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6:54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10〕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日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的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
(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
(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
(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
水平。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3日

内部保卫服务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乙方聘用甲方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需要,聘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内部保卫服务。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服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使甲方掌握基本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后上岗。
三、在上岗前,甲方必须提供一名乙方认可的人为其提供担保;并向乙方缴纳岗位风险保证金1000元,甲方在合同期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岗位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
四、乙方对甲方考察试用期定为三个月,从上岗之日起计算,考察试用期间,每月报酬350元。
五、考察试用期满,甲方工作未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不再聘用甲方;工作符合乙方要求的,双方正式确立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正式开始计算。
六、从考察使用期满合格之月起,每月报酬为400元,乙方在次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无偿为甲方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份,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甲方,甲方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残和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八、合同期内,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疾病、伤害及类似费用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负担和补偿。因疾病和伤害无法继续服务的,乙方发放当月报酬后,本合同解除。
九、在试用期及合同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乙方规章制度规定,按照乙方确定的甲方的工作职责,忠于职守,保质保量完成乙方交给的内部保卫任务,确保乙方单位整体的绝对安全。
十、甲方违反乙方规定的工作纪律的,按照工作纪律的规定进行罚款或进行其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由乙方制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十一、甲方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
十二、甲方因违法违纪违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外,甲方需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三、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当月工作日少于15日的,乙方不支付当月报酬;当月工作多于15日的,乙方减半支付当月报酬。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并擅自离岗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当月报酬不再支付。
十四、除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乙方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并增发一个月的报酬作为补偿。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予以补充。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考察试用合格期满之日计算。本合同履行期满,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今后年度照此办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