼夜两种状态。
第5-5条 每年定期检修一次:按照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质量标准测试,更换不合格的部件。
第5-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设备在维护中发现严重的故障,应立即通知厂家或送到维修中心处理,并向本级电务调度报告。

第六章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第6-1条 值班人员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现场设备要做好方便携带的准备,以便随时奔赴现场。
第6-2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静止图象有关资料内容。
第6-3条 值班人员要按维护周期定期检查维护设备。
第6-4条 在抢险救灾中,值班操作人员对图象资料的采集范围、传送方式,要按照部、局、分局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领导决策而定,不得自作主张。
第6-5条 值班人员不准把静止图象设备器材借于他人或私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