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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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代理分散性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能力。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四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四、凡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中保险公司授权的业务险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六、各保险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保监会备案。
七、各保险公司应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并实行上级公司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八、各保险公司应对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前述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与其中止代理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自动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九、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规定、具备代理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按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十、各保险公司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自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生效前,原兼业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申报及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审批、年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发放、更换和收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待清理整顿后由保监会统一安排。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原省级分行制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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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 □是 (园区名称) □否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
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性
类别 UN编号 生产用途 生产工艺 单个最大容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 临界量
(t)
物理状态 操作温度
(℃) 操作压力
(MPa) 存量(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人 占地面积 m2
备案申请类型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 □新、改、扩项目备案 □ 更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所在行业 重大危险源级别
企业类型
备案材料清单: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备表
规程清单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 □ 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 □ 其他文件、资料
责任机构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有效期: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格式如下:
BAαβ〔γ〕δ
α表示备案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3.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附件 □ 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
□ 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 其他资料、文件
申请核销理由: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的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报上,请予核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核销编号: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
原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原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格式如下:
HXαβ〔γ〕δ
α表示核销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核销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附件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通知书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8
××(省、市、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序号 市、县(区) 一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二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三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四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合计
重大危险源
总数
重大危险源
单位总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为县、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表中“单位数”为具有相应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
3.在统计重大危险源单位总数时,如一个重大危险源单位同时含有多个重大危险源,应仅统计为一个。
4.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