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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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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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7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发挥参谋助手、协调落实、督促检查、跟踪调研作用,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全心全意做好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工作。
第三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办公室工作优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
(五)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搜集整理政务信息,为领导提供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六)负责“州长专线电话”、“州长信箱”的管理、协调和反馈工作,随时掌握社情民意,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的应急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九)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服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例会制度。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室工作中需要报告或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审定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以及重要制度、工作程序的制定或调整;讨论研究办公室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干部编制、机构设置、干部人事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负责研究决定办公室自身建设、日常工作和经常性事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检查和督促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对需要请示领导决定的事项提出方案。
第七条办公室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例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和办公室的重要工作部署;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以及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布置、总结讲评办公室机关阶段性工作;各科室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八条办公室的公文运转(包括接收、分办、办理、传批、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01〕63号)和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公文的有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文质量,共同做好公文的办理、把关
和报送工作。秘书科要高级立集体学习和评议制度,每周五由分管副主任组织集体学习和稿件讲评,必要时可吸收其它科室参加。
第九条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的内部公文,按照“谁呈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呈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文字副主任分类核稿后按程序报送,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或签发;办公室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送。
第十条实行公文办理跟踪督查制度,明确公文办理时限。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回复时限,对不能按时回复的,应要求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
第十一条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依据所涉及内容,需标注密级程度。以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不涉密普发性公文,由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及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信息网站上刊登发布。
第十二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文书科要加强与州党政信息网络中心的联系和配合,以收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及交办事项全部实行网上运行为目标,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办文,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进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
第五章 政务活动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政府党组会议,由文书科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秘书长审核,由州长确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按业务分工由各对口副秘书长衔接,并提出书面方案,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印发执行。以上会议,秘书科负责起草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文书科负责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领导、参会人员、负责会场布置。政府领导出席或应邀参加其它会议,由文书科提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领导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政府主要领导外出调研,由文书科拟定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秘书科负责调研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跟踪落实领导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其它领导外出调研,由秘书科拟定方案,报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由领导秘书做好有关文字综合事项。政府领导组团赴内地省区考察,由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有关部门做好考察方案,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第十五条国内媒体采访政府领导,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政府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任务。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本人审定后发表。国外、境外媒体采访政府领导,按照政府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科室与州外宣办和州外办协调办理。政府领导活动或政府召开的会议如需报道,新闻稿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初步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最终审核。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需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方能在有关媒体上使用。
第十六条政府接待国务院及各部委、自治区及各厅局及州外领导同志来疆活动以及参加重要庆典、仪式、会展以及接待重要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均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配合,提出活动方案,经主任审核,报政府领导核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凡接到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州活动的信息,文书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来客信息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自治州党委办公室,必要时告知人大、政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活动要分别写入大事记。大事记的日常记载、登录、整理、编辑、送审和印制工作由文书科负责。
第六章 政务督查
第十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要以政令畅通为目标,确保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属于州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州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政府督查事项,由政府办文书科转督查科,由督查科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后统一报督查室汇总。
第二十条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办公室领导对分管工作要认真部署,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办督查科是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查办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注重实效,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切忌形式主义;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
第七章 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本级政府领导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分析形势、把握全局、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州政府机关和县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收集、编辑、刊印、传递政务信息业务,通过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驻外办事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的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信息报送、编辑实行审签制,由信息科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及印发。要严格保密规定,组织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领导要指导分管科室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科室要以政府领导政务活动信息为重点,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信息科;政府领导专职秘书负责及时向信息科提供领导批示和重要决定事项等信息。信息科要深入调查研究,广辟信息渠道,确保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收集的重大信息,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送信息科,信息科负责对信息进行筛选、汇总、整理。
第二十六条要利用办公室电子政务系统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要以信息网络中心为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各县(市)、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办公室各科室及有关单位对办理政府和办公室文件,按要求标明可否在政府网络使用,并按照职务和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内容。
