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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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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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已进入整改验收阶段,整改验收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大多数部门、单位已按部基综字〔1996〕264号文的要求于1月底前上报了整改措施,但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时上报。凡没有上报整改措施的部门与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措施上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按工作计划,今年三季度将对开展执法监察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为搞好验收工作,现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于7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部组织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日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执法监察的预定目标。

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2号文件、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建监〔1996〕312号文件、交通部交基发〔1996〕589号文件的要求,及国家与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重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
1、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动员工作到位。
2、调查摸底工作不漏项,自查自纠认真、细致,抽查工作得力、不走过场。
3、整章建制工作深入、有针对性,标本兼治,重视对自查自纠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4、认真总结执法监察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发展执法监察工作成果,使这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通过执法监察,摸清了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且建设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工程数量、投资总额底数清。
2、立项、报建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开工前审计应达到100%。
3、招投标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以来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4、监理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交通建设市场中工程监理覆盖率逐年提高。
5、质量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6、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能严肃认真查处,杜绝不合格工程,且工程优良率逐年提高。
8、工程合同符合有关要求,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三、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
1、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要求,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交通建设市场方面的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文本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如:
(1)招投标管理方面;
(2)工程管理与监理方面;
(3)工程资金管理方面;
(4)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方面;
(5)有关基建管理的其它方面。
2、能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本单位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四、通过执法监察,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
1、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得力,打击力度大。
2、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制定相应对策,形成制度。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
3、在工作方法上发扬民主作风,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形成制度。

五、通过执法监察,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各种活动均应有工作记录,及时归档,便于查阅。
2、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队伍建设,重视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和稳定基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重视发挥社会上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把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关。
4、重视施工现场的管理。
5、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的信息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
实行记分管理以来,报送信息数量明显增加,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建
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要求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修
改完善后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报
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对被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累积记分制,
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类信息期刊反映的主要内容:《政务信息》采编动态类信
息;《情况专报》采编问题类信息;《调研信息》采编调研报告;《内
部参阅》采编政策前瞻类信息;《信息工作交流》采编各地开展政务
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类信息。

三、实行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当月信息采用情况,于下月10日前
通报,全年信息采用情况以当年12月份的通报为准。

四、记分标准:

1、《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计4分;简明
信息标注“政务简”,每条计2分。

2、《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篇计10分。

3、《调研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调研”,每篇计10分。

4、《内部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计6分。

5、州领导批示的信息,标注“★”,在原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6、新增《信息工作交流》和《优秀信息选登》期刊,采用的信息,
分别标注“交流”和“选登”,每条计8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