第八章 政务值班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之间联络畅通,反应迅速,确保各种情况得到及时处理。总值班室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先口头报告政府有关领导,再形成文字材料。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总值班室负责了解掌握州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并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应急事件等级程度及政府和办公室领导批示,及时向自治区值班室报送重大值班信息。
第二十九条总值班室负责组织安排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节假日值班工作,保证不缺岗、不漏岗。
第三十条总值班室负责检查掌握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值班情况,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九章 “州长专线”管理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州长专线办公室负责“州长专线”、“州长信箱”的接听(收)、协调、办理、反馈工作,以及政府系统“争先创优”和“季度讲评”工作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三十二条“州长专线”、“州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州长专线办督促协调落实。
第三十三条每次“季度讲评”工作在每季度末开始,次月10日前结束,州长专线办负责统计通报,在开展“季度讲评”工作的基础上,年底由州长专线办提出政府“争先创优”活动考核安排意见,参照年初计划组织落实。
第十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整洁、规范、开放、文明”的要求,行管科负责州政府机关的环卫、绿化、亮化、美化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与保管工作,检查、监督、管理各科室保洁、规范及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管科负责办公室人事档案的接收、鉴别、整理、转递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工作制度,经常收集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确保人事档案全面真实,推进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财务室具体负责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十一章 印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印件使用和管理由文书科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的印件使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管理由文书科负责,并做好建档、归档工作;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履行签批手续,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忠诚、勤廉、严谨、高效、和谐”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精神,讲团结、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学习上刻苦、工作上敬业、生活上廉洁,在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廉政型、节约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共同维护办公室良好形象。
第四十一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工作分工逐级请示报告。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副主任应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主任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各项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健全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堵塞保密漏洞,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十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努力维护办公室形象。
第四十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节约意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做出积极贡献,为各级机关作出表率。要精简会议,精简公文,提倡少开会、开短会。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采取节水、节电、节油等方面措施,努力降低机关日常开支。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日

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对在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推广应用中,从事研制、开发、生产、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设立单项成果奖和年终考核奖。单项成果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研制和开发的新墙材产品或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在全省、全市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在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和节能方面具有明显效益,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具有广泛应用价值;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新墙材,并在其建筑结构体系上有创新突破,获得市级以上建设部门评审先进,可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或年设计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建筑工程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积极选用新墙材,建成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在本地区起到新墙材建筑工程示范作用;
(四)在发展和推广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的科学研究上,获得市级科技奖三等奖者以上者,并对本市墙改工作有实际推动作用;
(五)在发展高质量及高技术含量的新墙材产品中,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招商引资,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新墙材企业和新墙材生产线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已正式投产;
(六)其他在年度墙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年终考核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新墙材的配套应用、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攻关上获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显著的推广价值;
(二)能够超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墙材建筑工程任务;针对尚无设计、规范使用新墙材,经努力完成其设计,并配合指导施工,积极为编制标准图集部门提供数据;
(三)认真执行墙改政策,积极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年采用承重新墙材的建筑工程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四)积极配合设计部门使用新墙材,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实际施工中,改进施工机具,完善施工操作规程,提高施工效率;
(五)在保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中认真执行中有关政策,作出突出贡献;
(六)其他在墙改各个环节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四条单项成果奖奖金标准为:
(一)获省级各项奖的,为10000元~30000元;
(二)获市级各项奖的,为5000元~10000元;
(三)市墙改领导小组确认的成果奖,为2000元~5000元。
单项成果奖获奖单位按贡献大小以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奖励给有关参与人员。
年终考核奖奖金标准为:先进单位2000元~5000元,先进个人500元~1000元。
第五条对在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日期之前,积极采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分别奖给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奖励(凭设计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申领)。
以上所称积极采用,是指设计、施工新墙材工程单期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使用新墙材占总墙材使用量的90%以上。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办)当年收取的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墙改办提交奖励申请和有关材料,市墙改办也可直接推荐有关单位或个人。
奖励申请及申报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二)市墙改办根据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核拨奖励基金。
(四)市墙改办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又不应用新墙材的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对承接非应用新墙材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予奖励。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而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若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返 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第十一条返退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用墙体材料必须是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规定标准,并经过新墙材认定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或建设初期应携带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返退申请程序:
(一)符合返退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必须通知墙改办对工程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核实。
(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同时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墙材原始凭证、建筑设计使用新墙材核实情况等,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三)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视该工程使用新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对应返退专项基金的,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